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017-09-13 12:29曹光辉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刑法

曹光辉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发展,我国逐渐走向了法制化社会的发展道路。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应用逐渐出现了一种病态现象—过度刑法化。这不仅危害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同时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可程度和信任度,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基于此,文章主要对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我国“过度刑法化”现象的形成机理。

关键词:刑法;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法哲学批判

现如今,我国加大了法治社会发展的力度,我国刑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部门刑法条例已经超出了其功能范围,导致我国出现“过度刑法化”的现象。虽然这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但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国应加大刑法的监督实施力度,避免“过度刑法化”现象的发生。

一、“过渡刑法化”被认为社会治理病态现象的原因

“过度刑法化”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是社会治理中的“病态”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其违背了刑法作为社会政策最后手段的性质和保障法的法体系地位;在规范层面,刑法过多过泛。因此,确立现代民主社会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犯罪化原则以及刑法的应然生存空间,是衡量我国刑法是否存在过度的标准。

二、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形成机理的解读

“过度刑法化”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其形成因素有很多,如,在现实方面,我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国家的治安压力较大,运用刑法解决治安问题的成效较为明显。下面我们就来对“过度刑法化”的形成机理进行详细分析:

(一)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与刑法过度化

在刑事政策中,其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是刑法,即刑法的本质是一种刑事政策。但是,刑法原则在确立的过程中,使得刑法超出了政策的属性,并确立了其作为规范体系的本质。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分立虽然已成为客观事实,但是,其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却从未中断。首先,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在实施过程中需以社会为基础,服务于社会需求,并受国家公共政策的制约;其次,刑法毕竟不是简单地作为国家权力或控制力的体现,而是使权力成为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法治与文明的一种力量,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可以有效避免国家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做法,限制国家立法与司法权力的恣意妄为。

(二)刑罚权的扩张本性与刑法过度化

我国刑法过度化的背后明显闪烁着刑罚权扩张的影子,归纳起来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

1、刑罚权主动扩张所导致的刑法范围的扩大

刑法是现代国家实现对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范围实际上反映着国家在处理保护公民自由、社会福利与自身利益时的容忍度。国家以刑罚权为载体扩张权力范围,是出于强化对社会秩序和自身利益的保护,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即便其在实践中有立法程序的规范制约,但面对刑罚权的巨大动能,立法程序有时也难以发挥实质性约束作用。而国家一旦以立法程序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就获得了和平时期国家对该类行为最强烈、最优势的治理资源与地位。

2、刑罰权被动扩张所导致的刑法范围扩大

在法治完善、权力有效分立制约的体制下,司法权因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超然性,一般并不存在被动性扩张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从属程度越高,其被动扩张的问题往往就会越突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采取的“议行合一”的权力运行体制,但是,由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很大程度上主导和影响了国家权力和社会运行。此外,政府一旦推行某项专项社会治理措施,在政府强大权力能量的动议下,立法、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为政府的行为做出“背书性”的立法和司法。

(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位与刑法过度化

社会纠纷的性质和复杂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国家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结构,其在构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掌握的是最终解决权,而非最先解决权。从整体上看,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配置既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诉讼和审判机制,又包括以社会为主体的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事实上,有些社会问题由于民事、行政解决机制不畅通,或者以民事、行政途径解决,耗时长、难以即时见效。但当该类问题一旦成为社会聚焦点时,国家就会忍不住动用刑法,以求得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满足社会的即时需求。

(四)刑罚威慑功能的过度倚重与刑法过度化

刑罚是否有威慑功能,在理论上至今并未完全定论。但基于功利主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以及对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本能的考量,多数认为刑罚具有“杀儆效应”与威慑功能。但是,刑罚的威慑效果取决于多个因素,除刑罚轻重外,还决定于刑罚的确定性及其程度。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是实现刑罚威慑效果的两个基本变量,由于人性的功利性特点,往往导致国家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偏爱选择眼前、表面化的应对之策,而不愿设计出着眼于长远、根本性的应对措施。相对于以提升刑罚确定性实现对犯罪的威慑,通过提高刑罚严厉性和扩大打击范围无疑要便利得多,而一旦国家倚重后者作为威慑和预防犯罪之策,刑法的扩张与过度化便难以避免。

三、结语

由于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刑罚权的扩张本性,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位,刑罚威慑功能的过度倚重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我国“过渡刑法化”的产生。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充分了解“过度刑法化”的产生机理,为降低避免“过度刑罚化”的产生做准备。

参考文献:

[1]薛静丽.刑罚权的动态研究[D].山东大学,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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