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14岁的小美乘坐公交车回家。在一路口,公交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小美受伤住院。小美的父亲杨先生就此事向公交客运公司索赔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公交客运公司负责人辩称,小美是未成年人,杨先生没有对小美尽到照顾义务,不应让其独自乘坐公交车,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公交客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小美的受伤,直接原因是公交车司机突然急刹车造成。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小美受伤的责任。
姚 懿(江西省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