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荣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依法履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文张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7年第4期刊载的《这起起重机致人死亡案件该怎样处理》一案,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遇到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对该案的集中研讨,有利于进一步帮助质监行政执法人员搞清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难点,抓住办案的焦点和核心,切实提升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能力和水平。
在日常实践中,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给承租单位使用的情况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租赁特种设备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租单位只负责提供设备,而其实际使用操作由承租单位进行,这种方式有长期租用、也有短期临时租用;另一种是出租单位既提供设备,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使用操作。
由于特种设备有其特殊性,国家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有序的运行,对其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但究竟是由出租单位还是由承租单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曾在基层执法人员中一度引发热议。直至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对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义务性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9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单位一般作为特种设备的产权者,对其出租的特种设备负有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法定责任。使用管理应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和文件的保管,申报定期检验、进行修理工作,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教育和持证操作,以及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等等。而维护保养因作为使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特别列出。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对于短期租赁或者临时租赁的,一般由出租单位负责;对于长期租赁的,也可以由承租单位负责。当然,承租单位使用租赁来的特种设备,也要落实一定的使用操作责任。如长期租赁,承租单位也需承担除办理使用登记以外的责任。这些要求,出租单位需要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如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哪种租赁方式,其责任全部都由出租单位承担。
具体到本案,出租单位J公司出租给承租单位F公司的起重机超期未检,且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因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应责任,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9条规定,J公司应承担该起重机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J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条“出租单位不能出租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禁止性规定,L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J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关于F公司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起重机,致使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行为,因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出租单位J公司,因此,可以认定J公司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F公司则负有次要责任,L市质监局应按照L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第34条规定“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L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F公司承租J公司的起重机,应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对出租单位J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发现J公司出租的起重机超期未检,应按照规定,对J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J公司作出处罚。而L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F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F公司租用的起重机超期检验、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只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在对F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F公司仍未完成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没有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对该起重机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次又一次地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致使起重机一直在被使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L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涉嫌存在渎职的风险。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