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炎临
摘 要:公证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的有效和正确实施,对维护社会经济、民事秩序,减少和预防纠纷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贡献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完善;立法完善;功能完善
公证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为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势在必行。当前正值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中国公证制度之契机,我们应当从中国国情和公证制度的现实基础出发,针对现行公证制度的缺陷,同时也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中的科学、合理内涵,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功能和职能进行改造,科学设计和构筑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功能。
一、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1)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以再造“诚信中国”作为完善公证制度的出发点,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功能,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以此为基点,明确改革、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2)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中,对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公民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必须公证。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法律中的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具有普遍借鉴意义,我们基本上可以“照搬”过来,写入我国的相关法律之中。
(3)在公证立法和其它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不经公证者,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三是立法赋予某些公证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4)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明确公证机构真正享有人、财、物自主权和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业法人地位,并在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充分体现公证机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
(5)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对于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公证作为登记的前置程序。只要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并予以公证,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即行办理登记手续,而不必再进行实体审查。一旦出现失误,则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在立法中提高对公证员资格条件的要求,探索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有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公证辖区,从体制上避免过度利益驱动导致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公证质量下降。
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
按照以上立法完善之设计,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从现有法律服务功能和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的基础上,形成四大功能:
1.准司法功能
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其准司法功能的主要象征。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其中有公证文书过于简单化的因素),因而公证充其量只有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如能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赋予特定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力,同时完善对公证文书要素的质量要求,则公证制度可拥有无可争议的准司法功能。
2.经济监管功能
如果在民、商事法律中,对公司章程的设立、修改、公司股权的變更和不动产交易等重要事项,明确规定为必须公证,则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程度的依法监管经济活动和掌握经济信息的功能。其好处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授权和监督、指导公证制度的实施,一则实现了监管经济和掌握经济动态的目的;二则减少了设立监管经济机构和监管经济活动的财政开支;三则超然于直接监管之外,免于承担监管失误的责任。
3.社会管理功能
如果在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生活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如与婚姻有关的文书、赠与、遗嘱、继承等为必须公证,则赋予了公证机构相当程度的社会管理功能,公证制度必然成为社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4.法律服务功能
通过上述立法完善,除了法定必须公证的内容之外,还有大量的自愿公证事项,加之在所有公证事项中,都要贯穿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服务,因而公证制度仍然具有法律服务功能。但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对公证服务的收费必须适度,不能盲目照搬大陆法系公证的高收费办法。公证机构在从当事人处获得报酬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建立执业保险机制,对公证失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切实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推动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是实现迈向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赋予我国立法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今天的司法行政工作者所肩负的重要责任。要实现以上改革和完善公证制度的目标,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公证员队伍来一番“洗心革面”的改造,重塑中国公证的质量理念和诚信形象;重构公证工作管理和运作机制,完善公证执业的民事赔偿和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与较高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素质相适应的优胜劣汰与吐故纳新机制;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和要素式公证,以确保公证质量。为此,必须建立对公证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动态机制,确保中国公证制度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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