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2017-09-10 03:11郑方圆
商情 2017年31期
关键词:婚姻法法律保护

郑方圆

【摘要】如今,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加之个人思想成熟周期拉长和性观念的过度开放,不少年轻人对于恋爱同居的态度较为随意,由此产生了大量未婚生子的现象。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增多,为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大量难题和纠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具体到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并没有得到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待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 法律保护

案例:2012年,向某与郭某在广东相识,随后恋爱、同居。2014年,向某怀孕,在佛山某医院生下孩子向某某。孩子出生后随母亲向某生活,郭某始终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无奈下,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生父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类似这样未婚生子而引发抚养纠纷的案件近年来不胜枚举。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受抚养和受教育等权利常常无法保证,极易受到侵害,这不是法律一句原则性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能解决的。

我国《婚姻法》未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内涵进行界定,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表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尽管我国在立法中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原则缺失。我国目前关于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是宪法当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关于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不明确,这样不利于最大程度地对子女权益进行保护。

其次,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户口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我国许多地方长期存在非婚生子女游走在社会边缘,从出生就面临入户难的问题。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前必须要申领准生证,而准生证又以结婚证为前提。未婚妈妈或者离异后生育的女性,因为没有结婚证,也就无法在孩子出生后为其办理户口,或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为孩子上户口。甚至,即使有些未婚妈妈愿意交社会抚养费,也无法给孩子上户口。因为有些地方规定,需要提供孩子生父的信息和亲子鉴定证明,才能交纳社会抚养费。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續,如山东省在2015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最后,准正与认领制度缺失。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准正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缘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不需任何人批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根据各国立法体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这两种制度设立的目的都是让非婚生子女恢复婚生子女的资格,从法律层面被真正意义上承认为“生父与生母的婚生子女”。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两种制度。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能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对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予以填补。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婚姻法》中确立非婚生子女无歧视原则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无歧视原则的含义不再赘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及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量的重点,重视对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强调父母的义务和责任的原则。至于对该原则的考量,可以参考多种因素如:父母健康状况、文化程度、个人素质、性格状况、收入水平、家庭背景、文化背景、习俗、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其次,笔者建议修改在户籍登记等方面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规定。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应该适当对其予以照顾和考虑,在户籍制度在他/她的适用时予以变通。对此,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规定户籍登记首先以出生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则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最后,确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在婚前育有子女而后结婚的情况下的非婚生子女拟制为婚生子女,规定: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该立法例,并对此予以补充和拓展。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因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等障碍导致准正不能实现的情况,此时,可以借助司法的手段,由法官宣告准正。关于认领制度,可以采取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相结合的模式。自愿认领模式下,生父可自愿认领其非婚生子女,至于自愿认领的形式,应当为要式,可采用公证等方式。若生父拒绝对非婚生子女进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均可起诉,若能提供充足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就可以成立认领。若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根据《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亲子鉴定并提 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至于诉讼时效方面,,因通说认为,基于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所以认领之诉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

[3]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委员会.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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