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汉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公共管理
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
李忠汉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公共性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属性,既是公共行政理论发展的价值依归,也是公共行政实践活动获取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研究发现,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本构成要素为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宪政法治、公共官僚体制、公共治理。这些要素在解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上存在着特定的逻辑关系:公共利益是主导性要素,通过公共过程对其他要素发挥引导和制约作用;公共过程是载体性要素,是实现公共利益进而展现公共性的载体;宪政法治、公共官僚体制和公共治理是保障性要素,它们通过公共过程要素影响着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进而对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发挥着保障和支撑作用。
公共行政;公共性;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宪政法治;公共治理
“公共性”作为基础性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哲学、政治学、公共行政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中,在不同的学科背景和话语体系下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内涵。就公共行政学而言,早在半个世纪前著名的行政学大师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在《公共行政研究》一文中就提出了何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这一令人深思的问题,即“什么是公共行政?‘公共’这一修饰词意味着什么特征?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是什么?”然而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在公共行政的理论研究和政府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在公共行政发展的历程中,公共性作为公共行政的根本属性和公共行政学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已经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要研究公共行政公共性问题,首先需要梳理“公共性”的定义。
(一)西方学者的定义
最早对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进行探讨的当属美国行政学家德怀特·沃尔多。他立足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从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中提出了理解公共性的三种定义:其一,从政府或国家的角度来理解公共性,这主要涉及到主权、合法性、公共福利等法律概念和哲学概念;其二,从经验的视角来定义公共性,即在特定社会中,从公共职能和公共活动的范围来界定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其三,依据一种常识性的方法,即政府承担的功能和活动来定义公共性。依据沃尔多的观点,公共性是公共行政不同于一般行政的特性,主要体现为政府的职能、合法性和公共利益取向等。[1]
行政学者尼古拉斯·亨利(Nicholas Henry)从“公”“私”差异的视角对公共行政公共性概念进行阐释。亨利认为,理解社会公共性(Publiceness)和私人性(Privateness)相区分的要素包括行为者、利益和可进入性,并把它们作为理解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三个基本要素:公共组织、公共利益和公开参与。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组织在公开参与的行政环境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
美国学者詹姆斯·W.费斯勒(James W.Fesler)、唐纳德·F.凯特尔(Donald F.Kettl)认为,理解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出发点是弄清它与私人行政的区别。首先,二者最基本的差别在于法治;其次,与私人行政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过程,如与效率是私人行政的最终目标不同,公共行政必须是既有效率而又是公平的;最后,公共行政还要接受公众的监督。[3]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认为,对于公共行政领域而言,公共性理论必须包括有效和有责任性的民主治理等多个层面。首先,公共性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其次,公共性必须考虑在政治体系的运作中被告知和参与的“品德崇高的公民”;再次,公共性必须包括回应性,公共行政不仅仅要致力于效率和经济,还要致力于社会的公平;最后,乐善好施与爱心,政府的目的就是把政体价值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公民,拥有一种建立在乐善好施基础上的观念,这才是公共行政的目的。[4]
美国学者戴维·H.罗森布罗姆(David H.Rosenbloom)、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Robert S.Kravchuk)、德博拉·戈德曼·罗森布罗姆(Deborah Goldman Rosenbloom)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主要在于公共部门在许多重要方面与私营部门的行政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行政以宪法为基础;第二,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公共行政与私营部门管理的区别在于政府有义务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公共行政与私营部门行政在面对市场机制时的表现不同,即公共部门运作较少受市场因素的干扰或者说远离市场机制;第四,公共行政基于“公共信托人”的身份来行使人民委托的主权,因此,公共行政人员应该遵守代表性、回应性、透明性等公共价值。[5]
荷兰当代学者尤多·佩斯科(Udo Pesch)在谈到公共行政公共性的重要性时指出,公共行政理论中存在着区分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的五种方式,并认为它们都源于两个视角:经济的视角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物品的公共性相连,而政治的视角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相连。佩斯科指出,经济的视角与政治的视角事实上应当结合起来,以获得对公共性更为全面的认识,而且什么被看作是公共的在不同民族国家也是不一样的。[6]
(二)中国学者的定义
中国学者对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理解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目的说”。这一视角把行政公共性理解为政府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该观点认为,“公共性就是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共精神的意识形态等”[7]。把公共性理解为“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部门自身需要完善的责任机制等”[8]。
第二,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价值说”。这一视角把公共性理解为一个具有公平、正义、平等、责任等一系列内容的公共行政的价值体系。这主要从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所应追求的价值取向来界定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公共性作为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行政的本质特征,“在价值观上主要体现为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公共行政理应将‘公共性’作为其核心的理念与价值”[9]。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理解为公共精神,主要包括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务的精神等四个方面[10]。
第三,从比较的视角来理解行政公共性,该观点认为公共行政公共性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在行政主体、手段、取向、对象和内容等的差异上:公共行政主体即政府部门而非私人部门的“公共性”;管理手段即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价值观即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的“公共性”;管理对象和目标的“公共性”以公共事务、公共问题为管理对象,其目标和宗旨是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11]
第四,把公共性理解为民主生活的原始元素,强调公共性与民主的关联性。这种观点认为公共性是营造政治生活的必要条件。公共性作为公共行政的职志,其在现代政治运作实况中体现的可能性,系于宪政体制的建立、具有德性意识的公民、兼顾有组织和零散的公众利益等基本条件。就公共组织和行政人员本身来说,应坚持如下基本价值准则:公共行政旨在强化政府的合法性、应具有政治感召力、应促进政治共识的形成、应调理政策的逻辑性、应引领公共议题的产生。[12]
第五,对行政公共性不作具体的界定,而是指出行政公共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增进公共利益、接受广泛的参与等方面,这间接地包含着对行政公共性的理解。如认为管理的公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委托,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制约;其次,其所管理的对象是公共事务,而不是与某个特殊阶层的利益相关的事务;第三,政府的决策过程应该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过程;第四,政府管理的内容应该主要体现政府对公民的服务;第五,面对政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利。[13]
中西方学者有关公共行政公共性的解释,尽管存在着分歧,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都无法回避支撑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构成因素。只有找到了这些基本要素才能对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进行更清晰的解读。通过对中西方学者关于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内涵和特征等的梳理,可以看出,中西方学者在对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理解上具有相当大的重合性,可以归纳出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绝非仅仅是实现政治目标或国家意志的单纯手段或工具,而是内在地赋予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行政或私人行政的基本特性之一。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本质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公共利益是一个涵摄了公平、正义、平等、责任等一系列内容的公共行政价值体系。
第二,公共过程。与私人行政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过程。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公共性主要体现为公开、参与和回应。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是否被纳入行政过程中。这也是公共行政区别于私人行政“自我封闭”“私密运行”的基本特征之一。
第三,宪政法治。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主要差别在于公共行政必须基于宪政法治而运作。宪政法治是行政公共性维系的前提和基础,公共行政要对宪法承担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正是在人类社会对宪政法治的追求中,政府行政才逐渐脱离了“人治”色彩而实行法治,从而获得根本性的重塑,具有了公共性。
第四,公共官僚体制。公共官僚制是公共行政的中枢,公共行政是按照现代官僚制的原则构建的行政管理体系,以至于公共行政其实就是官僚制行政。公共官僚制在扩大公共利益总量上具有优越的效率优势,凸显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性”,但必须接受公共价值的引导、接纳民主、承担公共责任等。这也是公共行政(公共官僚体制)区别于前现代社会中家产官僚制或世袭官僚制(前官僚科层制)的特性之一。
第五,公共治理。从组织层面来理解行政的公共性就是公共组织所体现的公共性。公共组织是现代意义上公共行政的主体,包括作为核心主体的政府部门和作为准主体的非政府公共部门,它们具有不同于私人组织的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因此,在治理主体上,公共行政公共性就体现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公共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即公共治理。
以上五个要素是衡量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差异性的标准。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性就是表征公私行政差异性和清晰度的概念。在此意义上,可以把这五个要素看作是理解、分析和研究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准。由于这五个要素是通过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横向比较得出的,它们也称之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横向层面*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横向层面是指从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或一般行政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理解行政公共性的内涵,它主要体现为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或一般行政的差异性或清晰度,这种差异性就表现在文中归纳出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公共过程、宪政法治、公共官僚体制和公共治理等要素。(相对于下面的纵向层面*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纵向层面是指在人类社会纵向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政府行政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的重塑,开始获取公共性。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就是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变的时期,因为该时期出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分离,政府行政逐渐脱离了农业社会形态下的“私天下”行政的色彩而开始拥有公共性。本文用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纵向层面来描述行政公共性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简言之,就是在出现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相分离的历史“拐点”上,才出现了拥有公共性的政府行政,即公共行政。而言)。
然而,就人类历史而言,虽然有政府就有政府行政,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形态下的政府行政都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是人类社会的政府行政实践活动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才开始获取的。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就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过渡的时期,因为该时期出现了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或一般行政、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只有出现这种分离,公共行政才能体现出与私人行政不同的特性,即公共性。因此,在纵向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分离是行政公共性产生的基础。具体而言,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种公私尚未分化的治理体系,虽然也存在着“公”与“私”的概念,但只是表示人群聚合规模的大小,仅此而已,根本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私内涵。只有到了近代的工业社会,才出现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分化和分立,才能对公共部门进行公共性审视。由于公共行政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形成的以“公共权威”面目出现的公共领域的实体性构成部分,而现代民主政治是公共领域及其观念生存与发展的政治前提,因此,现代民主政治也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生成的政治前提,这种现代民主政治就是被视为民主理想类型的代议制民主,也就是说,在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中,政府行政逐渐脱离了私人色彩而获得了公共性。*民主政治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前提和保障,这也是学术界在探讨公共行政公共性时将其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时期的原因所在,认为在古希腊直接民主政治下的行政已经具有了公共性的内涵,其实这种公共性是一种全民性,象征着民主政治的生活方式,即直接民主表征着那一时期民主与行政两方面的根本特征。从政府行政的角度讲,这种直接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或行政形式就体现为民主行政,这与今天所讲的民主行政不完全一样,其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是民主与行政的融合,与今天代议制民主时代的民主与行政的实质性分离不同。在公私尚未分化的农业社会,国家是统治者的私有物,政府行政也不过是统治者私人行政的延伸,谋求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成为政府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虽然也执行一些诸如兴修水利、道路交通、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些公共职能只是从属于阶级统治的目的,只是以手段形式存在,在本质上仍属于“私天下”行政范畴,不具有公共性质。到了近代工业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开始分化,宪政民主的确立,完成了主权在民对主权在君的根本性置换,政府行政至少在观念上应以谋取公共利益为宗旨,从而实现了根本性的重塑。当然,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生成或开始获得并不意味着终结或一劳永逸的获取,这只是一个起点,即一个从不充分走向充分、从形式上的公共性走向其与实质上的公共性相统一的过程的起点。
在人类社会纵向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分化和分离,政府行政获得了根本性的重塑,开始获取公共性。在此意义上,本文称之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纵向层面,主要是用来描述公共行政公共性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其实,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是统一的。一方面,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纵向层面是横向层面的前提,只有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分离,才能产生公共行政区别于私人行政的基本特性,即上述中的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构成要素: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宪政法治、公共官僚体制和公共治理。另一方面,横向层面是纵向层面的支撑。政府行政之所以能进行根本性的重塑,开始获得公共性,是因为其横向层面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并且构成横向层面的五个要素也是提升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根本途径(见表1)。
表1 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理论分析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以公共过程为载体,以现代官僚体制、宪政法治、政府部门与非政府公共部门合作治理为保障,以表征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行政的本质特性。
作为公共行政研究的基础范式,公共性是贯穿于公共行政体制建构以及公共行政活动一切方面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原则。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宪政法治、公共官僚体制、公共治理等是支撑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本要素,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解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上存在着特定的逻辑关系。
(一)作为公共性的本质体现,公共利益是支撑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主导性要素
从历史上来看,正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增进、维护和实现才使政府行政逐渐脱离私人色彩而获得了公共性。公共利益要素相对于其他要素具有优先性,它与其他要素的诸种关系不仅可以视为影响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因素,也可以视为提升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本方式。首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公共行政公共性内涵的重要体现,也是其核心目标和本质问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着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他们总要通过特定的方式获取潜在的或现实的资源和条件,即“利益”。这些利益既可能为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所独享,也可能为一定范围内各种社会行为主体所共享,两者可以分别称之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就这两种利益的实现方式而言,私人利益的实现多采用个体选择策略,公共利益的实现多采用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策略。公共行政就是公共部门采取公共选择策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它存在于“公共”领域之中而与存在于“私人”领域之中的私人行政相对应。这是由公共部门(行政)的“公共”属性与私营部门(行政)的“私人”属性决定的。因此,公共行政作为一种集体选择行动,正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才获得了不同于私人行政的“公共”特性。其次,公共利益是实现私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从而表明了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价值所在。在逻辑上,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产生的原因;在现实性上,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在“私人”领域中,其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交换方式获取生存、发展、追求自由和幸福所必备的资源和条件(私人利益)。然而,人类共同体的维系除了要满足多元化社会行为主体独享的资源和条件(私人利益),更依赖于满足社会行为主体共享的资源和条件(公共利益)。这些资源和条件(如调适私域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准则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依靠“私人”领域的交换行为无法实现,必须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与“私域”中的核心问题是私人利益的实现一样,“公域”中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本质体现。
(二)公共利益通过公共过程要素对其他要素发挥着主导或制约作用
公共利益作为支撑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主导性要素,可以依据其对其他构成要素的主导性作用,说明影响或支撑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主导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共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过程,是与“私密性”相对应的公开、参与和回应的过程。公开意味着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和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的监督;公民参与是公共行政实现公共利益的依靠力量和重要主体;回应则有利于强化公共行政理解公民并满足民众需求的能力。公共行政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其普遍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回应性。公共利益作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本质体现必须落实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离开公共行政过程,公共利益只是毫无意义的“口号”或令人难以置信的“宣誓”。因此,公共过程是实现公共利益进而展现公共行政公共性的载体,公共利益既是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也是公共行政过程的结果和检验行政过程公共性的标准。公共性的公共利益要素对行政过程的主导或制约作用意味着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来优化和检验公共行政过程从而将焦点集中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上。公共行政既要讲过程,又要讲结果。公共过程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载体,公共利益是公共过程的结果,公共利益对公共过程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了公共行政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2.公共利益基于公共行政过程这一载体要素,并与其他要素存在逻辑关系。首先,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宪政法治的逻辑关系。作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本质体现,公共利益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为公共权力意志,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公共行政得以运行的基础和后盾。公共权力的公共性集中体现了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然而,公共权力具有双重性质,是一把“双刃剑”。这就需要在行政过程中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将公共权力列入法律的裁判范畴。一方面使公共权力受到严密的控制,体现出有限的特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共权力的正确运行,使公共行政能够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出有效的特征。在现代社会,宪政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演进的伟大成果,是公共权力意志的集中体现,因而,公共行政公共性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必须以宪政法治而运作。立宪秩序和法治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获得和展现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在此意义上,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公共过程与宪政法治的逻辑关系就是公共行政过程要依法行政,使得公共权力体现出有限和有效的特征,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宪政法治只有被贯彻和体现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才能发挥对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支撑和辅助作用。换句话说,用宪政法治来规制和引导公共行政是提升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本路径。
其次,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公共治理的逻辑关系。人类社会只能以共同体的方式存在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公共事务是不可避免的。公共事务实际上体现了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便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即公共行政过程。在现代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形态主要指公共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由于公共利益在物质形态上表现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部门是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主体,非政府公共部门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的特点而成为公共管理的准主体。它们在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需求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非政府公共部门还具有批判功能,体现参与和监督精神,能促使政府部门履行法定的公共性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性起着批判、补充和矫正的作用。这也就是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非政府公共部门开创的“公共性”。在此意义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就体现为政府部门与非政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即公共治理。
最后,公共利益——公共过程——公共官僚体制的逻辑关系。公共行政公共性的获取和展现离不开良好的行政体制。现代官僚制是公共行政体系的中枢,官僚制行政在扩大公共利益总量上具有优越的效率优势,凸显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性”。如果缺乏效率,官僚制行政很难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公共利益也无法得到实质性的维护,从而使得公共行政公共性大打折扣。然而,官僚制行政的“管理性”所体现的效率价值是公共行政的实践性价值,必须接受公共利益、公平、正义、民主、公共责任等基础性价值的引导,也就是说,在有效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分配好公共利益,否则在提升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上将失去现实意义。因此,在公共行政的公共过程中要用“公共性”来引导和制约“管理性”。与通过扩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准和质量以提升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相比,变革和完善行政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也许是一条更加根本的路径选择。无论是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典范式变革,抑或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历次行政改革都可以视为对官僚体制的改革,其主旨就是为彰显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扫除“体制性障碍”。
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逻辑关系,正是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才使公共行政呈现出“公共”特性。基于上述对各要素之间诸种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主导性要素;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作为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本质体现,通过公共过程要素对其他要素(包括公共过程要素)发挥着主导或制约作用;公共过程是载体性要素;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必须体现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离开公共行政过程,公共利益只是毫无意义的“口号”或令人难以置信的“宣誓”;宪政法治、官僚体制和公共治理是保障性或辅助性要素,它们通过公共过程要素影响着公共行政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进而对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发挥着保障和支撑作用。
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是对公共行政公共性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具体阐释;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是提升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基本途径。
[1] WALDO D.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M].New York:Random House,1955:8.
[2] 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M].项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72—75.
[3] 费斯勒,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11.
[4] 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刘霞,张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47.
[5] 罗森布鲁姆,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张成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15.
[6] PESCH U.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 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2008(2):2—7.
[7] 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2(2):7.
[8] 蔡立辉.公共管理:公共性本质与功能目标的内在统一[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147.
[9] 丁煌,张雅勤.公共性:西方行政学发展的重要价值趋向[J].学海,2007(4):113.
[10] 张成福.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兼对主流公共行政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J].中国行政管理,1995(5):15—17.
[11] 王乐夫,陈干全.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之异同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2(6):12—15.
[12] 林钟沂.行政学[M].台湾:三民书局,2001.669—713.
[13] 高航,杨松.新世纪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3—4.
[责任编辑:林丽芳]
Elements of Public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ir Logical Relations
LI Zhong-h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zhou 450001,Henan,China)
As the basic proper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is not only where the valu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ies belongs, but also the base which supports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ctivities.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basic elements of public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clude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process, 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 public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These elements have a specific logic relation in deconstructing public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 interests, the dominative element, plays its role of guidance and restriction in the public process. Public process, the vector element, is the vector of publicity in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 public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re the security elements which support and guarantee publicity by working on public process and affecting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process; 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 public governance
2017—06—04
李忠汉(1983—),男,河南新蔡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D035
A
1674—3199(2017)04—0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