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6年4月正值高考冲刺期,高三学生何某在骑车上学的路上遭遇车祸,何某在高考前最后一个月选择了教育辅导机构进行一对一单独辅导,花费了8万余元补课费,但最终仍遗憾落榜。何某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8万余元的补课费。但肇事者认为,何某因为受伤而耽误的课程不是一种财产损失,补课费不属于必要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因此不同意赔偿。
[问题] 此案中,肇事者是否应当赔补课费?为什么?
[评析]
肇事者应当赔偿补课费。何某作为高三的学生,在高考冲刺的关键阶段因车祸受伤。何某出院時离高考不足40天,在此情形下,何某根据自身特点采用补习班补课的方式进行高考考前的冲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认定补课费系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财产损失。最终法院考虑何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当地一般补课费用标准及补课时间酌情判决肇事者赔偿何某补课费用1万8千元。
青春期健康201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