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治”是秦、汉初的国家治术以出土文献为中心的考察

2017-08-11 00:15薛一鸣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3期
关键词:战国观念法律

薛一鸣

战国中晚期的诸子所讨论的“孝治”观念,为秦、汉初的“孝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秦、汉初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入了“孝治”观念,使“孝治”成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的统治方法。

中国有关“孝”的观念,在先秦时期就已有论述。笔者在阅读秦简的过程中,发现被后世称为暴秦的法律文书中有关于“不孝罪”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孝”观念,来源于氏族内部的血缘伦理关系,在以氏族为核心的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孝的观念被继承下来。到战国中晚期,“孝”的伦理性观念依时势发展为“孝治”观念。因为汉初吕后二年的法律与秦律一脉相承,有必要放在一起考察,本文拟就秦、汉初的法律文书中所见“孝治”作为一种国家治术作如下考察。

战国诸子的“孝治”观

日本学者佐藤将之把战国文献中的思想特色以孟子晚年为分界点,孟子之前,即战国早期的思想,主要要求统治者以实践伦理价值(如仁、义)的方法来谋求理想社会国家的实现;孟子以后的思想家,似乎开始分析国家社会的机构,运行的原理。诚如佐藤将之所言,战国中晚期诸子之思想与之前是大有不同的,战国中晚期“孝”观念也从伦理性概念依时势发展为政治性概念,具有政治性的“孝”观念或思想,也可称为“孝治”观念或思想。从“孝治”的角度分析,战国诸子的国家治乱学说中的孝论各有不同。

商鞅在秦国施行变法之时,认为“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的理念,不能够使天下长治久安,陶鸿庆注曰“此乃性之或有,非法之常”,只有用法令保证臣忠、子孝以先制其民,从而达到制天下的目的。《韩非子》单列《忠孝》篇,韩非对孔子孝悌主张并不赞同,批评儒家有道者进不得为主之臣,退不得为父之子的作法,认为尧舜禹汤弑其君是有违君臣之道,而阐述自己对忠孝观念的理解,“所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君父虽昏庸不肖,臣子也不能谋叛,主张无条件的忠孝观。庄子主张“谨修而身,谨守其真”,回归自然,反对儒家学说劳心劳形,认为人的“本真”存在于人内心,这种道理用在人伦上“事亲则慈孝,事君则忠贞”。道家认为只有回归本真才能使社会恢复孝亲忠君的秩序。墨家以天下混乱是“不相爱”引起的,主张“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墨家主张兼爱,其孝论思想是爱父兄和君主如爱己身就不会不孝,视子弟和君臣如视己身就不会不慈爱。

战国儒家继承了孔子“孝”的观念,主张“移孝作忠”,但其孝论在儒家内部也呈现不同的论述。思孟学派主张“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刘乐贤先生从这句话的语境出发,认为句中“绝”“杀”都是丧服用词,是减杀之意。荀子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儒家事君从父是以道义作为衡量前提的,父亲不合理,儿子要谏诤不使父亲陷于坏的名声。荀子时代已是战国晚期,兼并战争频起,主张“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臣子应该尊崇君权、父权为最大,如此国家不至于混乱。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年的著作,兼儒墨合名法,其中专门有一篇《孝行览》,认为统治天下、治理国家的根本是致力于人事,人事中孝道最为重要,“人主孝,则名章荣,下服听,天下誉。人臣孝,则事君忠,处官廉,临难死。士民孝,则耕芸疾,守战固,不罢北。夫孝,三皇五帝之本务,而万事之纪也。”即人主、人臣、和士民做到孝,国家便可以得到大治。执“孝术”可以“百善至、百邪去、天下从”。笃谨孝道要做到“行于亲重而不简慢于轻疏”,君主治理天下应该“爱其亲,不敢恶人,敬其亲,不敢慢人”,“爱敬尽于事亲,光耀加于百姓,究于四海”,如此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孝行览》实际上综合总结了战国诸子的孝论,认为“孝”对国家治乱、天下治理有很重要的意义。战国诸子的“孝治”观念对秦汉大一统的“孝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

秦及汉初法律制度中体现的“孝治”实践

统一六国后,秦朝的国家结构依然是“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仍然有宗庙祭祀。秦代的“孝治”观念体现在其各项政治实践上:官吏的道德修养,法律制度对不孝罪的明文规定,政府的养老政策等。

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规定“黔首不田作不孝”,“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为人友则不争”,官吏不仅自身要做到慈爱孝顺,而且如果百姓因为不耕作而无法赡养老人,官吏也要负责教化他們勤于耕田以做到父慈子孝。这则材料与儒家孝的教化作用并无二致,但从“孝治”的角度来看,以下秦、汉初的法律条文体现了维护等级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其目的是维护君主的绝对的权威和社会等级秩序。这显然与战国末年荀子所提倡“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尊君权父权的观念相一致,且与《韩非子》中“尧、舜、汤、武或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的无条件的维护君臣之道、父子之义的观念相一致。战国末年尊君权父权的思想也确实在秦汉帝国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说明尊长如果认为卑幼不孝,就可以到官府控告,要求官府替自己杀死卑幼,官府即刻受理,前往抓捕。官府经过审理确实如尊长所说,则不用经过一般审判程序中的三次宽宥从轻来处理,可以直接受理,正如《法律问答》“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秦法律制度背后的观念也为汉初所承袭,秦律规定“‘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卑亲属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如殴打曾祖父母,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二年律令·贼律》对作为卑亲属的夫妻双方骂詈、殴打、杀伤期亲尊长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可视为对秦律的补充:(甲)“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乙)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段(假)大母、主母、后母,及(丙)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丁)“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戌)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己)“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庚)“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辛)“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四两。”从甲、乙、丁、庚可以看出,子、子妇杀伤、谋杀、殴詈父母祖父母皆处以死刑,子杀伤、谋杀、殴詈父母除弃市之外,并坐其家室,不能以己之军功爵减免或赎不孝罪。乙、戌条同秦律《封诊式·告子》规定相同,凡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己、辛条法律对于卑幼殴打大功以下亲属的处罚较基亲要轻,根据服制远近处以相应轻重的处罚。卑幼骂詈大功以下亲,根据服制远近判为赎罪或罚金。除此之外,即使子孙杀伤尊长以后自首,也不可减罪,如律令“杀伤大父母、父母,……自告者皆不得减”从事。

尊亲属在亲属相犯减刑和财产上享有特权。“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父母杀死子孙可以进行收赎,罪不致死。子孙则不能告父母,《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勿听而告者市。”国家将子孙控告父母的行为视为不孝,官府不受理此类案件,并将子孙处死。

秦汉律明确规定了父家长的财产权,《法律问答》规定“父盗子,不为盗。”《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届,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外道取其子财。”父母祖父母拥有对子孙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以上关于“孝”的法律条文是在尊尊原则下所作,重等级和秩序。秦汉初施行的法律制度体现维护社会中由来已久的父权家长制,从而也保证了大家长的绝对权力。从国家层面来说,大家长如同君主,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秦汉法律制度则是在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汉朝的养老尊老政策政策更是如此。

汉初政府为了贯彻“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对国家的高年有特别的优待,《徭律》对皖老和免老做了相关免除徭役的规定,“皖老各半其爵yao(徭),口入独给邑中事。当yao(徭)戌而病盈卒岁及系,勿聂(摄)。”“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皖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应当运粮的人独自与有废疾的皖老或免老居住,考虑到无法照顾老人的原因,按律不用去运粮,县道发传送的徭役不能役使免老,“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yao(徭)使。”

《二年律令·傅律》中还有关于养老的法律规定。按二十级军功爵制对免除徭役的老人和免除一半徭役的老人年龄进行了规定,并按爵位的不同,给九十岁以上的高年每月发放粟米,并给七十岁以上的高年授予王杖,“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衷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武威汉简》中的《王杖十简》有两条诏书,分别是(甲)“诏御史日: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乙)“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二年,胜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大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由此可以看出汉初政府养老尊老的政策,受王杖之老者,既比于六百石官,其犯罪耐以上时,特别享受先请之权利,依八议之制酌情减免,轻罪则宥,重罪减轻。受杖的高年是有特殊权利的,可以进入官府、天子赐予的宅子,可以在驰道旁道行走,并且不能被征召、骂詈、殴打,否则以大逆不道的罪处以死刑。

秦、汉初这段时间里,我们表面上看到的是从秦崇尚的法家学说到汉初好黄老无为学说的变化,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这段时间或者更长时间内整个社会仍然是宗法社会,而“孝治”又是秦汉宗法社会的主要内容。通过国家政治实践中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家治术,秦汉简牍中有关不得骂詈、殴打、杀伤父母的法律,表面上是教化民众父慈子孝,其实际目的是维护家长、君主的绝对权威,体现了“孝治”是那时国家的一种统治技术。

以上所论,战国中晚期“孝”观念已经从伦理性概念依时势发展为政治性概念,“孝治”作为一种治术体现在秦汉帝国政治实践中。以上关于“孝”的法律条文是在尊尊原则下所作,重等级和秩序。尊尊原则下的孝是统治阶层权益保护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的一种秩序。移孝作忠是秦汉初孝治的主要内容,国家通过政策规定、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维护社會秩序和保障国家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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