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
摘 要: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律得以施行和完善的最终保障,经济法律责任包含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而在目前的经济法律条款中重视经济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轻视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使得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产生了隔阂,因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立法中规范权力主体的权与责是顺应经济法律法规完善实施的有效途径,因此,应该优化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本文就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梳理和研究,旨在完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方向。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系统、全面、整体梳理与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参与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这也说明了经济法的法规特性和约束特性。权力主体作为经济法律中受调制的主要对象,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经济法律而言有着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由于经济法所具有的独立责任特性,故而在涉及到对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探讨之时主要可归纳为四种经济法律责任定义,即义务说、后果说、代价说、惩罚说等四种。由于经济法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权力主体的义务性表述,因而要完善经济权力主体作为经济法律约束性因素的地位就必须明确经济权力主体承担一定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经济权利与义务是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互性关系,经济权力来源于经济权利并服务于经济权利,权利的实现来自于权利主体对所拥有的权力的正确使用,而目前的经济法律对于法律责任的分类没有明确的划分,对于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何种经济法律责任同时享有那些权力与义务没有明确的划分,这给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明确权力主体在经济法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其享受经济权利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完善主体行为有效性的关键。
其次,目前我国经济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中责任的分配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均衡性与不对等性,表现为对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过多重视,对其发展和完善都给予较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轻视并且损害了权力主体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需求。同时也有更多的经济人员趁机钻空子,扰乱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因而加强经济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对于完善经济立法的全面性十分必要。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
损害后果、因果聯系、违法行为等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法律责任承担的首要条件,此处的违法行为的内涵已经十分广泛化,而不仅仅是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应行为,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违法行为可以包括对做出法律禁止性规范的行为的事实认定,比如在经济事务中违背法律要求进行挪用公款或者行贿以及制作假账目等。同时也包括在实际的经济行事的过程中违背法律原则或倡导性规范的行为,这两类违法行为凸显了经济法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机制,这不仅要求经济人在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表现出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要求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实施必须要严格考虑其中的构成要素。
(二)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之所以有很多专业人士认为损害后果并非经济法律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于经济法律与其他法律在基本损害事实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当然,其中也有人认为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损害事实导致了损害后果,故而应该将损害后果加入到经济法律责任之中,同时,有些人也认为损害后果应属于一种经济赔偿构成要素。这表明了目前人们对于损害后果是否应当列入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责任之中存在较大差异,而按照一般的看法,在违法行为确定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根据经济法相关法令条款的规定对其提出赔偿时则应把损害后果作为判据的重要因素。
(三)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在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中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损害结果成为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话就需要考虑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实际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因果关系的判据已经成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判断研究的重要问题,而经济法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是行为具备一定的违法性,同时要依据主观过错与否来判断该权力主体是否具有责任,而综合各个因素考虑来看,在违法行为和其损害后果之间如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一关系将会被列入权力主体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之中。
三、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优化渠道分析
(一)重视国家意志的渗透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认定和承担的不足会给经济法律的正常运行带来较大影响,而要切实加强经济权力主体的责任担当就需要从国家宏观战略以及微观经济的发展层面来做深入研究,要明确市场经济运行和经济法律的具体表现都要以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相应的要求为重心,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得经济行为中的权力主体能够感受到经济法律的强制实施特性,保证公信力的稳固建立。因此,经济权力主体的责任承担要重视国家意志的渗透,同时将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加入到市场规制主体中,根据市场权力主体的现实发展状况对其责任进行良好的界定。
由于经济法律在建设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以国家经济宏观发展的大局为主,对市场行为和趋势进行研判并加入发展的眼光来保证经济法律的市场适用性,经济主体也应该加大对国家经济法律的相应学习和研究,在保证实际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法制化。
国家意志对于正确行使经济法的相关权力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意志对于规范经济市场秩序,发挥国家权力主体所具有的基本强制力具有一定的保证,另外,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应将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加入市场规制主体中,根据市场规制主体的发展情况,将其作为基础,对市场规制主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进行定型化,将秉承、诚然理念充分融入其中,不仅要体现出经济法的内敛、谦恭,也要将其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机制中充分发挥出来。endprint
(二)重视国家经济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目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对于经济法律的现实运行和保障经济主体的相应权利和义务而言都具有一定影响。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愈加多样化,导致不同的经济行为变得更为复杂。在经济市场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不断重视国家赔偿的建设,对于违反程序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在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应将其作为主要发生在市场规制法中特殊准入、产品准入以及一般准入在内的准入制度,在依照职权方面的分析方面,不应将其行政行为发生在市场规制主体对价格行为、竞争行为、质量行为以及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等在内的检查、监督和处理事项中,要通过合理划分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各种因素,只有保证权力主体对权力成分的正确认识才能在实际的实施以及规范工作上更好的突出经济法律为经济市场服务的功能。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市场的建设进程以及经济法律制定的完善程度可以确知未来的经济法律的建设要更加依靠经济行为主体的通力合作,而不仅是权力主体或者权利主体相互割裂的权责认定状态,对于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认定的事实情况要更加表现出良好的制度性,以此促进我国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实施效果较为显著,但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法律规制也应该顺应市场与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诚然目前的经济法律规制相对较多,但是还较少的针对经济法律中权力主体进行规制的研究,尤其是涉及到国家经济赔偿的情形时,市场经济法律的实际作用未能全面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力主体的经济行为。相信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責任进行规范,保证良好的经济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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