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孙慧
摘要:随着具有几起公益诉讼性质热点案件的发生,行政公益诉讼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之一。行政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我国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努力从未停歇,可喜的是日前新的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本文试从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起源、国内外发展对比方面进行探讨,并且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 公共利益 发展
一、引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新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它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滥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危险时,为维护公益,而依法律规定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有四: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广泛。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提请审查的行政行为可能未损害私人权利或利益或者并无直接利益损失,民众诉讼中,而是基于主张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三,可诉对象的双重性。不仅可以对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还可以对行政主体具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危险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为防止原告滥用权利,降低行政效率,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严格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国内外发展对比
行政公益诉讼归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而罗马法中既有公益诉讼的规定也有私益诉讼的规定,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在法律无例外限制的情况下,允许市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方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非常成熟。在美国,与我们主张的行政公益诉讼相类似的是被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解决程序。而美国的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方面,并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因行政行为而使其法定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都有权请求司法审查。美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本国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为其它国家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经验。在法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越权之诉”,本质上是一种对事不对人的诉讼,民众可以向特定机关请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从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法治,保护公共利益。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是指检察总长在他人请求禁止令或者宣告令或者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了阻止某种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按照英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总长有权阻止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只根据请求人的请求而行动。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是以选举人的资格以及其它与自己在法律上无利益关系的资格提起的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国民私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法律秩序,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
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多起针对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而进行诉讼的案件,公益诉讼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得以“正名”。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加强对社会脆弱群体的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未来发展展望
第一,加强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要根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不同和案件的不同性质相应的调整举证责任。
第三,完善审判程序。对于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对案件管辖法院级别、进入程序后审理期限、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审判程序中严格执法,将公共利益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一定要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强化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监督。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最终要落脚到执行问题上,执行难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而行政公益诉讼中执行的对象又设涉及政机关,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加强对执行法院判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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