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概况浅析

2017-09-11 23:45郝丽江朱庆帅马建文
祖国 2017年15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军民融合

郝丽江+朱庆帅+马建文

现阶段我国重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把健全国防工业体系作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特点

由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曾一度是断断续续向前推进,现阶段又重新加强实施,已经由前期的初步融合逐步向深度融合过渡。最初融合只是停留在“军爱民、民拥军”的表面上,只是简单地武器装备对接、人才交流培养、经济建设相互支持等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融合正逐步走向深化、走向全面。

(一)融合范围更广

面对当前的军队改革,围绕服务改革大局、推动军地转型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这三大目标任务,军民融合从初期的简单合作谋发展层面,发展到现在的军民一致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为重点。军民融合重点就未来作战对地方道路、港口、船舶、医院以及城市基础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建设,着重从海洋、空天、信息等关键领域进行攻关,并不断向其他领域延伸。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资源共享,加强拓展已经合作成熟的项目。

(二)融合层面更高

近几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军民融合发展已经有了重大的进展。党中央和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我们党长期探索和研究经济建设发展规律、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理论成果,更是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角度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习主席强调:“全党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强军梦的高度做好军民融合这篇大文章。”现阶段,我国在国家层面已经成立了军民融合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国防动员系统是军民融合的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逐步细化到省市区,并建立相应的分管部门。

(三)融合程度更深

习主席对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做出新的哲学概括:“能战方能止战,准备打才可能不必打,越不能打越可能挨打。”因此,我们要围绕全力为军事斗争做准备,将军民融合向更深程度发展,也就是將军民融合从传统的板块式融合发展变化成为全要素的融合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实施军民融合发展道路,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格局”,并且提出了军队和地方要把军民融合的有关理念和各项要求贯穿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抓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工作。

二、现存军民融合发展的普遍现象

(一)认识高度不够,思想观念跟不上

当前,各个领域的合作对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思想认识还不统一。首先是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认识模糊,狭窄和宽泛两种极端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于一些军地部门,对融合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其次是军队有关部门的缺乏开放意识,还存在军地需求信息对接困难、需求牵引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地方科技研发机构很难详细了解军队需求。再次是军地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协同意识,各个部门之间部门存在争利现象,将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变成了权利分割和利益博弈。

(二)政策法规不全,执行力度不够

就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政府和军队各个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来看,现有的政策法规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体系涉及面较窄,促进融合的基本法律较少。在融合促进、资源共享和军地人才培养、部门协同等许多领域还缺少有关政策法规。第二,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层次不高,规范性、权威性不够。在军民融合方面,许多政策法规都是仅限于文件传达,落实力度不够。同时,政出多门的现象导致政策内容存在重叠区域。第三,法律法规体系可操作性不强,部分政策法规执行程序繁杂。例如,民参军准入门槛高、税收待遇差别化、部门管理相互交叉、项目审批周期长、维护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今后军民融合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确立科学导向,消除认识偏差

“观念一变天地宽。”在制定计划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军民融合的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很好的确立科学导向,强化认知。同时,要突破“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思维定式,打破军、民界线,进一步消除认识偏差。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牢互利共赢的理念,着眼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充分将人才培养、技术资源、政策法规体系等方面全面深入融合,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以便更快的实现经济建设国防效益最大化和国防建设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搞好顶层统筹,统一领导部署

要充分发挥国家主导的作用,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完善军民融合、平战一体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融合军地综合保障体系、国防和科技工业体系以及教育体系等主体,切实发挥国家层面专门机构的作用,统一指挥、统一规划布局。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全要素、多领域和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要求,着重从融合层次、融合形式和融合范围入手,不再是单纯的能局限在军事效益、经济效益或者部分要素、个别领域自身。

(三)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专项立法

要进一步完善军民融合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尽快推进军民融合专项立法,重点突破军民融合体制机制障碍,为我国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和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坚强的法规制度保障。专项立法应该明确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规划、根本原则、基本制度、体制机制、领域范围、运行方式、推进路径、主体资格、权责划分、程序要求等内容,并规范国家、政府部门、军队、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相关权责权利,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1]郝丽江,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硕士研究生;[2]朱庆帅、马建文,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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