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履职问责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教育履职问责应当是一个教育问题的解决过程,要通过履职问责,明确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教育问题的办法,使有关问题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进而全面提高教育改革与发展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仍面临很多困难,包括评估组织的权威性、评估考查的合法性、评估考查的程序与规范、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伦理、评估结果的认定、评估结论的形成以及责任的确定、问责的范围和对象、问责的落实等,这些都还需要在实际履职问责过程中逐步加以明确,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省级政府教育履职问责的规程。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别敦荣
● 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说明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体系上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综合督导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省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也有助于规范省级政府的履职行为,避免只重视有专项督导的工作而忽视其他工作,或者为完成某些大型督导任务在财政上寅吃卯粮、导致区县教育发展后续资金缺乏的现象产生。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田慧生
● 围绕省级政府统筹,必须尽快健全以法治为基础、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基本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吉林省教育学会会长王青逯
● 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评价工作长期有效,不流于形式。一方面,《办法》能够提醒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另一方面,也能通过科学的手段提升省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