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茜
【摘 要】论文简单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地方,针对农村养老、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方面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完善方式进行了探究,以期能够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imperfect points in rural soci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in China, explores the perfect way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law in three aspects: rural endowment,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and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improve the living standard of rural residents.
【關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问题;完善
【Keywords】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law; problem; perfect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8-0099-02
1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然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却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福利,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小康社会。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农村目前社会保障法律的立法层次没有拔高到应有的高度,导致农村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行力也不高。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的正规法律条文。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依靠的是各项“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软法”,这样的治理方式没有足够强大的法律效力,使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力度不足,执行力不高,建设效果不明显。
2.2 保障机制不健全
被孤立的制度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用的,因此,制度需要相互协调来发挥出最大的法律效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需要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为农村的建设发挥作用。但是目前由于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一定的影响;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与之配套的制裁以及责任规范制度,致使农村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善,资金违规使用、非法挪用的现象时常出现。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内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非法的行为却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这对于农村保障制度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
2.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完善
第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依旧有所欠缺。以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为例,目前合作医疗主要针对的是大病,但是大病发生的概率低,反之,小病或者慢性病需要长时间的治疗,而新农合并没有过多涉及到这一点,导致农民受益并不高,影响农村居民投保的积极性;第二,城乡在统筹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衔接与配合。其主要体现在农民异地工作以及进城劳务返乡后的社会保障的接续问题。
3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3.1.1 中央地方两级立法
农村养老法律的制定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模式,使用分散和综合兼顾的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各个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在这样的国情下,选择中央综合立法,再配合地区分散的方式,能够提高法律的实用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力。第一,中央只需要完善法律的大方向,进行框架性的保险制度规范,主要针对社会养老问题中不容让步的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和人民的权利、义务;第二,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中央提出的框架之内,制定法律法规。
3.1.2 完善保险筹集办法
政府是筹集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渠道。为了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在筹集资金时,首先确定政府所投入的资金金额,再落实个人强制缴费政策,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缴费标准,建立个人账户,强制农村居民缴纳养老金。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困难,难以缴纳养老金,也可以酌情灵活处理。通过农村居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合理配合,完善保险金筹措体系,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
3.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的完善
3.2.1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最低生活保障法律能够完整地对救济内容、对象、标准、方式、经费来源等做出详细的规范。为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我国要尽快出台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让救助流程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执行依据。
3.2.2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使城镇和农村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差距,但是救助的目的与本质相同,都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水平,因此,政府应加快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逐渐趋于统一。
3.2.3 整合专项救助
我国除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还有其他专项救助,包括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医疗救助等。然而这些专项救助的对象均为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对象,有些居民的经济水平可能略高,在亟需救助的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帮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专项救助要建立联系,进行有机整合,使民生、民情得到充分的了解,救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endprint
3.2.4 维持资金链的正常流动
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将难以发挥作用。为了保持资金链的正常流动,政府部门要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同时吸引社区组织、民间组织参与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中来。
3.3 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的完善
3.3.1 完善补偿机制
要完善补偿机制,增加赔付比例,简化手续,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鼓励广大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中来,不但要增加参保的人员数量,还要扩大受益的人数,提高农民的实际受益金额,还需要采取獎励措施,打消农民的规律,激发其参保的积极性。加强新农合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完善报销制度,提高核销结算速度,简化程序。
3.3.2 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套政府与社会联动的多元化医疗供给制度,切实加大对农村医疗的投入,降低农村居民看病费用;
其次,要改善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纵向整合农村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透明度,鼓励非公立的医院进入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中来;
再次,要增加农村卫生所的数量,提高其服务质量,投入更多新仪器设备,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公立性;
此外,还要加强农村卫生疾病预防工作,从而降低发病率,降低新农合的压力;
最后,为了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能够正常服务于广大农村居民,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建立定点医院准入制度以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不合理用药和治疗检查监管机制。
3.3.3 完善财政资助为主的多元化筹资长效机制
为了保障医疗体系能够正常运行,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的筹集力度,建立财政收入动态增长机制。增加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比例,农民缴费意愿不高的地区可设置一定强制缴费措施;改善资金的筹集方式,如果有些居民经济困难,可以实行承包地换保障或者以实物换保障的方式;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吸引更多的民进组织、社会企业进入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中来。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提高其生活品质。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其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相互协调、统筹部署以及农村居民的大力配合,完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法律制度,发挥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真正效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齐宇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7(02):137.
【2】王乃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14):122-12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