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曦+金琪斐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物的损害或者人身侵害相关的损失,它仅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利益。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在裁判是遵循“责任排除规则”即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 责任排除规则 诉讼闸门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人身或者物权等受侵害而发生的财产上损失”,它仅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利益。1972年的《瑞典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责任排除规则
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侵权案件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大多数国家法院在裁判时以“责任排除规则”为原则,以特定情况下赔偿为例外。即在大多数国家,侵权案件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得不到赔偿。
三、责任排除规则的理由——“诉讼闸门”
在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理由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对引发“诉讼闸门”的担心。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可能极为广泛,由此若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可能会引发“诉讼闸门”的开启,引来洪水般的诉讼。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就会引发如洪水般的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于濒临崩溃。假如大量此类诉讼案件涌至法院,会出现管理混乱,整个司法体系根本不能对付如此大量的诉讼请求。
第二,担心普遍的宽泛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从而过分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侵权法的目的就是在于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与加害人的行为自由予以平衡的保护。而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将会破坏这种平衡,使天平偏向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一边,而过分限制了加害人的行为自由。而人们的行为自由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是人类进取心与事业心的体现。因此,过分限制行为自由将损害社会的发展进步。
第三,认定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朝着扩展侵权责任方向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而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避免责任过于扩展。
对于如上理由,学界有学者给予了强烈的批评。例如杰出的美国侵权法学者William Prosser在1939年就尖锐地批评:“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認。”当然,有学者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诸如美国墨西哥湾英国石油公司原油泄漏案件中,将产生出数量惊人的诉讼案件,同样的在Exxon Valdez油料溢出事件中就产生出了30000多件诉讼案件,这些例子都说明:即使潜在的原告数目巨大,法律也通常愿意让人来承担责任。针对上述实证主义观点,有学者认为法院有限的资源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法条款设计出新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可能面对的洪水般诉讼的压力。学者Jane Stapleton指出:“我们不应该忘记,诸如通过制定法条款推动集团诉讼这样的现代诉讼程序法改革,反映了社会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群体受害人寻求正义时原本要面对的障碍。在今天复杂的社会中,一件不当行为就足以产生这样的群体受害人,该等改革是一种通过群体诉讼来降低诉讼成本的解决问题方式。” 集团诉讼(或集体诉讼)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方法。
同时,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理由还在于对利益保护的程度取决于利益的价值。在利益的价值位阶上,基本人格权价值位阶最高,物权和无形财产权稍低于前者,纯粹经济利益或者纯粹非精神利益排在最后。如果对纯粹经济利益进行保护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那么从利益价值的位阶上看,似乎也不应该对纯粹经济利益给予全面的保护。即在现代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下,纯粹经济利益要让位于基本人格权的保障。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享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但是相应地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亦愈发凸显,纯粹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责任排除规则”,“责任排除规则”在防止“诉讼闸门”被打开的同时,保障了基本人格权的实现,从而保障了行为自由,彰显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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