韩丹
摘 要: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伦理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伦理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规定有相关的职业伦理。法务人员的职业伦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行业性,因此,忠于法律、保密、敬业、讲究诚信与品行高洁等是法务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1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特征
1.1社会性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直接统一性,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再者,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与法律事务人员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法律事务人员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维护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声誉,推动法律事务人员为社会为企业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1.2政治性
只要是阶级社会,伦理一定就富有阶级性。因为,“一切以往的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伦理始终是阶级的伦理”。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伦理,更多的是指与统治阶级利益密切聯系的行业伦理。而法律事务人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是属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务人员伦理必然是带有阶级性质的伦理。
1.3行业性
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和社会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做到维护企业公司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这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职业要求、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在有的国家将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称为法律事务人员执业行为操守,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具体来说,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人,在执行法律事务人员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信奉的伦理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
2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要素
2.1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2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法律事务人员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务人员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法律事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横加干涉,法律事务人员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
2.3敬业勤业,提高素养
法律事务人员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事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法律事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律事务人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法律事务人员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法律事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2.4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使得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企业公司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将企业公司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企业公司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企业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法律事务人员不能保守企业公司的秘密,企业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事务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2.5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法律事务人员不仅对企业公司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法律事务人员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诋毁其他法律事务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法律事务人员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法律事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事务人员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己、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2]孙佳琪.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构建[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德]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43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