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汉军
摘要”婚前财产的约定,可以有效解决婚变,便于对财产的定纷止争,但从感情上说是逆人性思维理念的,与中国千百年以来的婚姻中“夫妻一体”、“百年好合”相违背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前财产制度,界定了婚前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由于婚前财产制度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却越来越高,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种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过程中显现的若干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在于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各自的责任,也会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尽管如此,它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认识不能上升到足够高度,可能会影响婚姻的缔结和稳定性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很容易使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爱时那么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会降低,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做到婚姻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平衡,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较快,数量越来越大。而就目前婚前财产公证而言,如何保护无形财产,如何加大保护范围,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三)缺乏年限的限制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常常看到国外案例,结婚时公证的内容甚至细化到结婚多少年可以取得多少婚前财产。如果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可能会导致有悖法律的公平,如一方在婚后多年婚变,可能会使无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在实践工作中,应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倡导有益的“百年好合”。
三、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制度建立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双方的财产关系,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家庭债务发生诉讼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
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制度落到实处,体现婚前财产制度的意义及作用,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的详尽的协议,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
(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申办婚前财产公证大多是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压力,但是并不真心情愿。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同时注意借婚前财产协议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
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就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许多协议内容笼统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及要达到的目的并不是十分清楚。公证员应当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
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最大程度确保协议具体、明确,不因一方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公证员应审查约定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家庭成员或他人所有。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在实践中,不少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对于再婚当事人,因之前婚姻不可避免地对财产有所影响,所以对于财产归属更应全面审核,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财产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规定。公证程序程序公正严谨,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不允许其他人代理签订,且签订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不被强制。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制度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增加的地法律政策,有利于监督夫妻双方更好地履约。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夫妻婚后的和谐生活,增进夫妻双方的感情。特别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实行时间较短,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而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如果双方决定离婚,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以将以上规定引入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如何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结语
复杂的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现实社会中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因此,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财产公证,才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