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现行验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部标准是在《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300-88(以下简称原验评标准)基础上修订的,现行验收标准与原验评标准相比,在内容、方法、水平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扩展、改进和提高,它将是我国今后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对施工质量监管的主要依据。
现行验收标准是国家对施工质量的最低限度要求,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不能再低于这个标准的要求。为此,对现行验收标准给不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的工程质量开口子等问题提出如下一些意见。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是否允许吃设计余量现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5·0·6的第三种情况说:“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上述说明:
①允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吃设计的余量;
②不满足设计要求与只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两者并不矛盾。而实际情况是,设计留有的一些余量主要是考虑工程使用中,出现不利荷载的组合、意外荷载的施加和材料的匀质等情况设置的,并不是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留置的。
以往有些工程在存有不符合设计的施工质量时,首先想到的是吃设计留有的余量。虽然今后也可能还会有这种情况,但在国家标准规范中不要开这个口子。此外,关于将“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视为“两者并不矛盾”更是值得商榷的。这两者在实际中是存有矛盾的,如曾有一个住宅小区的住宅工程混凝土楼板,设计厚度是110mm,而实际有31%的楼板厚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在处理这起事故中,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如楼板厚度达到95mm就可以满足国家规范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因而最后决定:楼板厚度达到95mm就可不要加固。致使有的住宅工程的楼板厚度较原设计减薄了15mm。可是当业主得知此事后即强烈地提出异议,因为购房是按原设计的110mm的楼板厚付的款,将楼板厚度减薄是损害业主利益。表示工程质量不仅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也要符合合同中合约规定,符合设计的要求。为此,国家规范标准中只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不提出如何处理的规定。因为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是国家监管的依据,而工程验收虽然也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它还要符合合约的要求。
2造成永久性缺陷
3语言的不一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
现行验收标准的5·0·6条文与条文说明中,有些语言由于不一使其在实施中不易理解和掌握。
3.1 “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使用” 条文与条文说明中,先后出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与“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上述三个语言应该说不仅文字不一,语意也是有区别的。前者语意很清楚,就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都要满足;中者的语意就不太清楚,“满足安全使用”是等同“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呢?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呢?如果仅指满足安全使用而不提满足使用功能,这就降低了前者的要求;后者的“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从语意上也明显地比前者降低了很多。由于语言的不一,将造成标准实施中难以理解和准确掌握。
3.2 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 条文说明中提出:“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这就出现使用功能有主次之分,而现行验收标准中,并沒有明确什么是主要使用功能和次要使用功能。如屋面防水的功能就是防止渗漏,没有主次之分;混凝土梁、板、柱的功能就是结构支撑,也没有主次使用功能之分。如果标准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实施中将“主要使用功能”也视为“次要使用功能”。因此,即或有主与次的使用功能,标准中也不要保“主”舍“次”。
3.3 “满足”与“基本满足” 前面已提出“满足安全使用”已是降低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在条文说明中提出经过加固处理的工程,“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安全使用已降低了要求,那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更是降低了要求。因为习惯对“基本”二字的理解是接近达到(或没有完全达到),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语言。
4工程质量慎用“缺陷”二字
4.1 “缺陷”的定义现行验收规范标准对“缺陷”术语的定义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缺陷”术语定义是不一致的,但与后者的“不合格”定义是相似的;此外,对“更为严重缺陷”及“超过检验批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均无明确的定义,如更为严重的严重程度与更大范围的范围轮廓究竟多大,由于不明确而不易理解和准确掌握。
4.2 对缺陷处理方法不一
(l)现行验收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4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一般缺陷的处理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缺陷与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2)有的现行验收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有严重缺陷,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这与现行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
(3)还有的验收规范条文中,仅提出了严禁(或不应)存有所指出内容的缺陷,但没有列出是什么缺陷(是一般缺陷还是严重缺陷),也没有对缺陷提出如何处理。只是在其条文说明中提出如何避免缺陷的产生。由于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不仅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缺陷”理解不一,要求不一,处理不一;就是现行标准规范中也不一致。当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实施了GB/T19000-2000:ISO9000:2000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特别强调要区分“缺陷”或“不合格”的概念,要慎用术语“缺陷”。但在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中多处出现“缺陷”,“严重缺陷”及“更为严重缺陷”。
5 几点意见
5.1 现行验收标准不要给不符合标准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开口子,我国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较低,如在这个水平上再降低,就会影响我国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使我国的施工质量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得更大。因此验收标准只提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给出路,不开口子。有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如屋面、地面、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验收规范)就只提要求,而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没有给出路,开口子。
5.2 现行验收标准与规范是相互依附、相互配套的,因此语言等应力求一致,以避免在实施标准规范中产生一些对接不上的问题。
5.3 我国标准规范要考虑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国外(地区)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我国(内地)的市场,因此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也要逐步考虑与国际接轨。
5.4 现行验收标准要注意各方的利益 现行验收标准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开口子,虽可使一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有了“合法”的出路,但它也往往会影响业主的利益,更不能对如此给出路说成是“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
作者简介:付云亮,身份证号码:12010419780708733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