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7-09-23 10:12董勤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宠物作为一种特定的物,寄托了人的情感与哀思,其死亡会给主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目前国内物格制度的研究、人格物制度的研究,都对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有意义的探索。本文从问题出发,以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为视角,对重构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物上精神损害赔偿;宠物死亡;物格;人格物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少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也只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应用的体现。对于宠物的性质,并不能仅仅依据现有法律去定性,而需要从民法物本身出发,去探究物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一、物格理论对于宠物的定位

民法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①。按照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不是权利主体的资格,民法物格是不平等的资格,因为民法物格制度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不同的物受到相同程度保护的不合理司法的现状,随着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动物的保护也更加人性化,即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和自然人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宠物与动物不同,其是最好的家庭伴侣,应处于最高的民法物格地位,因此对于宠物死亡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变得合情合理。

二、人格物理论对于宠物的定位

人格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②。人格物的价值具体体现在其内在的人格利益和外在的财产价值,而且人格利益是其主要价值。当人格物收到侵害时,外在的财产价值是可以通过一般手段补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其内在情感价值的损失却是难以估量和无法补救的。人格物的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应为一般人格权规范,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人格物受到侵害后,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变得水到渠成。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图腾崇拜的传统,对于亵渎其图腾的行为不可容忍;从当代文化来看,以宠物为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比比皆是,例如《蓝猫淘气三千问》《摇滚藏獒》等,无不反应着宠物在现代生活的特殊地位。因此,根据宠物本身的性质,其完全可以成为人格物。

笔者无意评价这两种理论的本身优劣,回到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身,这两种理论都给予其重大启示。根据物格理论,宠物处于生命物格之中,其死亡完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人格物理论,宠物的死亡是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的双重损失,也完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在理论层面,宠物死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障碍。

三、关于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建议

(一)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宠物本身的条件限制

根据人格物的相关理论,应该从人格因素和财产因素两方面进行认定。人格因素主要体现在与宠物相处的时间长短和对于宠物的依赖程度。笔者建议,对于生活中一般的宠物而言,至少相处一年以上才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财产因素主要体现为宠物是否以流通为目的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饲养宠物只是为了出卖,宠物所有者并没有对其投入情感,只是当做普通的物品,宠物死亡马上可以买新的宠物进行替代,这种情况则无需对宠物所有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二)具体诉讼程序需解决的问题

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以及执行中的豁免权。诉讼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根据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法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法律将其拟制并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所以,法人并不具有人格利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只认定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受害人應当依据案情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一般侵权证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宠物本身特殊的性质,受害人需要证明该宠物的死亡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目前的执行豁免只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未包含宠物。对于绝大部分宠物而言,其财产价值远远小于对于宠物所有者的情感价值,而此情感价值对于债权人并无意义。因此,建议实行执行豁免申请制,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自由裁量。

(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

在法官裁判具体案件时,对于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宠物所有者的特殊情况,例如空巢老人、丁克家庭的宠物,对于其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有所增加;②侵权人是否为故意以及恶意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同类案件,恶意程度越大,则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越大;③宠物与宠物所有者的亲密程度,关系越为亲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越大,一般而言,相处时间越长关系越为亲密。

四、结语

目前物格理论和人格物理论,已经为宠物死亡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道路,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去共同努力,合理的制度在在保护物权人的同时,也是对动物最大的保护。

注释:

①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②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博士学业论文,武汉:武汉大学,2010年5月。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冷传莉.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4):62-69.

[3]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6):49-53+115.

[4]崔影.致死宠物所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宠物之人格物化为立足点[J].商,2015,(50):224.

作者简介:

董勤生(199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临沂人,研究方向为公司证券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