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锋
摘 要 现代社会是技术社会。技术进步推动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带来一系列风险。风险的制造者应该是风险的承担者。微观方面,煤矿矿工是煤矿技术的使用主体,是煤矿风险的制造者。煤矿风险的制造者应该是煤矿风险的具体承担者。为最大限度避免矿难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保护,降低技术风险造成的资源与环境破坏导致的危害性,应该倡导、宣传、落实煤矿矿工的责任伦理。
关键词 技术风险 技术主体 伦理责任 矿工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矿难,夺走无数人的生命,破坏资源,毁坏环境。我们追究煤矿管理者和政府监管者责任,加大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同时我们积极探索事后处罚转为事前防御的道路,明确矿工作为技术使用者的伦理责任。通过宣传、教育,让矿工自觉肩负起矿工生命共同体的安全责任,自觉肩负风险评估责任和生态伦理责任。
1技术风险:现代社会必然面对的难题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人从基督教世界解放出来,人的主体性和理性驱除了蒙昧,带来科学技术的繁荣,促进工商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工商业繁盛推动生产效率提高,丰富人类物质财富,进一步加快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与此同时,科技进步也不可避免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尤其二战、原子弹技术、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引发人类对技术的反思,技术高度乐观的思想受到质疑。人们对技术引发的生态伦理问题、军备竞赛问题提出批判。科技世界里自然是有待于开发利用的原料,是我们加工改造的实验、劳动对象,失却了人文价值与艺术的美学价值。这些思想观念致使人类过度开发、掠夺自然界,人类面临各种生态危机与社会危机的困境。由此,讴歌技术转而客观公正批判技术,技术风险思想应运而生。
现代社会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不可避免。现代社会是技术社会,技术带来技术风险。现代社会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思议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同时也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技术与技术风险相互依存。技术带来技术风险,技术风险由技术产生。技术作为工具存在,就像菜刀。我们用菜刀做各种有益的事,我们也会用菜刀杀人、伤人。爱因斯坦在《大西洋月刊》发表文章,指出:“我认为原子能在可见的将来不会是一种福音,因此我必须说,它当前是一种威胁。”我们不会因为技术导致技术风险而抵制、放弃技术。而是积极想办法避免技术风险的不良后果。 “人是一种技术 存在”。人类社会进步需要技术,个人优先其他个体发展依凭技术。而技术发展存在技术风险。因此,技术风险与技术同在,是人类社会必然面对的难题和悖论。
2技术主体:技术风险的制造者与责任承担者
1948年7月,爱因斯坦在写给“国际知识界和平大会”的信中提出,世界各国的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分子,应该清醒认识到,我们深入研究自然科学,辛苦科学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用于造福人类,但也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 “科学家的悲剧性命运使我们帮忙制造出来了更可怕、威力更大的毁灭性武器,因此,防止这些武器被用于野蛮的目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以后的战争中,政治家、军事家动用核武器是不可避免。这将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威胁到人类持续生存。所以,科学家团体、社会组织广泛宣传,让各国政府意识到战争中运用核武器的严重危害后果。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应该强烈呼吁运用和平手段解决各国矛盾与争端。全世界应该行动起来设法阻止通过战争、诉诸武力、使用核武器等行为,实现人类和平。爱因斯坦作为科学家意识到科研成果给人类带来悲剧性后果,防止这些武器被用于野蛮的目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表明了技术制造者意识到技术使用进程技术风险的责任。而科学家们要求政府不使用核武器解决争端,说明政府作为技术使用者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其他技术使用者也应该有此义务。由此可见,技术制造者和对技术不当使用者对人类共同体承当相应的伦理责任。
技术主体作为技术风险制造者应承担伦理责任。不论是技术制造者与技术使用者,都是技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广泛,专业越分越细,每一个人只能研究某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中的一个方面,而专业之外的人对专业内的知识、技能、功效、影响知之甚少。技术研究、开发、使用更是如此。技术研究、开发、使用的从业人员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对技术产生的效益和风险认识有更加清醒、专业。尤其对于未来有哪些长远影响和潜在风险的技术专业领域外的专家无法评估,民众无法了解。本质上说,控制技术风险的终极手段还是技术主体的技术知识和技术力量。因此,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专业领域的专家比普通民众有更多的责任,避免技术风险是技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专家责无旁贷的责任。不仅是法律意义的责任,更需要技术主体肩负起必要的伦理责任。
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风险,我们一方面强调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和政治家的伦理责任;另一方面,技术消费者、技術使用者在技术使用、消费产生技术风险,他们理应肩负相应的的伦理责任。现代化煤矿使用一系列矿井建设、采掘、通风等技术和设备,不可避免产生许多由技术使用带来的技术风险。广义上说,煤矿作为技术使用主体应承担技术风险责任,这无可置疑。狭义上讲,煤矿矿工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微观、具体技术工具使用者,理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3煤矿矿工:煤矿技术的使用者和责任的承担者
煤矿企业是煤矿技术的使用者,承担煤矿风险的主体责任。经营煤矿就是经营风险,煤矿风险来自于技术使用主体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使用现代化煤炭开采设备和煤炭开采技术从事煤炭生产,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作为技术主体使用者的煤矿企业承担责任,是煤矿风险的责任主体。
矿工是一线技术的具体使用者,是具体风险的制造者。技术使用者是使用主体对已经投入消费市场的技术或技术产品进行符合预定功能或不符合预定功能的操作、利用和发挥的活动 。矿工是煤矿技术的具体操作者、使用者。矿工在使用技术时会产生一系列风险。某种意义矿工是煤矿风险的制造者,且大多是人为的风险。这种观点在煤矿事故多发的中国有具体的数据调查与分析。endprint
风险的制造者应该是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承担具体责任的责任主体。哲学上,责任和因果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责任归因的首要条件是因果性,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责任者行为能预见行为后果且能够按自由意志来行动。从上述引用的材料可以看出,导致中国煤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中,大部分是矿工引起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山西的重特大事故,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占比高达97.67”这一论断,所列诸多人为因素是矿工可以控制的。而且事故诸人为因素,矿工事前可以预见行为后果,虽然有很多外来因素逼迫,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事故发生。从权利义务角度看,煤矿资源是公共资源,煤矿企业及矿工在享有开采公共资源获取利润同时,由于技术不当使用等技术风险毁坏煤矿资源、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矿工有承担风险责任的义务与能力,需要肩负必要的伦理责任。矿工由于使用技术产生一系列风险责任,除了承担相应的事后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条例的制度性责任,更应该强调的是矿工的事前预防伦理责任。伦理责任是事前责任,在没有矿难和其他安全风险责任产生之前,在没有产生具体、现实的危害后果之前,矿工的伦理责任前置的道德惩罚启动。如果矿工的行为会给矿工共同体带来风险、危害,矿工共同体的舆论谴责给造成风险的矿工的强大的心理压力,压力转化为工作动力,减少人为事故发生。所以,为尽可能少避免矿难发生,保护矿工生命、煤矿财产、资源、环境。倡导、宣传、落实煤矿矿工的责任伦理意义重大。
基金项目:院级重点项目:技术风险视阈下煤矿矿工的伦理责任及参与安全管理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kj14-6)。
参考文献
[1] 常悦,栗继祖.基于灰色关理论的煤矿故人因失误分析[J].东工商学院学报,2012(6):71.
[2] [美]卡尔·米切 姆.技术哲学概论[M].殷登祥等,译.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25.
[3] 杨建邺.科学的双人器:诺贝尔奖和蘑菇云[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8(1): 269-270.
[4] 马栩泉.核能开发与应用[M].北京:化學工业出版社,2005(1):171-172.
[5] 陈红,祁慧,谭慧.基于特征源与环境特征的中国煤矿重大事故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9):33-3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