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购车索赔纠纷案

2017-09-13 06:19肖蒇肖启斌
金融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常宁市购车快车

肖蒇 肖启斌

一起因购车索赔引发的纷案,历经两年多时间,经一审、二审后,被告被判败诉;该案为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曾一度被省市县三级消协认为“必将载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史册”。然而,2017年7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7)湘民再1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判原告败诉。至此,一起明显可能诱发巨大商业道德风险,让汽车销售行业“压力山大”的典型错案,终于得以纠正。

该案的起因,还得从两年前的一起汽车销售事件说起。

2015年2月13日,湖南省常宁市居民廖运国委托其儿子廖斌与常宁市动力快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动力快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廖运国以131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福克斯轿车。当日廖运国交纳了订车款30168元。由于动力快车公司当时没有廖运国订购的那款型号的车,即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衡阳的唯一授权经销商天禧公司联系供车事宜,并在当天向天禧公司支付了购车定金1000元。不料,天禧公司当时也没有廖运国需要的那款车。为向顾客竭诚服务,天禧公司马上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邵阳的特许经销商即邵阳福特4S店联系。邵阳方确定有货后,于2015年2月14日向天禧公司发了一台廖运国选中的那款福克斯轿车。2月15日,动力快车公司到天禧公司将该辆车提走。2月16日上午,动力快车公司将该车交付给了廖运国。廖运国之子廖斌在对所购车辆进行型号、款式、外观、内饰等各方面仔细检查后,代表廖运国在《新车交车确认单(PDI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车辆完好。随后,廖运国把车辆开回了家,并办理了车辆保险和装饰。同年3月12日,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廖运国颁发了《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提回后,因正值雨季,车身经常会有泥水,廖运国时常对车辆进行清洗护理。2015年4月19日上午,廖斌将车辆开到常宁市协润汽车美容中心清洗护理。清洗完后,美容中心的技术员告知廖斌,该车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廖斌立即将情况告知其父亲廖运国,廖运国又将此情况反映给了动力快车公司的管理人员雷红卫。雷红卫经现场查看后,也认可该车前保险杠油漆有修补痕迹,但认为油漆修补痕迹是提车后形成的。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廖运国要求换车,动力快车公司不同意。为了达到换车的目的,廖运国甚至采取了召集多人堵住动力快车公司经营场所大门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没有结果。随后,廖运国又向常宁市消协投诉,在常宁市消协多次协调未果后,2015年5月12日,廖运国以动力快车公司为被告,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动力快车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00元及购车损失19843.09元。

常宁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以天禧公司向廖运国开具了发票为由依职权追加了天禧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告天禧公司应诉后,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廖运国提交的全部车辆登记手续、保险手续等资料,均证明了原告就是初始登记权利人,其所购买的车辆,是全新的合格车辆。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在天禧公司已经提交车辆合格证和廖斌亲笔签名的《新车交车确认单(PDI检测表)》,证明案涉车辆在交付时是全新的情况下,原告廖运国如认为其购买的车辆在交付前做过油漆修补,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廖运国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在原告廖运国没有诉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请求天禧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无法律依据。第四,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天禧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将车辆从邵阳4S店调回衡阳,15日即将车辆交付给了动力快车公司,车辆在天禧公司处停留只有十几个小时,天禧公司无油漆修补的时间,且天禧公司作为专业的4S店,其油漆修补后完全不可能会有原告所述的明显的修补痕迹。

常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采信被告天禧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于前保险杠的油漆修补问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及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应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车辆合格证只能证明车辆出厂时是合格的,不能证明车辆出厂后所发生的事情和状况,《新车交车确认单(PDI检测表)》仅是在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即只要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发现新产品瑕疵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为此确认争议车辆前保险杠油漆修补时间是在原告购买前,且为发生刮擦或碰撞事故车辆。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常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天禧公司在动力快车公司发出提车请求后,在其没有所提车辆的情况下,不从其授权的长安福特厂家处提车,而是从其他经销商处提购事故车辆出售给原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天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天禧公司退还原告廖运国购车款131900元,并以三倍购车款395700元赔偿原告廖运国的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天禧公司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禧公司的上訴后,经过审理,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收到二审判决书,天禧公司倍感冤屈,自己只是简单转手卖个车,却莫名其妙地被贴上了商业欺诈的标签,并且要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责任,如此一来,今后谁还敢来天禧公司买车呀?更麻烦的是,由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全国汽车行业通用的交车标准《新车交车确认单(PDI检查表)》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衡阳市中院的判决在衡阳地区具有指导意义,并且该判决经过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其示范和指引作用必然会波及其他地区,整个汽车销售行业将面临交车后六个月内法律风险无法估量。

被告天禧公司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一边主动向常宁市人民法院交纳了所有的执行款542669元,一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endprint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天禧公司的申诉后,经审查,发现常宁市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便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了(2016)湘民申963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2017年6月20日,该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工商局和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等均派员参与旁听。庭审中,天禧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关于欺诈等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廖运国方,天禧公司销售案所涉车辆系简单的一买一卖,整个过程时间非常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为查明事实,天禧公司代理律师还对廖运国是否是第一次购车,购车是否仔细检查,购车后是否经常洗车等作了发问,以便高院法官对案件做全面的了解。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所提的这些问题,廖运国均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主要意见并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天禧公司当时没有廖运国订购车型的现货,遂从其他福特授权经销商处购进一辆再出售给廖运国,授权经销商之间调剂车辆也是行业的习惯做法。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车辆外观上的瑕疵是发生在另一授權经销商处还是在天禧公司出售之后,但是天禧公司所举证据显示,该辆车处于其实际控制下的时间不足一天,客观上难以完成油漆修复作业,即算车辆外观瑕疵发生在另一经销商处,也没有证据证明天禧公司对此知情并予以隐瞒。何况,案涉车辆的瑕疵属于肉眼可以识别的外观形态,廖运国之子廖斌对车辆外观等进行检查后在PDI检查表上确认“车辆外观完好无损”。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得出天禧公司存在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原审认定天禧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遂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该案天禧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这个案件如果不能得以纠正,那么今后凡是向4S店购买家用汽车的消费者,就算在提车时签字确认商品外观完好无损,提车完成后,若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有刮擦磕碰问题,只要是在六个月内无需履行其他任何举证责任义务,仅仅凭借现有的外观瑕疵问题,均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判定销售者欺诈,让4S店退一赔三。如此一来,买车索赔就有可能成为新的谋财方法和手段,这无疑是汽车销售行业的噩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及时堵住了不法之徒企图利用现有法律和生效判决存在的疏漏,获取非法利益的念头,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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