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劼
摘要: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一部国际性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我国在《公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就其中一些原则和立场发表意见。虽然我国尚未签订《公约》,但随着司法实践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不得不考虑跟随大趋势加入《公约》。
关键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管辖权 利弊分析
一、《公约》规定与我国国内法现状的比较
(一)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范围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公约》主要有以下差异: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我国的协议管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或者相关的财产权益纠纷。虽然《公约》没有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或其它财产权益,但由于其排除事项较多,基本上将《公约》的适用范围已经限定在了商事领域中。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作了规定。仅将三种纠纷和三种类型的合同纳入到专属管辖中,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自由权。
(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
在《公约》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即缔约国必须根据由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法院所作出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相关规定,故被选择法院生效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上,我国国内法与《公约》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综上所述,《公约》与我国国内法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并且《公约》本身的机制足以解决实践上我国在国际司法上的适用问题,我国具备加入《公约》的现实可能性。
二、加入《公约》的必要性
(一)加入《公约》以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
从我国现行的涉外司法实践来看,是以缔约的双边条约为主,确立立法上的互惠原则为辅。但双边条约中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双边条约的签订对象也多局限于邻国或与我国有良好往来的国家,而与一些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或地区则尚未有相关条约签订。加入《公约》会使我国法院和当事人获得以下利处:(1)公约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国国际选择法院协议的规则,为相关诉讼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障;(2)对当事人而言,公约为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解决其争议提供了一种有保障的选择;(3)公约为复合法域国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方便,并可以作为统一国内法规则的借鉴。
(二)利于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从目前涉外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主要是以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方式解决来解决涉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尽管双边协定有助于提升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但对于具体的民商事案件仍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仅仅依靠双边协定和互惠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现状使得我国的涉外判决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困难重重,甚至在香港和台湾地区都难以得到执行,所以我国急需加入一个国际性公约来提高自身判决的执行力。《公约》的加入对我国来说利弊均有,虽然会提高我国涉外判决在境外的执行力度,但同时也为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执行提供了便利,虽然暂时来看是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但长久来看,如果不加入《公约》则会极大的却弱我国法院判决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如何应对我国加入《公约》后的消极影响及相应对策
(一)加入《公约》的消极影响
我国当事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而加入《公约》对我国当事人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公约》在这一点上存在着立法缺陷,它强调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以及管辖权的独立,这将使得弱势一方当事人在争议的解决上存在相对更多的障碍。由于《公约》并未要求实际联系的原则,当事人可能由于某些国家在某些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或者仅仅由于当事人的偏好,就依据法院选择协议使案件从有管辖权的一国法院转移到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官素质也亟待提高,外加语言文化等因素,加入《公约》后,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舞台上也处于不利地位。
(二)相应的对策
目前,我国可以通过两种较为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表明对《公约》的认可。首先,可以先签署《公约》后再批准。签署表明我国对《公约》持支持态度,可以待《公约》正式生效后根据其运行状况和本国的实际需要再决定何时加入。其次,《公约》专门规定了非统一法制国家的适用问题。《公约》的声明条款为香港地区的单独加入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可加入《公约》并声明只适用于香港地区,待对我国企业实力逐步增强拥有更多的谈判话语权并且同时也妥善解决了《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时,再决定全面加入。
四、结语
在国际背景的新形勢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民商事交往会变得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也会激增,加大了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压力。我国只有通过不断修订、完善国内法,向当事人承诺更好的法律服务,才能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的法律,才能把外国当事人吸引到我国来解决纠纷。在我国目前既具备加入《公约》的可行性,又具备必要性的情形下,应该毫不犹豫地加入《公约》,以融入这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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