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
摘 要:世界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国民的私有财产的比重和累积度在不断扩大和增加。为了顺应社会发展方向,使之国际化,多元化,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得到不断肯定。国家给予相关政策,运用民商法对我国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实行过程中,民商法的漏洞或多或少的也在逐渐暴露,需要我们去探讨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因此,本文基于民商法视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分析提出问题并给予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研究
由行政法、民商法、刑法以及经济法等构成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在当个人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受到损害并向有关部门及法律申请保护时,主要行为人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法行为人则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能够最直接地保护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就是民商法,民商法的研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有财产的相关概述
有关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具体的论述为二十世纪初,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关法典中就有提及。我国的法律要求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要平等对待,不可以偏爱任何一方,也不可徇私枉法。有趣的是,在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这一方面,很早就有相关的书籍记载,我们的所有制它本身就是对财产归属的重要依据。所以其实所有制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对财产保护的大前提。对于西方国家来说,他们对于财产的保护就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我们对财产进行的保护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的制约,我们结合种种发展路线,探究出一条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式路线。私有财产以保护世界公民的消费资料为重点,同时考虑到生产手段。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自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我国就有提到过应不断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以后宪法的制定中均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不同宪法的不同说明中我们可以理解对于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差异性,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以及蓬勃发展。特别是在1988年和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重新设立条文时,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成为讨论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将私有财产中的消费资料以及生產手段进行修正。因此,在1988年和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扩大了范围,将其拓展到生产手段之上。从本质上看就是,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是以生活资料为主,并同时要兼顾生产资料的保护的。
二、对公民进行私有财产保护时存在的法律漏洞
(一)法律观念较为淡薄
民商法顾名思义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体,民法与商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是在我国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地位与宪法相似,又被人们普遍称为“小宪法”,主要包括两种法律:物权法和债权法;商法不同于民法,商法是一种特别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票据法。用于调节商事关系。我国的各组织机构以及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民商法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公民法律观念仍然淡薄,对法律认识不够,并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法律监察督促力度不足
私有财产因其私有性比之共有财产而言,缺少强有力的国家保护,同样也缺少了有效的监视、督促、管理机构的设置,法律在监督方面的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私有财产维护者的力量很薄弱。
(三)缺失法律监督管理
对公民而言,私有财产最重要的一点是私有性,即为个人所拥有的,无法与任何机构甚至是国家可以共同分享的,自己的劳动所得。一般情况下,只有当私有财产所有者向相关部门提出或者申请保护时,相关部门才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方式进行工作。由此观之,在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上仍然缺失法律监督管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四)私有财产保护没有被落实充分
国家赋予公民行使的权利,然而没有得到实践的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无效的,只是空穴来风。由当下社会情形来看,我国公民尚未完全形成行使自己私有财产保护权的意识,私有财产保护并没有被充分落实,我国公民并不能有效地行使自身的私有财产保护权。
三、在民商法视角下实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体系完善
社会的发展,对原有的民商法提出了新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民商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对此,立法部门工作者需要对于民商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着力于建立健全民商法并且对于民商法的内容进行更好的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如现如今互联网技术下的微信、支付宝、QQ转账等,都应列入公民的私有财产并对此进行保护。如此,民商法要不断进行改进创新、与时俱进,紧随社会发展趋势,成为真正可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解决公民间纠纷矛盾的有效理论依据。可见,不断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健全民商法有关内容,能够加快推动民商法体系的完善,对推动我国法律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监督作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执行并非无懈可击,同样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同样也存在法律执行方面监督的问题。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加强对于法律法规落实的监督,若做不到法律的良好监督,会导致落实出现大量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驶。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公民利益受到损害,将直接影响到公民对于国家的信任感,因此,国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落实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法律监督体系,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三)把法律法规归于实践
法律的实践性指的是法律的执行力。将法律法规归于实践,才能更好的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民商法需要在公民自己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够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就此而言,公民必须完全信任国家,信任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进而使公民自觉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将守法的思想落实,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这需要国家不断保持自身的信誉,不要使公民失望。通过法律法规的实践,增强民商法发挥的作用效果,是社会发展环境保持稳定状态。endprint
(四)建立健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
对于侵权行为法主要包括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后果补救和制约的所有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格局的变化发展,人们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越来与重视,加上自古以来“民为轻”思想的存在,致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建立。至今为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有着简单的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共有156条法律,其中侵权行为法的表述有22条,其中主要对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结构体系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描述了侵权行为法的中一般条款的包含内容,具体分为过错与无过错原则;其次对侵权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清晰列举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最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纪律做出侵权行为时应担负的责任。
(五)民商法监管加强
对公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保护而言,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民商法的监督和管理,扩大保护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進行监督执行,实现真正意义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对相关部门的设立,如法律监察管理机构,重点针对于法律上出现的问题并解决,部门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对法律执行力度进行监督,同时,对于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情况下进行严惩。其次,科学合理的划分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能,并且加以区分,各司其职,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给予惩罚,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最后,对于我国法律相关部门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使他们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体验国家的繁荣富强,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使之更适应我国国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相关部门在实现民商法的过程仍然任重道远。
(六)加大宣传力度
要想强化私有财产民商保护的效果,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每一部法律法规,想要真正发挥其效用,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首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宣传,宣传效果深入人心,便能够使法律的执行事半功倍。因此,在实施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尽可能不断扩大宣传,让公民明白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如果一旦受到侵害,可以申请法律保护。
四、总结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扩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监督工作。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只要我们能够顺着国家制度及发展目标走,落实法律中的司法实践,不断的优化侵权行为法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一定就可以更好的发挥民商法的保护作用,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国家经济体系的完善建设。
参考文献:
[1]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9):45-48.
[2]陈楠.浅析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企业文化,2014(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