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3)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4)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5)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6)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7)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驗收。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4)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