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土地增值背景下,关于外嫁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是土地权益带来的分配问题。即农民集体不愿意将已经得到的土地权益进一步分配给外嫁女,因此按照对于土地权益的划分,通过不同路径解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关键词:土地增值;土地权益分配;自力救济;司法救济
一、 外嫁女纠纷实践中的救济方式
(一) 村委会解决
在实践中,找村委会进行解决的是比例是最高的。这种救济方式有两点好处:第一是与村委会协商耗费的时间比较短,与诉诸法律相比时间周期短,第二是与村委会协商空间较大,可控性强。对于前者而言,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是一种协商行为,尽管外嫁女可能要让渡一部分利益,但是相比于其他救济方式而言,这种方式的时间成本比较低,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外嫁女的一些权益问题。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不足之处,达成协议意味着外嫁女实际上对于自己的相关权利是进行了让步的,同时此次的协商结果也难以适用于下次外嫁女维权,可能会出现反复协商的现象。
(二) 向政府部门反映
外嫁女向政府部门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反映或者是向相应政府部门如妇联投诉,但是这种在实践中又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效果不佳的问题,向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投诉,必须要明确上级机关是否有相应权力对这一行为进行认定。但是对于外嫁女而言这一点是难以辨认的,因此也往往会存在政府部门不回复的情况,其效果无法满足外嫁女的要求。其次是引起诉讼问题,在外嫁女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即外嫁女诉相应政府部门。如前文所说,外嫁女无法实现其想要的效果时,会选择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实际上是进一步引起了司法诉讼,同时这种选择对于外嫁女而言,其时间成本无疑大大增加。
(三) 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外嫁女而言,其难以达到想要的效果。对于外嫁土女土地权益问题,法院经过了一概不予受理、部分受理行政纠纷、到部分受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一些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的纠纷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以及法律适用的难度,法院并未完全放开受理,相关当事人仍然只能通过上访等方式寻求权益保护。
对于法院而言,外嫁女纠纷存在着复杂性。在立案阶段就面临着不同的理解和司法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门曾经作过不同的答复:①《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②《关于徐志珺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所作的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在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上,相关司法答复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这使得外嫁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济难以实现。
二、 外嫁女纠纷救济方式建议
通过对比以上三种途径,可以发现司法救济手段具有较强的优势。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同時也可以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但是这里必须要对先行及司法救济途径加以完善否则其难以发挥优越性。
司法救济途径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是确定外嫁女的成员权资格问题,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是有本村户口是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要获得集体经济收益首先必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成员身份的基础就是户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户籍制度除了其基本职能以外,还承载了很多附加功能——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其他权益、利益等。“户口”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具有某地的户口就意味着可以享有某地各种资源分配的权利。在户籍制度改革方兴未艾的今天,要确定一个人的身份最直接的莫过于户籍。其次是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且其户口无法迁出。除了在户口簿上明确标明为空挂户外,还有一种实质上的空挂户,即虽然没有标明为空挂户,但实际上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享受权利。
三、 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完善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实际上是相关土地权益的分配不仅问题,因此就以往学者对于立法或司法的建议实际上难以起到对于根本问题的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然要涉及完善相应权益分配制度。在实践中是将土地权益分为了直接权益和派生权益的,通过对两种权益的不同规制,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权益分配体制。
(一) 直接的土地权益分配
直接的土地权益分配这种土地权益来源于尚未改变用途的土地,与之相应的收入来源于土地直接的生产力。这种收入的提高也是因为土地的经济产出增加。所以,这种土地收入的分配应该适用现行的有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直接来自土地的收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分配,这部分权益的分配应采用身份认定,即确定成员身份的方式进行承包,而不宜采用“股份固化”的方式。因为直接的土地权益分配是为生活在一定土地之上的人们永久地提供可依赖的生存手段为前提条件的。具体到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上,这种直接的土地权益分配应该确认外嫁女是否具有“村农民集体”成员的身份。
(二) 派生的土地权益分配
派生的土地权益分配从资产的具体形态看,与派生的土地权益对应的资产已经没有土地资产的具体形态和属性。资产的土地形态已经转变成了工商业资产形态,如银行存款、集体所有的工商企业、或集体的投资等,这部分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分配,正是外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内容。这部分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分配,可采用股份固化的方法来处理。股份固化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尝试和成功的经验,这就使农村土地权益结构派生出的土地权益这个部分,也就是说,作为土地被国家征收、或使用权被有偿转让、或作为股份投资建厂而转变了财产形态并形成的土地收益权股份化成为可能。通过确立公平合理的股权固化标准,外嫁女对于集体土地有偿转让或投资入股形成的其他形态的集体财产拥有既定的份额,有权参加分配。股份固化操作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即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因为股份固化是以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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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志宏.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法律探索[J].南方农村,2004(4).
[3]莫万友.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珠三角Z市的实证[J].农村经济,2013(1).
作者简介:
王婧,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