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香
摘 要:轻刑案件在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实践中大量存在,在整体案件数量中占比很大,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本文以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对轻型案件非羁押诉讼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轻刑案件;非羁押;无逮捕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轻刑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捕后判轻刑案件,即该案件在整个诉讼阶段采取过或者一直采取的强制措施方式为逮捕,但最终所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另一类为非羁押性轻刑案件,即该案件在整个诉讼阶段采取的均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方式。
通常来讲,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是指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方式来进行诉讼。笔者认为,此处的非羁押诉讼案件不仅仅应包括在整个诉讼阶段均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也应该包括曾经采取过逮捕,后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更应该鼓励建立并完善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减少捕后判轻刑案件的数量。
一、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仍旧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该制度的理解及适用各有不同,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非羁押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增大等方面。
(一)规范性、统一性有所欠缺
关于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在立法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大多是依据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要求来进行,如以逮捕措施的适用以及无逮捕必要不捕情形的适用,来反向推论出适合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轻刑案件。或者在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实现对轻刑案件羁押状态的一个变更。而且各省在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方面的进度不一,有的省份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了与此相关的规定,有的省份并未出台。这也就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刑案件过程中关于如何适用非羁押诉讼缺少规范性的指引,实践工作中不同地区、不同人员之间理解各有不同。
(二)制度性缺失
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当前仍属于一项较新的事物,虽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其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制度中并未形成一整套体系化的制度,关于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实现路径等等方面都缺少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规范,这就使得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在实践中的办理各不相同,无章可循。
(三)其他影响因素
1.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健全
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而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两种,但立法上对该两种强制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概括,并未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更是缺少相对应的配套保障机制,这就导致了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会出现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在案,无法保证诉讼的情形,大大增加了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诉讼风险。
2.公检法机关缺少沟通联动
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需要經过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环节,而不同的诉讼环节涉及到不同的办案机关,因此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公检法机关的沟通联动,只有公检法机关遵循一致的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规范,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诉讼机制。
3.相关配套保障机制有所欠缺
实践中轻刑案件可能因为未达成刑事和解,为避免社会矛盾恶化影响,也可能因为非羁押会增大诉讼风险等因素暂时不适合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被批准逮捕,但在批准逮捕后,案件的所涉及的情节很有可能会产生变化,已无羁押必要性,却并未变及时更强制措施。因而,完善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构建设想
(一)完善相关立法规范
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实践所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可以保证司法实践工作的统一性、一致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因此,完善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相关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构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我们也应该对与之相关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完善,以期可以更好的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提供制度保障,减少诉讼风险。
(二)构建具体制度框架
1.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轻刑案件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具有很多共通之处,因此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借鉴简易程序之适用范围,具体来说,即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盲聋哑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在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时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2.责任主体
虽然本文是以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来对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进行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仅仅涉及检察机关一家而已,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中所涉及的每一个机关、每一个部门都与之密不可分,也都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以刑事案件办理的不同诉讼阶段来划分,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责任主体依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基层为例,也即通常所说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同时具体到检察院内设部门来说,笔者认为涉及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3.实现路径
首先,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责任主体的公检法机关应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难点进行协调,达成统一意见,并制定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就实践而言,有的省份就已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我们进行参考和借鉴。endprint
其次,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各责任主体的相关内设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本部门涉及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工作。
最后,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就该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意见,交由具体办理阶段的责任主体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三)健全配套保障制度
本文的研究是以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为视角来进行的,因此在分析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配套保障制度时也着重对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1.严格控制轻刑案件逮捕适用率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捕后判轻刑的案件,这一现象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说明了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因此,严格控制轻刑案件逮捕适用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构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客观要求。
笔者认为,以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为视角,应做到树立正确的逮捕观念,嚴格控制逮捕适用性,提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本院公诉部门及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统一的轻刑案件逮捕标准。同时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不捕说理工作,向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而有据的阐述。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该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对捕后情节发生变化,可以采取非羁押诉讼的轻刑案件具有十分必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范增清,密晨敏,李银焕.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法制与经济,2011年10月,第106页.
[2]张继斌.逮捕后判轻刑实证研究——以某基层检察院捕后轻刑情况为例.法制与社会,2015·6(上),第125-126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