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文俊 许力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肾移植术后肺部混合感染临床特点分析
尚文俊 许力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目的分析肾移植术后不同时间发病的肺部混合感染(MPI)患者的临床特点。方法选取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2例行肾移植术后发生MPI感染的患者,根据其发病时间将其分为A组(术后3个月内,共6例)、B组(术后3~12个月内,共21例)和C组(术后12个月后,共15例),分析观察3组患者的临床特点。结果A组和B组患者体质量指数小于C组,住院时间短于C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组患者细菌感染率均为100%。3组病毒感染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A组转为重症肺炎的比例低于B组和C组(P<0.05)。结论远期MPI患者的体质量指数高于近期和中期MPI患者,治疗时间较长。细菌感染是患者发生MPI感染的主要病原体。
肾移植术;肺部混合感染;体质量指数
肾移植术是目前临床上用于治疗尿毒症等终末期肾病患者的主要方法,效果显著。随着近年来抗生素应用、新型免疫抑制药物的使用以及肾脏移植术技术的逐渐成熟,肾脏移植术的成功率大大增加,同时术后排斥反应的发生率大大降低,患者生存率得到提高[1]。但是,该方法在治疗后仍存在较高的感染发生风险。其中肺部混合感染(MPI)是影响患者手术成功率和术后死亡率的主要因素,且近年来临床数据显示,MPI的发生率逐年升高[2]。本研究旨在分析研究肾移植术后不同时间发病的MPI患者的临床特点,具体如下。
1.1一般资料选取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收治的42例行肾移植术后发生MPI的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肺部感染的相关诊断标准,临床表现为胸闷、咳痰、咳嗽、气促、发热以及肺部湿啰音等;经过X线检查显示片状或者斑片状改变。本研究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患者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发病时间将其分为A组(术后3个月内,共6例)、B组(术后3~12个月内,共21例)和C组(术后12个月后,共15例)。A组男4例,女2例;年龄为36~59岁,平均(45.69±6.48)岁。B组男15例,女6例;年龄为33~58岁,平均(43.64±9.35)岁。C组男10例,女5例;年龄为34~60岁,平均(44.97±8.98)岁。3组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检查方法采集所有患者的血液、痰液等,进行病原体检测,分析各组患者的临床特征及其细菌、真菌以及病毒等病原体的感染情况。
2.1基础资料A组和B组患者的体质量指数小于C组,住院时间短于C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42例患者中34例患者转为重症肺炎,其中A组中有2例转为重症肺炎,B组有17例转为重症肺炎,C组有15例,A组转为重症肺炎的比例低于B组和C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1 3组患者基础资料比较
2.2病原体检测A组细菌感染6 例、真菌感染2 例,无病毒感染;B组细菌感染21 例、真菌感染10 例、病毒感染12例;C组细菌感染15 例、真菌感染11例、病毒感染12 例。细菌感染是MPI发生的主要病原体,3组患者病毒感染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3组患者病原体检测结果比较[n(%)]
终末期肾病患者肾移植手术治疗后往往需要接受长时间的透析治疗和免疫诱导治疗,以防止排斥反应的发生,提高临床治疗效果[3]。因此在治疗后往往需要留置多种导管,导致患者术后并发肺部感染的概率增加。本研究结果表明,革兰阴性菌、革兰阳性菌以及结核分枝杆菌等细菌均是患者肾移植术后发生MPI感染的主要致病菌。本研究结果显示,早期、中期患者体质量指数低于远期患者,平均住院时间较远期患者短,早期患者转为重症肺炎的比例低于中期和远期患者(P<0.05)。肾移植手术后80~130 d是患者免疫抑制情况最严重的时间,该段时间是患者发生肺部感染的主要时期,本研究中B组患者最多。
综上,肾移植术后肺部感染病原菌主要以细菌为主,且不同时期发病患者的临床特点存在差异,远期MPI患者的体质量指数高于近期和中期MPI患者,治疗时间较长。临床治疗过程中需根据相应的情况给予及时有效的措施预防MPI的发生。
[1] 屠国伟,罗哲,居旻杰,等.肾移植术后不明病原体感染导致急性肺损伤的治疗策略[J].中国临床医学,2011,18(5):655-658.
[2] 孙滢,赵庆春.肾移植术后肺内感染患者的药学监护[J].实用药物与临床,2013,16(10):945-947.
[3] 朱云松,邱晓拂,王尉,等.肾移植术后机会感染的预防[J].器官移植,2010,1(4):211-215.
尚文俊,E-mail:shangwj111@163.com。
R 699.2doi:10.3969/j.issn.1004-437X.2017.15.038
201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