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2017-09-23 08:19李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退换货权益保护法经营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明确的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该法的颁布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法制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人WTO以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在市场交易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未规定的情形,这些为题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当前的交易的环境中,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有些消费者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因为高昂的费用而放弃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有的却是因为维权途径有限而不得不放弃维权。因此,将反悔权纳入法中是立法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够有效完善我国的权益保护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整,并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近20年来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的修改草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对非现场购物设立了反悔权制度,从这条的设立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对反悔权更加重视,同时国家也为了完善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努力。

二、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和国外众多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对比来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经营者的权利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法不能及时的做出更改与完善,说明了法的滞后性,由于法类此的特性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步进行。在2015年的报告中我们明显看到我国国民人均消费处在第一位的是网络购物,网上购物不仅是我国GDP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的纳税方式。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网络交易的各方之间的信任,实现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各方交易,不然一旦消费者对非现场交易丧失信心的话,那么非传统交易就会停驻不前甚至于后退。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示例,制约了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

1.经营者提出的格式合同

根据在线交易的特点即便利性和迅速性,在线交易中的卖方即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都会选择指定各自的格式合同,由于此类合同是由经营者单方面指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大多都是维护经营者的权益,更偏向于经营者一方,出现了很多的不合理条件——“霸王条款”,本身来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增加格式合同之后使得两方之间的不平等更加明显。例如,一部分的店家直接在浏览的主页上标出“一经售出不退换”“只修不换”的字样,逃避自己的义务。如果后悔权在我国施行以后,可以建立冷静期制度,这样我国的在线消费者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反悔权,对已经提交并付款的订单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取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消费者提交退款申请后对已经支付的货款进行退款。

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解决了此类的问题,新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2.商品的质量问题

2014年的央视315晚会根据收到的举报和线索统计,居于榜首问题是非传统交易中的权益侵害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超过2/3的问题是针对网上购物时收到的商品的质量问题。网络交易中商品质量问题已经是我们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不能直接触碰与感知商品,对商品的质量不能有直观的感受,大多数人都是“看图说话”,去猜想商品的性能。能维护质量保证的问题的途径是货到付款与网上签订的退换货协议。然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做出退换货保证,消费者若要退货换货,必须要基于与经营者的约定。

3.退换货来回成本高

据统计,通过对比购物网站发现大多数的购物网站在要求退换货时均让消费者自担邮费,在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只有很少一部分的消费者会在购物的时候选择运费险服务,可是即使是选择运费险的消费者所返回的补贴也仅仅只有八元,而我们普通的寄货邮费却是十元之多,并且还存在着退还运费的程序复杂的问题。通常,退换货物时买方与卖方的角色互换,买方为了使自己的商品价款能全部的退还,对经营者要求其对购物进行评价时,都会给予好评,此类评价能使经营者的评价值增加,还会造成虚假的评价信息。因为出现了此类的问题,经营者并不畏惧退换货问题,而且还会乐意消费者进行退货。同时还存在退货程序繁琐的問题,消费者本身商品的标的额是很低的,很多消费者为了省去十块钱的邮费选择的是放弃退货。另一点,在退货时,经营者的态度非常恶劣,导致消费者不得不打消了退货的想法。

4.“七天无理由退货”成摆设

“七天无理由退货”即“无因退货”,我国虽然规定了此条法律,但并不是很好的实施。虽然承诺无因退货,但经营者总是会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来将其设置成有理由的退货。比如说消费者要退换的货物没有拆封,经营者却以消费者已经拆封为由不予退换;再比如消费者说商品没有穿过没有洗过,但是经营者却以难以再销售为由拒绝退换。这种情况使得退换货成为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一般都会寻求法律的漏洞或制定格式条款来声称无退货期限或者将自己的责任完全排除,通过此类方法将法所规定保护消费者的七天的维权期变成无用的期间。使消费者根本丧失了维权期间,消费者不仅不能向经营者寻求自己的权益保护,还丧失了向购物平台寻求帮助的权利。

5.消费者滥用权利的问题

以上四点均是对经营者而言的,最后一点谈一下消费者自身的问题。立法者们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不考虑的就是,一但消费者获得了反悔权,可能导致反悔权的滥用。原本商品是符合双方的约定的,但是消费者基于反悔权就是说不喜欢不愿意承担商品的费用,就是要退换货,会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建设不够完善,所以法律工作者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虽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求消费者退还的货物的包装应当完好,没有损坏,但是对包装完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描述完好范围也过于宽泛,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相对较少。

参考文献:

[1]周子凡.消费者反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

[2]魏振禄.论“消费者”反悔权的生成[J].中国证券期货,2009.9.

作者简介:

李慧(1993.6~),女,汉族,山东淄博人,法学专业,硕士,经济法方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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