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尔哈巴?阿合买提
摘要: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一个原来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出现的法律术语这一次真的出现在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并且“终身监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终身监禁制度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一个以死刑缓期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是一个处于完全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间的刑罚制度。所以,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影响重大。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
一、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为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人,对此类罪犯若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重于其犯罪行为;若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与其罪行达到罪责相一致,因此需要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制度自从确立之后,就被社会舆论称为是反腐利器,但是,想要将终身监禁制度惩罚腐败犯罪行为的预期功能发挥到最大,就必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终身监禁准确适用,否则又会变成纸上空文。所以,我们必须先对终身监禁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立法定位,然后才能将其正确适用,发挥它应有的法律功能 。
在《刑法修正案(九)》 施行之前,结合实际执行的状况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刑罚措施,有两类,分别是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和未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对无期徒刑的在实践中的执行方式增加了“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新的类型,也可以叫做“法定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制度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公布之前,在我国更多意义上与无期徒刑是同一个意思,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犯罪判处死缓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它更加清晰了终身监禁的意义,它与无期徒刑是不同意思。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制度,它与刑法体系中原有的刑罚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它是以死缓制度为基礎的特殊刑罚制度。换句话来说,犯罪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而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适用终身监禁的首要前提。
第二,它是以无期徒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属于刑法第50条的第1款的规定,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的情形,才能适用终身监禁。就其基本性质来说,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并且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所以,根据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终身监禁其实是无期徒刑制度的执行方式,这是由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无期徒刑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二、终身监禁逐步替代死刑
在“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政策影响下,死刑必然将受到严格的考察,死刑罪名的数量将不断减少,死刑替代措施就是指在立法上代替具体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的刑罚措施。死刑替代措施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要在贯彻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下,使在法律上被废止的具体死刑罪名仍能够受到与死刑相当程度的刑事制裁。这就告诉我们死刑替代措施并不等同于司法上的死刑的限制或者放弃适用,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轻易的改变它本身的含义而简化立法程序。
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必须有一个措施能够达到与死刑的威慑力相同,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由刑是指服刑人被剥夺自由为主要内容,将服刑人羁押在一定场所内的刑罚措施。从法益的角度来理解,这是对自由法益的剥夺。但是一直以来,自由刑并没有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漏洞,即“重定罪量刑,轻刑罚执行”,这就使得很多重大案件在诉讼阶段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在刑罚执行阶段却没有人关注,造成那些被判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并没有服满刑期就出狱,刑罚执行不到位,刑罚的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在减少死刑适用的环境下,“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这一刑罚制度能够有力的防止刑罚执行人员滥用私权,而且可以更好的威慑贪污腐败的犯罪分子,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有效的防止刑罚执行当中的逃脱惩治的现象,成为目前最有效率的防止腐败的斗争方法。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在今后的死刑改革之路中,终身监禁制度是一个很好的改革方向,但与此同时,我认为,还需注意到一些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是绝对性的无期徒刑,其残酷性未必逊色于死刑,寻找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的目的在于减轻死刑的残酷性,降低代价,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具有惩戒意义的措施,倘若以终身自由取代生命,无疑是加重了刑罚,背离了初衷;现代社会的刑罚所要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在人性化的基础之上惩罚犯罪分子,争取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尊重每一个个人。而且,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太片面地强调报应和惩罚,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因此,无减刑、无假释的绝对性无期徒刑背离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死刑改革理念,从本质上不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的过程当中,要同时注意终身监禁制度自身的不断的完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惩治和教育,因此惩戒的力度的把握非常重要,所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并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能够使犯罪分子仍然拥有想要出狱,并且努力弃恶从善的希望,所以,比起绝对性的终身监禁,更具有可行性。综上所述,我认为,将来在法律中能够成为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的是被限制减刑、限制假释的无期徒刑。司法和立法密不可分,二者只有互相弥补、互相配合才能更好、更有效的促进我国的死刑改革。
注释: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黄京平 [中图分类号] D924. 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 2015) 04-0097-06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海税评论,《网络(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88c7890102vrqj.html)》
③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35 页 -236 页
作者简介:玛尔哈巴·阿合买提,女,新疆克拉玛依人,1994年3月生,新疆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