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锐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1.研究生学院,2.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博弈论分析
郭 锐1,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1.研究生学院,2.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与典型“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不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处于“强国家—弱社会”到“强国家—强社会”的过渡阶段。这不仅体现为国家与社会类型的演进,还包括二者互动程度的转向,以及互动方式的演化。在概述、总结这一实践经验时,博弈论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
改革开放;国家与社会关系;强国家—强社会;博弈论
国家是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自然就成为政治学讨论和研究的重点。当下比较盛行的是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强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和弱国家—弱社会。但很多文献并没有点明“强”与“弱”的衡量维度。有学者尝试将其中的衡量维度界定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发育程度”,并将这四种关系模式的概念诠释为:“‘弱国家—弱社会’模式,其特点是国家治理能力、社会发展程度以及两者互动都比较低”;“‘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其特点是社会的自治程度比较高,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力和控制力较小,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分裂”;“‘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其特点是国家全面干预社会,自主性的社会发展不足,国家在限定的范围内给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权和培育引导”;“‘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和社会发育程度都比较高,强大而有效的政府适度干预和管理社会,具有强大自我组织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全面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两者之间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最优化互动关系 ”[1]。这种内涵上的理解在学界基本没有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种关系模式所界定的两个强国家、两个弱国家以及两个强社会,尽管名称上相同,但是各自的概念很难说是一致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中的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很强,而“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则相对较弱,所以不好判断这两个强国家的政府治理能力是否处于同一个水平;“弱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弱国家,强调的是对社会的管控程度弱,并不一定是政府治理能力弱,所以不能将其和“弱国家—弱社会”模式中的弱国家等同;“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强社会,与国家有着很强的互动性,在这方面与“弱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强社会是不一样的。因此,单凭国家与社会的“类型”,不足以衡量这四种关系模式的差异,还需要以二者之间“互动程度”为分析变量。此外,在分析“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时,还要考虑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的有序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这四种类型大体可以涵盖国家与社会的所有关系模式,然而这里的强与弱不仅有质的差异,还应该有量的不同。更确切地说,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处于这四种模式之间的过渡阶段。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化过程无疑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在研究方法上不仅要基于实践经验的概述和总结,还应该运用一定的理论工具进行剖析。对此,博弈论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
博弈是互动决策的过程,在人类社会中可谓无处不在。“博弈论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政治科学的一个最有力的研究工具”[2](P1)。博弈论中的“均衡”概念是剖析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向的关键所在,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梅耶森所说,发现博弈均衡的意义可以和生命科学中发现DNA的双螺旋结构相媲美[3](P52)。当代中国正处于“强国家—弱社会”到“强国家—强社会”的过渡阶段[4]。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各自类型的演进,二者之间互动程度的转向以及互动方式的演化,都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分析焦点。
如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能够保持长期稳定,那么就构成博弈均衡。博弈均衡是指参与者在互动决策中都选择了最优战略。换句话说,如果其他博弈参与者的战略没有发生改变或不可能发生改变,任何参与者都没有积极性改变自己的战略。总之,博弈均衡的要义在于理性选择。然而理性人假设始终备受争议,因为现实中的主体并非总是理性的,往往会犯错误,做出非理性决策。但是学术界仍然坚持这个假设,其中的原因,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教授迈尔森给出很好的解释。他认为,人类至少在长期中是理性的,否则人类就无法生存。同样的道理,国家与社会虽然在现实中也会犯错误,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二者都是理性的,尤其在面临重大决策时,能够做到理性和慎重。倘若国家与社会在长期博弈中不能找到最优战略,就不可能运转至今。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果能在长期博弈中处于稳定状态,那么这种关系模式就构成博弈均衡,即国家与社会最优战略的组合。
如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发生变迁,那一定是源于博弈均衡的转变。最优战略的形成与参与者的类型有很大关系,而国家与社会的类型在历史长河中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发生变化,国家与社会对彼此的最优战略也会随之转变,博弈均衡由此打破。先前的关系模式自然也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转而走向新的关系模式。这为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提供了分析思路。
就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程度而言,二者的最优战略取决于对彼此“类型”的判断。关于国家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有过精彩的论述,即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用以缓和社会冲突的力量[5](P170)。社会的概念则更宽泛,“包括了所有人的关系和团体”[6](P42)。起初,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国家不能确定社会的类型,社会也同样不清楚国家的“强弱”。二者往往需要通过长期地观察彼此的行为,来判断对方的属性,然后由此决定各自的最优互动战略。这就好比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通过观察彼此的行为来了解对方的品性,从而选择相处方式一样。这一信息汲取原理在概率统计学中称为贝叶斯法则,这种互动决策的过程在博弈论中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7](P19)。国家与社会正是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遵循贝叶斯法则选择最优战略,从而形成“精炼贝叶斯均衡”。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与社会的类型促成“强国家—弱社会”的博弈均衡。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动态博弈始终存在,而国家一直占据压倒性优势。中国古代专制政体下的社会无疑是个“弱社会”,民国的战乱及政治斗争更是导致社会动荡。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经验,新中国才能在成立之初,准确判断出当时的社会类型,同时,社会也对“国家本位”有着很强的路径依赖。因此在这段时期,国家对社会的最优战略是高度集权、计划分配,社会的最优战略是接受国家的全面管控,这样一来,便有助于应对百废待兴的局面。然而在长期中,国家与社会的这种高度一体化模式违背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最终导致社会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障碍。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专门研究了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即不能避免“公共决策失误、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的扩张和政府的寻租活动”[8]。人类社会的诸多历史教训也告诫我们,一个虚弱的社会难以维系国家的持久强大。要想走进现代化强国,实现马克思主义伟大理想,就应该鼓励社会在公共领域与国家积极性互动、相互协作。因此,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为换发社会活力创造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后,社会类型开始演进,国家对社会管控的最优战略也随之转向。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社会开始出现阶层分化。先前的两大基本阶级,即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分别出现了力度很大的分化和调整。此外,还出现了农民工、企业家等“新兴阶层”,并重新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复新阶层”[9]。“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中国的社会阶级阶层构成也发生了趋向于多样化的巨大变化。如果说在旧中国和新中国的前30年,中国在社会结构上是一个‘阶级社会’的话,那么,现在的中国在社会结构上已经变成了一个‘阶级’和‘阶层’并存的社会,社会结构复杂化了,分化和组合出了许许多多新的社会利益群体”[10]。阶层分化带来许多新思想、新问题。社会结构不断地被分解为多个群体,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社会的日益多元使国家面对的社会事务更多更杂,给利益整合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困难。而且国家对社会的具体问题原本就无法做到无所不知,如果在新形势下国家再继续维持对社会全面管控的模式,必然要面临沉重的负担,极易产生公共决策的疏漏与失误,导致政治资源的浪费,甚至会成为政治稳定的隐患。因此在改革开放后,国家对社会管控的最优战略发生转变:“通过30年的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即由高度一体化向良性分化转变。”[11]淘汰了“全面干预”战略后,国家要面临的战略抉择可以归纳为“不干预”和“适度干预”。前者意味着国家要在管控程度上成为“弱国家”,从而使国家的类型向“最小国家”靠拢;后者虽然使国家在管控程度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收敛到弱管控的地步,只是其类型不再属于“全能国家”。自由主义曾多次论证社会自主自治的优势,但是理论和实践皆证明,社会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即“社会未必通向民主政治、极易导致两极分化、容易滋生个人主义等”[12]。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度,未来依然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管控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确切地说,尽管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不再需要国家对其进行方方面面的干预,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社会的经济秩序需要国家的把持,市场经济造成的社会两极分化需要国家的二次分配加以缓解,国家的类型应当朝着矫正社会不公的“福利国家”演进。“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应该是一种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13]。也就是说,“强社会”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弱国家”的产生。因此,在改革开放后社会日益复杂化和自主化的转变中,国家对社会的最优战略是转向“适度干预”。
国家对社会管控战略的调整也向社会传递出国家类型演进的信号,驱使社会逐渐走出政治冷漠,使政治参与战略趋向最优。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论凸显了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社会的“支持”是国家机器运转的能源,国家通过满足社会的“需求”获取社会的“支持”,这样便能实现政治系统的长久稳定。由此可见,国家对社会“需求”的掌握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政治参与无疑可以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成为国家整合社会“需求”的直接途径。此外,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存在“越界”和腐败倾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在国家与社会这样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下,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导致国家侵害社会的利益,破坏政治系统的平衡。对此,政治参与还可以成为社会监督的方式。在中国古代专制政体下,百姓有政治义务,却没有政治权利,国家与社会处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支配关系。朝廷能否全面把握民间诉求,能否将权力用以实现百姓的利益,全凭君臣的洞察力和道德自觉性。因此,朝廷一旦昏聩无能,无视民间疾苦,政治系统就会走向崩溃。新中国成立后,公民获得了政治权利,但是由于民间自古就没有政治权利的传统,再加上当时国家本位的政治环境,公民的权利意识萎靡不振,社会呈现政治冷漠的状态,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文革”时期虽然出现了“政治参与”,但是这种政治行为是基于“阶级斗争”,而非社会利益,自然不能成为常态。直到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撤出一些社会领域,实行简政放权,社会的私人空间得以产生,很多事务改由社会成员自主决定,使社会认识到国家的类型已不再属于“全能国家”。这意味着过去那种被动接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时代已经告别,人们开始迎来自由选择、个性发展、按实际需要争取资源的转型期。社会慢慢地发现这样的独立自主性能够带来更大的福利和更快的发展,再加上对外来政治文明的传播和学习,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苏醒。由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会逐渐产生自己的政治诉求,从而找到了政治参与的动力。与此同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呼声也日益增大。国家对社会管控战略的调整,既宣告了过去那种自行判断社会需求的战略已不再可取,也意味着政治参与可以得到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因为这同时也是国家了解社会需求的绝佳途径。根据“路径依赖”理论,政治参与一旦在社会中形成回报率递增机制,就会不断地得到效仿与传递,实现自我强化,最终使利益表达和社会监督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保障政治系统的良性运作。
当前,中国尚处于迈向“强国家—强社会”博弈均衡的过渡阶段。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国家与社会需要依循贝叶斯法则不断地修正对彼此类型的判断,从而在长期中持续地优化和调整二者之间的互动程度,形成“精炼贝叶斯均衡”,才能保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方向不偏离。更确切地说,国家需要持续地观测社会的发育程度,以准确把握对社会的干预力度;社会需要不断地衡量国家的制度化水平,以掌握适当的政治参与程度。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呈现出“系统性”的运作过程:社会类型的不断成长促使国家的管控战略需要持续地调整,国家的战略转向进而促进了国家类型的“升级”,国家类型的进化激发出社会的政治热情,社会的战略转向反过来也推动着社会类型的演进。在确定国家与社会互动程度的转向后,随之而来的是其互动方式的演化问题,即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序互动,避免无序互动,走出“囚徒困境”。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式处于“演化博弈”中,最终构成演化稳定均衡。演化博弈理论借鉴于生物学,可以用来分析人类行为方式“优胜劣汰”的过程[14]。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方式能否在历史中持续存在,取决于其收益回报率的高低。高收益的行为方式会被学习、效仿和传递,从而不断地复制和扩张自己,最终成为一种自发而成的“规范”,构成演化稳定均衡,能够击败任何“变异”。在分析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式时,以二者的内部主体为单位,即政府与公民(包括个体和群体),最为恰当。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公民行使权力,不同的公民采取政治参与的手段也不尽相同。这些内部主体在做出决策时,往往不会经过仔细复杂的理性计算,而是出于经验、习惯或效仿来选择行动。因此,采用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的走向,恰到好处。
如果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式自发演化,最终将形成多元稳定均衡。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在互动过程中的行为方式都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强硬型,即粗暴、专横、冲动;另一类为温和型,即斯文、冷静、妥协。
表1 自发环境下政府与公民互动方式的博弈
如表1所示,设想政府与公民针对某个价值为V的资源相互讨价还价时,所产生的收益结构:如果政府和公民都采取强硬的方式进行互动,双方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中,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不仅都得不到资源,还会给自身带来损失,因此,将双方的收益标记为L,L<0;如果政府与公民一方采取强硬方式,另一方选择温和方式,那么强硬方就会霸占全部资源V,温和方则一无所获,收益为0;如果政府与公民都采取温和的行为方式,那么双方最终都可以得到好处,这里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双方最终平分资源,各收获V/2(即便将双方的收益设置得更复杂些,也不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结果)。那么哪种类型更适合生存呢?为了讨论的方便,假定强硬型行为在政府和公民之中的比例都是一样的,记为x(当然也可以设置得更复杂些,如强硬型行为在政府中的比例为a,在公民中的比例为b,但这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分析结果),则温和型行为的比例为1-x。那么,强硬型的预期收益y=L·x+V·(1-x)=V+(L-V)x,温和型的预期收益y=0·x+V/2·(1-x)=V/2(1-x)。若强硬型的收益大于温和型,即V+(L-V)x>V/2(1-x),x
图1 强硬型与温和型的多元稳定均衡
如图1所示,设想一开始x>V/(V-2L),由于温和型行为有生存优势,逐渐得到政府与公民的学习与效仿,导致其比例逐步上升,强硬型行为的比例则逐步下降,直到x=V/(V-2L)为止。同理,如果起初x 构建政府合法性是走向“强国家—强社会”有序互动模式的关键环节。马克斯·韦伯将政府合法性定义为人民“自愿服从”的一种政治或国家状态,存在合法性的政权不需要通过大规模的强制力使人们服从,不需要担心不服从或者被颠覆的可能。也就是说,政府合法性体现为公民认同,能够得到公民认同的政府不会遭到社会的强硬相待。如果政府对公民行使权力采用强硬粗暴的方式,结果就会面临合法性危机。由此可见,构建政府合法性是实现国家与社会有序互动单元稳定均衡的路径。政府要想取得较高的合法性,首先,要懂得尊重和界定公民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与公民的强硬互动是由于公民权利不予承认造成的,导致一些本该归属公民的资源被政府觊觎,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从而引发争端。结合科斯定理也同样可以得出,明确的公民权利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其次,政府合法性的维持还在于法治的实行。法律可以通过激励相容机制,使强硬型政府与公民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从而走出囚徒困境,实现合作博弈;法律还可以协调政府与公民对彼此行为的预期,降低不确定性,节约交易成本。此外,法律还具有信号传递的功能: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民在体制内进行利益诉求,可以向彼此传递合作信号,从而有助于重复博弈的有序进行。最后,构建政府合法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的制度化参与。社会之所以多次出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公民“政治输入”的合法渠道不畅,导致无序表达的机会成本不高,使强硬方式成为公民的最优战略。如果国家能够保障制度化参与渠道行之有效,自然就会对社会形成参与性约束,使有序参与成为公民的最优战略。 国家一旦在整体上树立了较高的政府合法性,就能够全面调整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的收益结构,从而使博弈均衡转向有序互动的单元稳定均衡。概括地说,政府合法性意味着强硬型行为将面临额外的成本。将这种成本标记为C,并结合表1改造出新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制度环境下政府与公民互动方式的博弈 如果其中的成本C足够高,使C>V/2,则V/2>V-C。该博弈将不再出现表1那样的多重均衡:(V,0)和(0,V),只存在“占优战略均衡”:(V/2,V/2)。也就是说,无论对方怎样选择,温和型行为都将成为政府与公民的占优战略,而强硬型行为成为劣战略。因此,在接下来的演化博弈中,温和型行为自然也将成为单元稳定均衡,这是不证自明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有序互动由此得以实现。当前中国尽管拥有了制度环境,但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依然处于有序和无序并存的状态。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建设依然不到位,即强硬型行为面临的成本C不够高,导致温和型行为无法成为政府与公民的占优战略。再加上大变革的时代背景,政府难免还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危机。因此,政府必须持续地建设和维系政治合法性,防止合法性危机的加剧和激化,为国家与社会创造良好的互动秩序。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与社会通过丰富的历史经验,准确判断出彼此的“类型”,促使“强国家—弱社会”关系模式成为“精炼贝叶斯均衡”。虽然在这种模式下,新中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实现了政治系统的稳定,但这种均衡关系终归不能释放出社会的发展潜力。后来便通过实行改革开放,逐渐向现代政治文明靠拢。随着改革开放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新兴阶层、复新阶层开始涌现,社会活力逐渐增强,社会类型随之转化,国家对社会的最优战略因此由高度一体化向良性分化转变——从“全面干预”走向“适度干预”。这同时也让社会认识到,国家类型已不再属于“全能国家”,政治参与的空间逐步扩大,社会对国家的最优战略也由此从“政治冷漠”趋于“政治热情”,从而使先前的均衡关系向“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演进。在此过程中,构建政府合法性是实现国家与社会有序互动的关键环节。国家必须从尊重公民权利、建设法治、完善公民制度化参与等方面入手,才能保证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成为单元稳定均衡。 [1]马振清,孙留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2]Nolan McCarty,Adam Meirkowitz.Political Game Theory[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3]张维迎.博弈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白平则.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强社会、强国家”[J]. 科学社会主义,2011(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8]忻林.布坎南的政府失败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J]. 政治学研究,2000(3). [9]朱光磊.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研究[J]. 教学与研究,1998(5). [10]牛涛.从“强国家弱社会”到“强国家强社会”[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4). [11]朱光磊.当代中国的阶层分化及其对政治发展的积极影响[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 [12]张一,罗理章.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国家与社会的二律背反与良性互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13]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14]王文宾.演化博弈论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统计与决策,2009(3). [责任编辑刘馨元] 2017-03-19 黑龙江省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治中国的地方实践模式比较研究”(15FXB0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3年一般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政府动力机制研究” 郭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2016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政治学原理、法政治学。 D63 A 2095-0292(2017)03-0019-05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