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云龙
摘 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所以国家政府对法律体制的完善与修订尤为重视。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新兴的法律类别,其存在离不开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基本诉求,也就是利用国家的立法弥补市场的缺陷,以法律手段治理市场失灵的现状,文章具体介绍了经济法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的调整过程。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法律治理;权力干预
在传统的市场经济调节中,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权力干预较多,造成国家经济出现了诸多的负面效应,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而经济法具有防止经济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作用。实际上,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必然产物,是法律对市场缺陷的弥补,经济法可以协调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经济结构与利益关系,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的调节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经济法的相关概述
经济法就是国家应市场诉求开展经济调节的法律表现,如有效竞争机制和竞争政策—竞争法;货币政策—财税法、金融法等,均是国家经济调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政策到法律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鉴于市场失灵的机理,克服市场失灵的途径是独立于市场机制的外力干预,国家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成为调节主体。然而国家利用权力对市场干预不宜以行政手段长驱直入,最好的选择就是采用法律手段。
二、国家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的具体表现
目前我国经济调节中行政手段对市场的强力干预仍较为明显,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增多和行政干预色彩增强的表现为:其一,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市场的现象很普遍,比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欠缺一定的科学性;其二,政府直接投资的规模逐渐扩大,持续时间增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于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以致于影响了投资效果;其三,国家为避免新的经济过热,逐渐恢复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的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的管理方法。一旦初夏经济问题,就一味的叫停、干预、检查、下文件和通知等,产生了较大的副作用。所以在经济深化改革的转型期,国家要尽力改善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保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经济调节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的转变
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三者并列,很可能让人们产生误解,而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的干预手段,所以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根据法治主义的原则,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的唯一手段就是法律手段,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调节手段。
(一)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决定了其必须转化为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是政府干预经济特别是调控宏观经济运用的主要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几个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运行加以干预与影响。只有那些关键变量具有杠杆性质能的因素才可以成为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例如货币或产业的经济变量等。经济调节手段虽然操作性弱,但其涉及面和影响范围很广,该手段要求国家慎重行使权力。所以,在推行經济手段干预市场时为避免政府出现的决策冲动和混沌,将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发挥到最大,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即将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的手段来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二)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使行政手段法治化
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国家管理经济行政手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种很典型的“人治”手段。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政策的实施,因行政决策易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很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滥用行政干预手段,出现干预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早在20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经历了该种负面影响,虽然利用该手段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保留了政府威信,但不合理的使用权利甚至滥用,侵犯了很多个体的利益。所以,单纯地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的危险干预活动,必须将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通过立法的规定性,使政府的行政干预合法化、程序化,以此防止行政手段出现随意性和无制约性。若没有法律手段,那么政府的行政手段将无法实施,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会失去法律效力。
(三)经济调节法律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所无法企及和效仿的,其他经济调节手段无法对主体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威慑作用。政府不论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规制,均会影响社会全局和国计民生。需要通过责任的归咎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反之越弱。因此,为了防止政府干预经济中的马虎草率、主观任性、不负责任的现象的发生,也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严肃性,必须将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转化为法律手段。
然而政府干预市场的三种手段不应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法律手段包含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简而言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必须采用法律形式。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而为,都是需要法律化的,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控制和实施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政府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经济调整的本质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集中体现,换而言之,经济法调整的本质是法律治理,所以国家要明确该实质并落实到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减少对市场经济的权力干预,加强经济治理手段的法律化。
参考文献:
[1]蒋昇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08-1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