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除法运算中整除的情况,也就是余数为0的情况,应当视为是“有余数”还是“没有余数”,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类似的问题在运算以及几何图形的认识等方面都存在。其中蕴含着的是辩证法中对立统一的思想,也即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伴随着其对立一方的存在,对立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数学教学应当让学生通过学习活动,感悟这样的思想。
【关键词】数学思想 对立统一 数学课程
在一份小学数学试卷中,有这样一个试题:
一个有余数的除法算式中,除数是5,余数最大可能是几?余数有几种可能?
此试题考查的知识点显然是“余数要比除数小”,因此对于“余数最大可能是几”的问题,其答案自然应当为4。但对于“余数有几种可能”的问题,一些教师的意见存在分歧。
分歧的焦点在于,除了余数可能是“1,2,3,4”之外,对于整除的情况,应当看作是“没有余数”还是“有余数”?换句话说,余数为0的情况应当看作是“有余数”还是“无余数”?
一、没有余数与余数为0
如果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比如6个苹果平均分给2个小朋友,每人分得3个苹果,此时通常就叫作“分完”了,或者叫作“无剩余”。如果是7个苹果平均分给2个小朋友,就是每人分得3个,剩下1个,此时就叫作“没有分完”,或者叫作“有剩余”。这样就形成了“有余数”和“无余数”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表现出“有”与“无”的关系,是截然相反、相互对立的关系。
用数学的语言说,在正整数范围内研究除法,自然会出现“整除”和“不整除”两种情况。用字母a表示被除数,字母b表示除数,如果数a能够被数b整除,那么这个除法算式就可以写为如下的算式1:
算式1:[a÷b=q]
其中的字母q表示除法的结果,也叫作商①。如果这样的除法不能整除,除法运算的结果就会出现余数,如果用字母r表示这个余数②,那么这个算式就要写为如下的算式2:
算式2:[a÷b=q……r]
由于“余数要比除数小”的要求,其中余数r的取值可以是“1,2,……b-1”,一共有b-1种可能性。从形式上看,整除的算式1中没有余数“r”,不能整除的算式2中有余数“r”。由此看出,整除的除法和有余数除法从算式上看也表现出“有”与“无”的差异,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而数学家思考问题常常会运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对立的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就会创造条件将处于对立状态的对象纳入到同一个系统之中,使之成为同一个系统中的不同状态,这种思维方式通常叫作“使之一致(Unifying)”。
运用“使之一致”的思维方式,就可以转变对“没有余数”的看法,把“无”看作“有”,也就是把“无余数”看作是“有余数,且余数为0”。这样“无余数”的情况就与“有余数”的情况取得一致,统一到一个系统中了。前面的算式1和算式2就可以统一为算式3:
算式3:[a÷b=q……r]
只需要认为其中的余数r可以是0,把“没有余数”看作是“余数为0”,余数“r”的取值范围从“1,2,……b-1”的b-1种可能,扩大为“0,1,2,……b-1”的b种可能。其中的余数r为0时就是前面的算式1,r不等于0时就是算式2的情况。这样就将截然不同、对立关系的两种除法算式,统一为一个算式了。这个算式在数论中通常叫作“帶余除法定理”,常常写为乘法的形式:
算式4:[a=bq+r, 0≤r
虽然叫作“带余除法定理”,但其中是包含“r=0”,也就是整除的情况,此时把余数为0认为是有余数的。因此前面试题中,如果把余数为0认为是“无余数”,那么答案就是4种可能;如果把余数为0认为是有余数,那么答案自然就是5种可能了。
类似的例子还有,对于“2[÷]5”,如果在整数范围内,这个算式是没有意义的,就像把2个苹果平均分给5个人,这个分的过程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在数学中,仍然认为这个算式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认为除法的结果商为0,余数等于被除数2。写为:
2[÷]5=0……2
在教学或者考试中,对于这种具有人为规定意义的内容,重要的是理解规定的道理,感悟其中蕴含的思想,而不是结论本身的对错。
二、如何理解运算中的“无”
小学数学课程中,乘法运算的意思是“相同加数求和”,就是说至少应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同加数相加,才会出现乘法运算。比如“[3×2]”,可以看作是2个3相加,即“3+3”,也可以看作是3个2相加,即“2+2+2”。
按照这样的理解,乘法算式“[1×1]”以及“[0×0]”等算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相同加数相加”的过程根本没有发生,对应的“相同加数求和”的加法算式也无法写出。因此如何理解诸如“[1×1=1]”以及“[0×0=0]”等没有乘法意义的乘法算式,就成为数学教学需要研究的问题。事实上,这些算式的结果都是数学家做出的人为规定,有关乘法运算这样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两条:
l规定1:1乘任何数的结果还是这个数。
l规定2:0乘任何数的结果都是0。
任何人为规定通常有两个方面的来源,其一是符合人的直觉,其二是符合相应的规律或规则。比如,为什么规定“1乘任何数的结果还得这个数”?比如“[2×1]”,除了直觉上表示“1个2”或者“2个1”相加,结果应当等于2,更重要的原因是要符合运算律,比如可以把数字1看作是“4-3”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运用分配律对“[2×1]”进行如下计算:
其结果等于2,说明规定“[2×1]=2”不仅符合直觉,也不违背乘法对加、减法的分配律。
对于“0乘任何数的结果都是0”的规定,也有类似的原因,比如可以把0看作是“3-3”的结果,也运用分配律对“[2×0]”进行计算:
这就说明规定“[2×0]=0”不仅与“2个0相加等于0”的直觉相符,同时与分配律也不矛盾。正是这样的规定,将“无乘法”与“乘法”变得一致,实现了“无”与“有”的统一。
在初中数学课程中,表示相同因数相乘的指数与幂的运算中,也有类似情况。比如3个4相乘“[4×4×4]”,可以表示为幂的形式“[43]”,其中的“4”叫作幂的底,“3”叫作指数。在这里就出现了如何理解“[41]”和“[40]”的问题。这两种情况都没有发生“相同因数相乘”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规定相应的取值。
如果规定“[41=4]”,直觉上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如何规定“[40]”的取值,从直觉上就很难看出来。因此就需要运用“同底数幂相除,指数相减”的运算律进行计算,可以把指数“0”看作是“2-2”的结果:
[40=42-2 =4242 =1]
鉴于运用运算律计算结果等于1,因此就需要规定“[40=1]”,更一般的规定就是“[a0=1,a≠0]”。
在高中数学课程中,有一个与运算相关的概念叫作“阶乘”,表达的是一个自然数依次连续向下乘每一个自然数,比如3的阶乘等于“[3×2×1]”,用符号“3!”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那么“1!”和“0!”就成为特例,其中事实上的阶乘过程并没有发生。
如果规定“1!=1”是符合直觉的,也是与相应的运算规律不矛盾的。如果用n表示任意一个自然数,按照阶乘的定义,应当有如下的等式成立:
n!=n(n-1)!
在等式中让n=2,那么就得到:
2!=2[×]1!
由于等式左边的2!等于2,所以等式右边的1!就应当等于1。因此对于规定“1!=1”,直觉与运算规律都是相符合的。同样凭直觉看,“0!”的取值似乎应当是0。在前面等式中,如果n等于1,那么就得到:
1!=1[×]0!
由于等式左边1!等于1,因此等式右边0!不能等于0,而应当等于1。因此不得不违背直觉,规定“0!=1”。虽然这样的规定从直觉上难以接受,但按照与运算律无矛盾的原则,只能这样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将没有发生阶乘运算的特例融入到阶乘运算的系统中了,实现了“无”与“有”的一致和统一。
三、點与线的对立统一
在几何图形的研究中,也经常需要这种对立统一的眼光。比如,平面上的三角形和梯形应当是完全不同的图形。如果改变一下思维方式,用运动的眼光看待梯形,那么三角形就可以与梯形统一到一个系统中。
所谓运动的眼光,是将作为四边形的梯形,看作是一条自下而上运动线段扫过的轨迹所形成的图形(见图1)。
图1中,运动的线段EF从AB位置运动到CD位置,留下的轨迹就形成了梯形ABCD。运动线段EF在运动过程中,其长度均匀地缩短,如果继续向上运动,直至其长度变为0,也就是线段EF变为了一个点,其轨迹就形成了一个三角形(见图2)。
点与线段原本是完全不同的几何图形,不仅从直观感受上看是截然不同的,从度量的角度看,线段是有长度的,而点是没有长度的。按照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可以把“无长度”看作是“有长度,且长度为0”,那么点就可以认为是特殊的线段,因此也就可以将三角形看作是特殊的梯形,梯形面积公式“[a+b2h]”中的上底长度b为0,那么这一公式就转变为三角形面积公式“[a2h]”了。
在数学教学中让学生经历数学发生与发展的过程,体验数学课程内容中蕴含着的思想,历来是我国数学教育的传统。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思想的重要内容,自然应当融入到数学学习活动的设计中去。让学生“在活动中经历过程,在过程中获得经验,在经验中感悟思想”。
参考文献:
[1]郜舒竹.小学数学这样教[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1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