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首例“驾考作弊入刑案”一审获刑

2017-08-25 06:25余党政王晶
方圆 2017年15期
关键词:首例处罚金惠州市

余党政+王晶

车管所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车管所外演“窃听风云”,犯罪分子利用耳机、微型摄像头等电子设备进行考试作弊以求蒙混过关。日前,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惠州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惠城区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惠州市首例因为考试作弊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查明,从2016年1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武开始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州市车管所门口以借助作弊设备提供答案的方式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获利。2017年2月17日,李某武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以及覃某建等人提供作弊设备供四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日,李某武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该案的依法提起公诉,对打击本地区考试作弊这种诚信缺失行为,树立公民公平竞争的正确价值观,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惠城区检察院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干警广泛收集案例,阅读法律书籍,深入研究《刑法》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仔细审查案卷,进行证据摘录,前往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其供述及辩解,力求做到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7年6月8日,惠城区检察院对李某武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6月23日,惠城區法院依法对李某武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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