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研究

2017-09-05 11:38高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上海保险 2017年8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投保人投保

高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研究

高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自提出以来发展迅速,“一带一路”沿线共涉及6个区域、65个国家,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协调区域发展有重大意义,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走出去”开拓新的市场。但是,在如此广的区域范围内与如此多的国家共同进行合作项目时,不能忽略在地缘政治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可能会面临的巨大风险。所以,我国应当构建分散和化解海外投资风险的制度,其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保障。

一、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关于“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先论述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中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发展建议,大部分是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细化合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规定、优化双边投资保护安排以及确定代位求偿权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李文中(2016)认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除了要推进立法、优化双边投资保护安排、开发新产品、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还要在修订合格投保主体条件时突出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修订内容一方面要突出海外投资的资本属于中国公民所有,另一方面要为合适的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也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王卉青、孟强龙(2016)认为,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脱离现行框架,对经过实践证明的可行性规则要进行保留细化,完善的重点应集中在调整制度模式、分立保险机构、细化承保范围、行使代位求偿权上。栗亮、张辉(2017)认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坚持与金融领域的新产品、企业的新需求保持一致,注重与国际ECA机构的合作交流,完善立法,将海外投资保险纳入到“一带一路”项目的配套措施当中去,使得企业投资项目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相互促进。另外,傅妍珂(2015)、杨永利(2016)、黄琳琳(2015)也分别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与“一带一路”战略相互促进,但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制约因素,应从立法、机构设置、审执分离模式建立、适格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金方面来完善。

国外学者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从本国实际出发,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环境、其与已有的投资保障制度如何协调以及代位求偿权的运行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问题,研究方向也比较分散,研究方法也比较丰富。Dimopoulos(2012)认为,欧盟如果要建立一个真正统一适用的欧盟投资政策,那么完善投资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欧盟对海外直接投资享有的专有权限中包括海外直接投资保险。为了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必须要考虑一系列问题,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应由国家还是欧盟层面提供、欧盟内投资是否可以适用欧盟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适格标准、代位求偿权问题等。Marc及Engemann通过建立模型的方式,利用2005年到2011年的数据,说明无论是在金融危机时期还是非金融危机时期,信用保险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未来对信用保险研究的障碍主要在于缺乏充足的数据。

目前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研究缺少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何创新销售模式和拓展业务的探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面对不断创新的投资方式和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的需求,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不仅需要立法制度的完善,更需要业务开展模式的创新,解决覆盖率偏低、服务网点少、缺乏竞争、市场整体承保能力低等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对互联网跨境保险在推动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海外投资起到的作用,以及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销售模式创新和业务覆盖范围扩大可以起到的积极影响进行了探讨。

二、互联网跨境助推海外投资保险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注入了强大动力,但是伴随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如叙利亚内战、南海问题、缅甸中央和地方武装冲突、乌克兰国内动乱等,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受到威胁,中国需要强化海外投资保险来缓解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能使海外投资者更好地应对海外政治、政策风险,还可以在审批的过程中给予中国的投资者一些政策性的指导,使其对东道国的政治、政策、经济的风险评估有更确切的了解,从而使其投资既符合东道国鼓励方向又有利于中国的国家经济利益。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承保。中信保是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中信保实现总承保金额4731.2亿元,其中各险种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1131.1亿元,可见“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中信保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成功保驾护航的案例也会增强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信心,进而使得中国的海外投资得到良性发展,比如天津钢管厂宁可支付中东买家的滞港费也要等到中信保批复的保险额度,2011年埃及政局动荡时中信保向宁波国际汽车城采购服务公司赔付了埃及客户项下损失48万美元,这些都体现了海外投资保险在促进中国海外投资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有许多方面不完善。首先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没有制定海外投资保险专门的法律或者是包括海外投资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立法规范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范围、费率厘定、保险赔付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境内外的覆盖范围和网点需要进一步扩大,提供的险种也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进行创新,使得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也能获得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互联网跨境保险可以强力助推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概述

中信保从主体、客体、损失赔偿比例等方面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中信保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定义为:为鼓励投资者进行的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但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的法人,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承保风险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附加政治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我国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符合投资项目各方所在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并获得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批准许可。

虽然中信保对海外投资的支持作用成效显著,但是面对“一带一路”等战略带来的巨大机遇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庞大需求,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为更多的中小企业也能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保障。扩大覆盖面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投保渠道以及降低保费来吸引投保人,而互联网跨境保险就可以很好地达到这两个目的。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舒经通络的工具可以使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同时以高效便捷的线上投保、核保、理赔的方式降低保费,互联网跨境保险也为保险业如何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提供保障开辟了一条新路。将互联网跨境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结合在一起,可以通过互联网跨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为走出国门做生意的企业规避风险、安心经营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但是中国的互联网跨境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都处于不完善阶段,尤其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主体适格性问题是中国保险公司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跨境保单时的核心焦点,解决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适格问题,即明确哪些投保人具有投保互联网跨境保险的资格、哪些险种可以纳入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业务范围以及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销互联网跨境保险,是互联网跨境保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重要前提。

三、互联网跨境保险适格问题研究

有形物品的跨境销售已经从实体店交易发展到互联网跨境交易并且发展繁荣,从美国“黑五”时中国的“海淘”盛况可见一斑。无形产品的跨境交易如保险服务也可以搭上互联网的快车。但是中国互联网跨境保险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其适格性,所以需要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以及跨境保险的规定来分析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适格性,从而为中国互联网跨境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规范。

(一)互联网跨境保险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1.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研究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69号),目前中国对互联网保险的保险人资格规定为:中国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是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对经营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规定有: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并且,对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的要求。《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但是综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范围应当包括:中国的保险机构,符合设立资格的外国非寿险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的外国寿险公司,以及提供再保险的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

2.互联网跨境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资格研究

根据《保险法》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内投保人只能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办理境外保险的境内投保人、办理境内或境外保险的境外投保人是可以选择向境内外保险公司投保的。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对互联网跨境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资格限定,但是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时,应当参照对投保人的资格限定。

(二)互联网跨境保险客体适格问题研究

经济全球化时代金融风险也会随之移转,考虑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也要警惕国际金融保险风险的跨境传递,所以对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和保险标的要进行必要的资格限制。

1.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资格研究

中国对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资格进行了限定,主要是由保监会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了险种和区域的限制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分公司的区域经营互联网保险没有险种的限制,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被限定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中国入世承诺和法律法规也对跨境保险的险种资格有许多限定,2003年后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2004年后外国寿险公司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寿险、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公司、独资子公司可以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目前中国的法定保险包括旅游意外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法定再保险、社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险、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等(分别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建筑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道路运输条例》《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都不得经营。

综合对互联网保险和跨境保险的险种限制来看,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范围应该为:

(1)中国保险公司在其设立有分公司的区域进行互联网跨境保险经营没有险种的限制。

(2)中国保险公司在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区域进行互联网跨境保险经营的险种应被限制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也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参保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如果能够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那么是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限制范围的,即海外投资保险是可以使用互联网跨境保险模式销售的。

(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有分公司的区域进行互联网跨境保险经营的险种被限制为:外国非寿险公司的非寿险;外国寿险公司的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再保险。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

(4)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区域进行互联网跨境保险经营的险种范围应被限制为: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互联网跨境保险险种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外国寿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为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个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商业养老金/年金险;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

2.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标的研究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境内保险,即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跨境,或者保险标的跨境时,可以向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比如,国外法人可以为其在华分公司、办事处向国外保险公司投保,因为虽然保险标的在中国,但是外国公司在华分公司、办事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具备跨境因素,也可以跨境投保;但是国外法人不可以为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子公司是中国法人,被保险人不具有跨境因素,并且保险标的也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海外投资”,明显具有跨境因素,所以可以作为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标的。

(三)互联网跨境保险行销模式研究

1.跨境保险的传统销售模式

传统的跨境保险销售模式主要有三种,即自身扩张、并购和合作。自身扩张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代理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建母公司来扩大服务网。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中国保险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境外保险市场,可以避免自身扩张方式遇到的障碍,并且具有成本低和本土化的优势,但是并购对保险公司自身的实力有较高的要求。合作主要是指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与境外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达成某项战略目标,合作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和合作协议,比较费力费时。

中国进行海外投资保险的跨境销售主要是通过自身扩张的方式,比如中信保设立了伦敦代表处。未来中国可以发展并购和合作方式,提升自身实力,不仅保险公司要主动走出去,政府和监管部门也要同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签署合作文件,逐步加深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的交流,深入了解当地市场。不断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是为走出国门的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前提,而通过传统的跨境保险销售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海外投资者的保险需求,利用新兴的销售模式可以降低开展保险业务的成本、扩大保险覆盖面,从而使更多的海外投资者可以方便地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2.跨境保险的新兴销售模式

在“一带一路”沿线,比如云南与边境相邻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车辆要频繁来往境内外,但是这些车辆却需要在境内境外同时各办一份保险,无疑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此前,广东保险业曾推进澳门和珠海横琴两地跨境机动车保险服务合作,“一张保单保两地”模式将有效减轻对外贸易企业的负担。

与“一张保单保两地”模式相比,互联网跨境保险因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和险种范围更广泛而受到关注。互联网跨境保险的明显优势在于保险产品的自动报价、核保、承保,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上交易是互联网跨境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在中国法律法规对保险主体和客体资格限制的范围内,保险人通过互联网可以直接向境内外投保人销售特定种类的跨境保险;投保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境内外保险人购买特定种类的跨境保险,不需要通过子公司、分公司、并购、合作等形式。当然发展互联网跨境保险业务需要跨境交付技术支持,需要保险业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拓展就适用互联网跨境销售模式,因为“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5个国家,只使用传统的自身扩张、并购、合作的销售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资源,而使用互联网跨境销售模式可以使中国的海外投资者能方便快捷地投保海外投资险。

四、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

(一)适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制度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是政府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运用互联网跨境保险来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增信服务同样要考虑适格标准。目前中信保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将在港澳台地区设立并由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排除在外,即不承保港澳台地区实际控制的企业。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是海外投资保险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境内企业能够“走出去”,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已经有一定的“走出去”经验和保障。但是随着港澳台地区法人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上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这一规定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另外中信保对个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尚无明确规定,虽然个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被认为包含在“其他”之中,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要依靠审批,而个人无法直接进行海外投资所以应该是很难获得承保的。国家鼓励国际私人投资,而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即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来个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海外投资的潜力不可小觑,所以对个人和非法人组织如何逐步纳入承保范围的讨论也应提上日程。此外,外国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具有投保人适格性也存在争议。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不具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适格性,但是可以向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可以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也可以选择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对互联网跨境保险没有明确限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适格性,但是保险法中有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内投保人只能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明显具有跨境因素,不属于境内保险,综合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适格性的限制,中国内地企业实际控制的法人、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融资机构和其他被批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可以通过互联网跨境的方式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未来在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将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适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中国国籍公民、中国(包含港澳台)注册企业、中国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注册企业、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融资机构。

(二)适格保险人制度完善

中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但是综合上文对互联网保险的保险人资格以及对跨境保险保险人资格规定的研究,可以推演出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范围应当包括:中国的保险机构,符合设立资格的外国非寿险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的外国寿险公司,以及提供再保险的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性质,主要靠政府与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所以目前只能由中国保险公司来经营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显然也是符合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的。并且,经营海外投资保险要承担长期的巨额收汇风险,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所以中国加入WTO之后,只成立了一家官方ECA机构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4年,财政部同意平安保险、太保产险、大地财险和人保财险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可以形成竞争机制、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扩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覆盖范围,有利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良性发展,也使更多“走出去”的中小企业有了获得风险保障的机会。

互联网跨境保险业务符合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降低成本、扩大覆盖范围的需求,5家有海外投资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四通八达的优势,在目前营业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使对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企业也能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样,中小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能获得风险保障和增信服务,保险公司也可以发展更多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促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市场的成熟。

(三)代位求偿权完善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不是物本身,也不是请求权,而是信用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大都有代位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发生。信用保险的目的在于减少危险共同团体的损失,把所获得的利益通过保险费率的方式回馈给保险大众,所以代位权的行使是信用保险得以顺利维系的重要环节。海外投资保险的目的是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和投资利益,但是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是另一个主权国家,一个国家显然不能依据国内法对另一个国家主张权利,可能会遭到东道国提出的抗辩,所以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需要通过双边投资协议、外交手段或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实现。目前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要求必须与东道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议才可以承保在东道国的海外投资,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不要求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海外投资者在没有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投资也可以向日本的保险公司申请海外投资保险。日本模式应该是每个国家发展海外投资保险都要经历的阶段,因为发展初期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并不多,允许投资者到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投资也能申请海外投资保险,可以激励海外投资的发展。当一个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市场发展得较为成熟、与主要投资国家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议时,就可以采取美国模式,使得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更为便利。中国目前已经与10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中的56个国家,可以说已经覆盖了主要投资国家,但是目前采取美国模式的时机还不成熟,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海外投资目标地域广泛,海外投资还处于初期阶段。中国应继续发展海外投资市场,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这样在行使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时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进行,避免外交争端。

(四)业务流程简化

目前线下投保、理赔海外投资保险的流程复杂繁琐,比如中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是先由企业询保,再由中信保进行保前调查,然后出具《意向书》,再由企业正式投保,中信保通过审批,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是企业投保,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接下来是企业申请并由中信保批复信用额度、出运申报、缴纳保费等。出险后的索赔、定损核赔、理赔、追偿等流程也同样繁琐。

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大量简化手续流程,比如中信保提供网上投保的产品“小微企业信保易”,适用对象是中小企业,保险范围包括自保单生效后一年内由被保险人与国外买方签订出口贸易合同、并以被保险人名义报关出口的全部业务,但不包括个别特殊风险国别的业务。投保企业只需在线填写基本信息、仔细阅读确认保险单及条款内容、提交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即可完成投保,中信保收到保险费后签发保单送达企业。人保财险也建有出口信用险网上投保平台,以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的出口信用险网上投保平台为例,其提供小规模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产品,投保人必须是注册地在厦门、上年度海关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和理赔流程都较简化,企业完成网上投保并将《投保单》《承诺书》盖章件原件寄送至指定地址,人保财险进行审核确认承保后为企业寄送保险单证。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及基本索赔单证后,保险人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核赔结果,同意核赔的将在被保险人转移权益给保险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可以看出,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海外投资保险能简化投保和理赔流程,能达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从而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投保。

但是目前在线销售海外投资保险的平台不多,而且只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中国的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海外投资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可以结合现有的在线海外投资保险平台经验和相关法律规范,逐渐开发新的在线海外投资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可以扩展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在境外地区注册但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的法人、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批准的投保人,而不仅仅局限于中小企业,并且未来随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投保人范围可能会扩展为中国国籍公民、中国(包含港澳台)注册企业、中国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注册企业、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融资机构。产品类型可以既包括现有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也包括中信保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对应地也要建立起配套的在线资格审查系统。

五、总结

根据上文分析,未来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的适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规范为中国国籍公民、中国(包含港澳台)注册企业、中国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注册企业、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融资机构。适格保险人目前为中信保、平安保险、太保产险、大地财险和人保财险,其中中信保可以经营互联网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5家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互联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流程为,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立的在线投保平台上通过在线填写和上传资料进行投保和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通过在线审查将保单寄送给投保人。理赔流程由被保险人在线申请并提交单证,保险公司进行核赔、支付保险金来完成。

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投保平台的首页设置海外投资保险的快捷链接,并提供在线投保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优势的宣传,吸引更多想进行海外投资但缺少风险保障和融资途径的投资者投保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

“一带一路”战略下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不仅会为更多的中小企业者进行海外投资保驾护航,还能促进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使得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市场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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