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涵跳槽的情节很帅吗?在法律人眼里,这个桥段有点渣。
Q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为女观众们提供了一个好老公新模板:贺涵。剧中有个贺涵跳槽辰星的情节,一言不合就跳槽,看起来帅帅的,但是这个情节若发生在现实中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贺涵就职于比安提咨询公司,和老板没谈成利益分配,就带着比安提的秘书和两个项目经理,跳槽到楼下与比安提从事相同业务的辰星公司。他还把比安提预签约的重要客户卡曼带到辰星。随后为了证明唐晶在自己心里胜过生意,贺涵放弃了卡曼。这个跳槽看起来很任性,仿佛跳槽既可以带走员工、客户,还可以带走商业秘密,其实很可能违背法律规定。
比安提是咨询业的龙头老大,不可能没有HR,也不可能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是指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或承担保密义务的职员约定在离开单位一定期限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就比如,蒙牛高管不能一离职就去伊利,也不能自己开牛奶厂。当然,离职人员想在短时间内转换跑道找到合适工作,是相当难的。所以原单位要给离职人员适当的竞业补偿金,离职人员才比较容易接受竞业限制协议。对原企业而言,支付一定的金额,能保证其较大的商业利益,也是值得的。补多少可以约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條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A如果高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任性跳槽到竞争公司,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会给原公司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高管贺涵如果和比安提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则他要对比安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高额违约金。
即使比安提和贺涵没签竞业限制协议,贺涵也不能这么张狂。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为: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劳动者都要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是签约才有义务;另外,竞业限制需要原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而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不需另付保密费。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关系?竞业限制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和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同样,侵犯商业秘密也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劳动者侵权和非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其他主体侵权。总之,贺涵的行为是有法律风险的,也可能在行业中被拉黑。追剧可以,模仿就需谨慎。(解答人:马丽丽 律师)
Q私设“山寨路牌”会受到什么处罚?
A最近,有媒体曝光,“山寨路牌”大行其道;电商平台上,“山寨路牌”的销量很好,价格动辄过万。这种由私人定制,外观与交通标志牌无异的路牌,成为颇受企业欢迎的“广告模式”。印有广告内容的路牌设置在路边,推广效果不亚于灯箱广告,制作成本却比较低廉。
但由于路牌存在大小、位置、未张贴反光膜等问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如果造成事故,设立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设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路牌,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山寨指示牌客观上承担广告牌的作用,应当受到广告法制约。其通过模拟公共设施的外观,发布广告的形式,已经涉嫌误导消费者,有虚假宣传之嫌。建议对于制售、安装此类路牌的企业,应该进行线上线下的联动,将日常巡逻与群众举报结合,实现共同治理。(解答人:王永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