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蓉+张丽
摘要:云南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富集区和核心区,该研究不仅对云南省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云南省特色经济发展赋予了强大的理论依据。结合云南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笔者总结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解决对策,希望对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的借鉴。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7)13-0028-02
据统计,云南少数民族人口1400余万,约占全省人口的40%,自古以來在云南本土聚居繁衍的少数民族高达25个,其中15个少数民族是云南独有的。这些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方式分布在全省各地,使云南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文化意义上各民族文化交流的走廊。云南省文化资源富集程度位居全国各省(区、市)之首,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核心区域和保护重点示范省份。[1]云南省多元化的民族风俗文化和与众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但决定了云南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事业全局中的关键地位,同时也有利于云南省的经济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并以其中蕴含的富有民族特色的价值取向、思维观念、文化氛围,而成为珍贵的、价值非凡的文化信息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开发,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纲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做出了重要指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既关乎地区、国家和民族,也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基本特点
(一)少数民族资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地位十分突出
云南省文化厅在2012年6月的统计数据中指出,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中国家级90项、省级127项、州(市)级2881项、县(区)级名录5422项,全省已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3698人。其中,占总量的80%以上的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0%,在世界也是罕见的。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
云南文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文化的多样性,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语言、不同的风俗、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世居云南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大杂居、小聚居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出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本真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是云南各族人民心血和智慧的结晶。
三、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
作为整个社会转型的一个方面,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整在以不同的形式加速变迁。经过云南省政府多年的不懈努力,云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尤其突出的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日愈显现,全社会逐渐意识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实现有效、可持续保护和传承,是实现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探索与实践值得在全社会推广和参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践:
(一)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是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保证
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不但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更铺平了法律制度的轨道。2000年9月,云南省政府制定“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实施过程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都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有效地提高了少数民族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云南省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使云南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传统文化保护的省份。
(二)建立专业调查、保护和开发的研究机构和横向有效的合作机制,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早在2005年,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由云南省政府和文化厅牵头,组建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心成立以来,为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评估、申报、保护和开发做了不少有意义的工作。政府和文化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战略合作,创建了云南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的外部条件,有效提高了云南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教育作用,形成从院所、学校到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参与
云南民族村、云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等一批单位被授予“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称号。同时,在全省各地乃至全国举办民族民间歌、舞、乐、手工艺等展演活动,打造民族文化艺术品牌。2012年2月,云南省参与了文化部举办的中国“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6月在云南省博物馆和云南省图书馆举办了2012年云南省文化遗产日活动暨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展览,并且举办了专题讲座。可以看到,作为民族文化大省的云南省,已经开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拓宽传播渠道,普及非遗知识,科学有效地开展教育宣传,提高了民众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
(四)坚持整体保护、真实性保护、原地保护和动态保护的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正确态度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到了非遗整体保护的理念,即政府必须承担起整体保护建筑文化遗产的责任。这一理念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特别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2006年以来,云南省已经公布56个民族聚居村寨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其中特有民族文化保护区29个。这种方法,体现了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原地保护和动态保护的思想,可以更好地维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
四、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发与对策
近年来,云南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但随之产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在保护和开发中面临一些困惑,并不是云南独有的,而是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或者说,在探索和尝试阶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越来越受到社會的关注,笔者就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发展应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有责任把遗产完好地保存下去,留给我们的子孙。因此,在现代化的快速进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中,不能一味地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牺牲掉生态效益和综合效益。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影响深远、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引导民众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意义,是开展工作的前提。
(二)构建系统化、完善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政策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较早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但是缺乏完善的配套政策,致使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对保护和抢救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力度不够。在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事实上,只通过一个法规来解决保护开发过程中所遇到的全部,是不现实的。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方面,应该立足于非遗保护和开发这一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并逐渐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
(三)开发运用多维空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路径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在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将生产性保护和创新性开发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积极开展活态传承,并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产品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应结合艺术院校和设计企业,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开发的专门人才,组织技术力量开发新产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体现时代精神。
五、结语
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云南各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展现了他们的生活经验和创造才能。协调保护与开发这两个矛盾体,可以从两方面来做:一方面,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尽量保持其整体性、原真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则应该顺应时代需求,进行可持续地发开和利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应在可持续理论的指导下,坚持整体、真实、活态的保护模式和科学、系统的开发原则,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云南60年·理论与实践创新:云南省第3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文集[C].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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