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信托产品的发展浅析

2017-09-05 06:16辛然
智富时代 2017年7期
关键词:风口困境优势

辛然

【摘 要】随着我国富一代家庭的老龄化,我国富人阶层急需一个能够安全高效完成家族财富传承的金融工具。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经过理论和经验双重验证的并具有多重优势的财富传承工具而被我国信托公司逐步的开发了出来。虽然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经验上,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都仍然存在较大的阻碍,但我们相信,家族信托的未来一定信托行业的下一个风口。

【关键词】财富传承;家族信托;优势;困境;风口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遵照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出现了一整代的富人阶层,在三十多后的今天,随着这一代高净值人士迈入老年,财富传承已经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人生任务。我国有句古语:“富不过三代”,富人家的子女普遍因为缺乏勤勉精神而使家道中落,能够保持财富长效传承的家族在中国寥寥无几,这已经成为经过事实检验的普遍真理。但随着我国人民眼界逐渐开阔,我们发现西方国家有许多家族却似乎真正实现了财富的无限传承,他们的办法是运用名为“家族信托”这种金融工具。

“信托”的概念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法院的判例“Sambach V. Dalston”一案,衡平法法院在此案中提出了第二用益的概念,创造了最早的信托制度,早期的“家族信托”即为此种传统设计的产物。当代的“家族信托”則最早出现在第二个镀金年代(1982年到2007年)后的美国,美国的各大金融机构作为世界金融创新的先锋,将“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直接在市场上推出。

家族信托之所以成为西方富人阶层财富传承的首选方式,主要是因为其相较传统的继承传承具备五大优势:

一、财富传承方式灵活、安全

家族财富缔造者在安排其家族财富的分配使用问题时,通常均会以正规用途为原则,防止其家庭成员对财富进行无度挥霍。但是,在家庭财富缔造者去世后,作为财富继承者的家族成员对其继承财富进行任意糜掷则似乎变得不可避免。但家族信托的出现却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可以规定信托受益人提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只有在条件满足时才能支取信托收益,如上大学,结婚,生育甚至失业,破产均可作为条件。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信托管理人)将完全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收益,在有效保证信托受益人取得祖荫的同时维护信托财产不被滥用。

家族财富缔造者在安排家庭财富继承问题时,通常会担心家族财产是否会因未亡配偶再婚或家族成员的未亡配偶再婚而让非家庭成员获得。这个问题只需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与受托人进行受益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即可保证无论家庭成员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的受益人将只能是委托人的血亲,从而彻底防止了家族财产的流失。

二、信托财产独立不受追偿

家族财富缔造者及其家庭成员多为职业商人,每天都会接触大量的高风险商事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一旦出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则必将对家族财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但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管理家庭财富,则可以将信托财产和个人财产分离,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受益人仅享有受益权,这也就使得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出现任何财产纠纷,债权人都无法通过法律判决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信托财产,从根本上保证了家族财产不受损失。

三、合法避税

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遗产税作为一项重要税种必将在不久的将来被国家推出并重点针对高净值家庭进行征收。家族财富缔造者们通常不会愿意将自己奋斗一生来之不易的家族财富中的一大部分交还政府,所以这就需要提前设计一种简单有效的合法避税途径。从西方各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高净值家庭选择了设立信托计划,这种方式同样是利用了信托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特性: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并不是其个人财产,不能被归类为遗产,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计算遗产税的税基,不必缴纳遗产税;但受益人却仍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取得收益。信托完美的财产隔离特性完美完成了合法避税的任务。

四、保密

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为受托人,对外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运用,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义务亦无权利对外公布信托财产情况。另外,在家族信托设立后,受益人是依照信托合同取得收益,不必再办理遗产(信托财产)的认证和分割。这从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家族财产的保密性,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专业的财产管理人

对于一般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财产中最大的一部分应该是公司股权。富人们往往希望子女能继承自己的遗志,继续将家族企业发扬光大。但事与愿违,并非所有的富人家族都如罗斯柴尔德家族一般热爱经商和把握国家经济命脉,如TVB创始人邵逸夫的子女就无一人愿意继承家族企业,导致最终邵老先生只得出售企业;又如股神巴菲特的两个儿子都是艺术家,无一人愿意来伯克希尔哈撒韦任职。因此,将家族企业股权交给专业的信托公司打理就成了最好的办法,这样既保证了家族对公司的控制权,又甩掉了繁重的家族企业管理工作,还保证了家族成员因信托受益权的存在而生活无忧,一举三得。

近年来,我国的各大信托公司也陆续推出了有自家特色的家族信托产品,其中以平安信托推出的单一万全资金信托产品,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共同推出的家族信托产品,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共同推出的家族信托产品以及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共同推出的家族信托产品等四种产品为首构成了我国家族信托的四大模式,即独立信托模式、私人银行主导模式、银信合作模式以及银保合作模式。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种类的信托结构,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现代金融起步较晚,真正的信托产品在我国也不过出现寥寥十数年,而家族信托产品更是最近两三年才被推向市场的,我国金融业无论在制度上还是经验上都准备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家族信托业主要面临如下两方面的障碍:

一、法律障碍

(一)信托法

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特殊的信托财产应该进行相应登记,而且在登记后信托才能生效,但却并未规定登记机关和相应程序。对于现在信托市场中充斥的资金信托来说,这个问题并不构成障碍,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即使不登记也并不影响所有权转移;但家族信托中由于信托财产大多并非为货币,登记就变得十分关键了。所有权不明的信托财产无法成立信托,无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股权以及无形资产将会影响信托的效力。

(二)税法

合法避税作为家族信托的的基本性能之一,在家族信托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现阶段我国并未出台遗产税,这就使得家族信托的吸引力很有限;而即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遗产税,但是如果我国不遵循英美法系的习惯规定信托财产免税,则仍然会将家族信托置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另外,我国现阶段高昂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税费如果不为信托设立税收优惠,则同样会构成家族信托发展的重要障碍。

(三)公司法

股东将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登记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是否即当然取得该部分股权相对应的公司决策权?如果信托公司为国有企业,那么被管理企业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企业相关监管要求是否也会随之变化?如果信托公司为外资公司,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公司的股权是否限制取得所有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公司法》出台针对家族信托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

(四)经济法

高净值家庭都或多或少的拥有一些国外资产和货币,但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将会使得外汇的转移和外国资产转移遭遇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二、经验障碍

(一)专业人才与标准化服务缺失

西方国家的信托制度始于十七世纪,至今已经经历了近四百年的发展,所以各国在信托领域都已经建立起高度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我国的信托市场发源于《信托法》正式实施后,即2001年10月1日,所以即使这十几年来我国信托业经历了飞速发展,但相较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在人才和服务的专业性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在家族信托中更加明显,因为在我国家族信托还是个近几年刚刚推出的新鲜事物,配套的制度都还未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团队和标准化服务就更是如天方夜谭。

(二)产品结构僵化

家族信托不同于普通的资金信托,每个家族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有些家族股权财产资产庞大、有些家族则不动产资产繁多、有些家族枝繁叶茂、有些家族人丁凋敝、有些家族所有继承人都有能力有意愿接掌家族企业,有些家族则家族成员大都闲云野鹤向往自由的生活。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家族财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国家族已多如牛毛,仅仅靠市场上现有的那几款模式化家族信托产品恐怕很难真正打开我国家族信托业的大门。家族信托产品的形式不应该是家族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拥有深厚的金融功底和非凡的想象力的高端金融团队才能掌控,而这恰恰是现阶段我国信托业所不具备的。

(三)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现在家族信托的市场充斥着同质化的产品,每家的产品单纯凭借牌照优势就想在家族信托市场中分一杯羹,这种同质化必然的演变成了价格战,而低价格让本就利润微薄的家族信托产品在各家信托公司中的地位逐渐沦为鸡肋。这就导致一方面富人阶层由于长期接触高端产品,对信托公司如此不用心的产品缺乏认可度,另一方面,则是微薄的利润导致信托公司不再深入开发家族信托产品,这就造成了惡性循环,使家族信托长期处于尴尬的境地。

总结我国在家族信托发展中的经验,我们可以感觉到,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综合国力的逐渐提升,我国家族信托产品的未来必将是无比辉煌的。现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做的是在没看到大规模的盈利前,提前布局市场,精心制作产品,回归信托的本源。在不远的将来,家族信托产品一定是信托业务的下一个风口,到时候,哪家信托能够拿出真正让市场认可的产品,那么这家信托一定会再次创造信托行业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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