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发广泛而深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发展,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鉴于此,文章就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民商法;关系
我国是一种以计划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因而具有特色的法律—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侧重于各种从事经济贸易的个体之间的互相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则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干预经济,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可行性。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探究
第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方面,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民商法与经济法。民商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间接的,其主要是通过调整私人利益的冲突实现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不会直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民商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权性规范构成,更多的是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导向性的影响。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直接的,其通过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力,通过宏观的经济调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的影响,保障社会经济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在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经济法能够有效地弥补民商法存在的缺陷。以民商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通常只是从个人角度出发,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关系做有限的调整,无法从宏观领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经济法在微观领域通过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实现对私人经济的干预,保护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在宏观领域,经济法通过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等诸多法律,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进行调控,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经济法能够有效的弥补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三,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二者能够确保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传统民商法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更多的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逐渐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要求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更多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通过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发展
(一)立法目标方面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经济法和民商法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与国際贸易规则接轨,与WTO规定的理念保持协调一致,切实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在民商事立法方面,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在制度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完善公司、保险、破产等商事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在经济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将WTO的基本规则转变为国内立法,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应当完善我国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准入、行政指导与法律监督等手段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二)调整手段方面
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微观领域,民商法运用债权、物权、商事等领域众多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各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通过基本原则,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而经济法则通过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实现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主体,减少资源浪费等目标。在宏观领域,经济法通过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等诸多法律,调控社会总体经济运行,稳定货币金融秩序,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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