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军
摘 要: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为分析了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等发展模式,同时,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服务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探讨,对于未来制订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当前,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对我国的金融模式产生深刻影响,2017年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5年。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风险表现在網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捷化、网络金融机构跨区域化和网络融资金额的规模化等带来的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加大,现有的金融法律和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界定、风险防范和监管主体等问题又缺乏统一的规范,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加以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
(一)P2P网贷模式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P2P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是指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三)众筹模式
众筹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
二、国内互联网监管存在的问题
1、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规政策尚未跟进。2、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面临监管空白风险。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虚拟环境进行,除交易记录外,不留下任何签名、影像等物理痕迹,这种交易的隐蔽性给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带来了困难,易于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虚假的非法交易。4、互联网金融风险潜伏性大,风险防控“雾里看花”。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容易受到网络内部和网络外部的系统攻击,存在着较高的技术风险,风险潜伏性大,风险防控“雾里看花”。
三、对策与建议
(一)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一是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是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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