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本,李 勃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一体化、层次化的纵横联动与身份化的理性回归
——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探索
邱 本,李 勃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并入、合并、并轨”的过程中,制度实践的效果不尽人意。掺杂历史原因和当局者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在遭到抵制与反对后,进展缓慢,身份“特权”依旧存在。原本“合二为一”的制度构想,在长期的过渡阶段,形成了“分二为三”的尴尬局面。抛去制度现实的种种忧愁论,我国一体化的理想状态,相对终极的目标即是在多次并轨后,形成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然而,在理想状态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契合点非常有限。现实情况不尽人意,到达理想状态困难重重,哪怕达到愿景依然出现矛盾。种种迹象表明,或许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设计出现了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许缺少的是一种一体化、层次化的纵横联动与新身份化的理性回归。
一体化;层次化;身份化;养老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的阶段体现着不同群体的利益与矛盾。由于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渐渐从“分”的领域逐步走向“统”的路径。1978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干部”和工人的身份作出区别。不论工作于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依干部身份“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制度”①参见:《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6条。;而依工人身份则“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②参见:《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因特殊原因,姑且不论当时的“离休”,此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体制的模式,明显带有浓厚的身份色彩和“所谓双轨制”的特征。1984年 - 1986年,以“单位制转向公司制、合同制取代终身制、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等为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路径转变。自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路径转变随着历史沿革以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工、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农民、城镇居民的顺序和线索拉开了序幕。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延伸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改变职工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包办局面,引入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机制,开始探索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①参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2条。。与此同时,此文件的第12条承诺机关事业单位也将进行养老制度社会化的改革。自此,在以劳动合同制工人为线索的养老制度改革探索中,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为线索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就劳动合同制工人线索而言,1993年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解决养老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而设立)意味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化的基调上进入制度具体化的研究。然而,就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进入具体阶段过程中,一条以农民工养老为主线的制度探索打破了平静。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正式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体化,以一种“并入”的方式得以初步完成。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并轨
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困难重重,那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的社会化改革更是难上加难。事业单位的改制促进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②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第2条、第4条。。自此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历经多次,由于诸多利益博弈(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与福利、改革技术难题、制度转轨成本等原因),改革进展缓慢。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五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的试点工作。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一体化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试点改革并未取得实质进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虽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设立,但两者对应的待遇与福利依旧有所差别。两者制度所谓的并轨也仅仅是制度框架的并轨,并非实质内容的一致。
(三)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合并
相较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俗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俗称:城居保)的合并则显得流畅一些。1992年,民政部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立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措施(俗称:“老农保”);基于对老农保的发展,2009年《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新农保”的各项措施。较老农保而言,新农保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普惠化、灵活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①参见: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4条、第6条。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居民为其“老有所养”提出了要求。2011年,依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的城居保,其基金筹集、养老待遇结构、基金监督等大部分内容与新农保有所重合。也正因为新农保与城居保这样的内容重合,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四)一体化与层级化的发展分析
从起初一切由国家包办到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一种从单位人走向社会人的理念渐渐蔓延。无论是基金筹集还是养老待遇的组成模式,我国养老保险社会化道路渐行渐远。随着我国养老制度的发展,养老制度在社会化路径的基础上开始了一体化的尝试。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合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农民工被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这典型体现了我国养老制度一体化的实践与趋势。可以说此时的一体化是我国养老制度历史沿革的结果。
在我国养老保险社会化、一体化的模式下,层次化的设计一直备受关注,其满足了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求的同时,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成就。“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原有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改革,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1]“尽管时至今日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定型发展,但不可否定这种制度变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单一层次保障转变为多层次、多支柱式养老保障体系”[2]。如果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定位于我国养老保险宏观层面的表现,那么微观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档次从100元至2 000元,共12个档次”[3],也是一种层次化的小范围表现。
相较于 1889年德国率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了风风雨雨。从“干部”和“工人”的具有人身依附色彩的制度安排到“并入”、“并轨”、“合并”的一体化设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化繁为简。随着层次化理念的提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一体化与层次化的初步结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用较短的时间编织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养老圈,然而“未富先老”的现实、历史问题以及养老制度本身弊端等原因均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了困境。
(一)身份“特权”和逻辑冲突
如果将改革初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干部”与“工人”的区别视为身份的差异,那么,由此差异造成的养老保险的大不相同(即干部适用退休金制度、工人适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则为双轨制的某种深化。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顶层设计虽然有所进展,但依旧无法摆脱身份“特权”的历史阴影。“农民工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合并”优化了我国养老制度的公平化理念,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始终带着改革初期身份差异的阴影,由于遭到利益者抵制与反对仅仅实现了制度框架的统一。历史意义的“身份”带着浓厚的人身依附色彩,随着梅因“从身份到契约”[4]的论断提出,人类社会很快经历了一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5]。然而随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相关领域的扩展研究,“身份”这一概念又有一种全新的理解,即身份社会的理性回归,“绝非回到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而是从强调个体属性转向强调人的群体属性或社会属性。”[6]现代意义的“身份”以一种社会位置的概念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称关系。按此概念推演即相同义务的群体应以对称的权利享受同一社会位置的身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同有“国民+劳动者”的社会位置,姑且不论并轨前两者的福利差异,哪怕并轨后,两者依旧为“同一社会位置、相同义务而前者福利更优”的局面。于价值理念而言,此种局面有违平等、公正;于现代意义身份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工人、居民,始终有所“特权”。此为其一;其二,基于上述“身份”概念,若将企业职工定位于“居民+劳动者”的社会位置,那么企业职工实为一种“国民”的“劳动者”身份发展,按此逻辑,企业职工的身份内涵包含居民身份的基础特质。具体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所重合后,再有所发展。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后补的制度设定,并未有此考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大相径庭。“身份的理性回归”作为社会保障法理论的重大发现与发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脱轨”既不合基础的概念逻辑,也不合现代意义的理论发展。
(二)一体化模式的滞后与层次化模式的虚化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体化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完成了历史上的“多次制度并轨”。虽然“并入、合并、并轨”的深化发挥着一定程度的化简功效,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依然存有制度碎片化严重的尴尬局面。无论并入、合并,还是并轨的制度安排,虽其意图实现保险制度的碎片拼接,但新旧制度的衔接往往促进矛盾的凸显。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会同时存有上述两种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形成过程,也意味着一定时期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行适用;在这种新旧交替的矛盾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的并轨,由于历史原因和利益的触及表现得尤为强烈,而这种强烈的直观表现即为并轨进程的反抗与进展的缓慢。进一步而言,也正因为上述的直观表现,原本“合二为一”的碎片拼接变成长期的“二分为三”局面。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谓是“多条腿走路”,其至少有以下几种制度碎片形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版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制度设计构想遇见了现实情形制度碎片的多重分化。不论分化的结果如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旧制度碎片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过渡)以及不同制度碎片的交接问题(例如:城乡居民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交替),都将会是矛盾的激化地带。从相对终极意义而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设计理念值得坚持,然而在实现养老制度一体化进程,如何防止碎片的最少分化以及碎片间的矛盾值得下文进一步探讨。
至于层次化模式的虚化。虽说我国养老保险层次化设计发端于 1991年,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层次化设计并没有很好地落实。“世界银行曾在《防止老龄危机》研究报告中建议,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要建立‘三个支柱’:意识公共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7]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化的设计同样沿用以上思路。如果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因其强制性得到广泛适用,那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养老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形成。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首次提出、初步发展与政策扶持(1991年 -1999年);第二阶段的整顿与企业年金模式(2000年 - 2006年);第三阶段的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回归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2007年至今)。虽说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概念不明、理解差异、扶持力度小、体系不完善、基础社会保险负担重、企业主观意愿低”等弊端均导致其滞后甚至虚化的形成。至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的虚化,其原因的构成则更加多样且因人而异,但有所确定的是第一层次强制性、负担重等原因或多或少影响了第三层次的积极性和必要性。可以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化设计为第一层次榨取其他层次发展能量的模式,即第一层次的强势贯彻与其他层次的弱势地位。
如果将 1986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次并轨视为实现公平和解决矛盾的初步探索,那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将是多次并轨后的趋势和实现公平的最大佐证。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合并、并轨”的过程中,制度实践的反应不尽人意。掺杂历史原因和当局者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在遭到抵制与反对后,进展缓慢,身份“特权”依旧存在。原本“合二为一”的制度构想,在长期的过渡阶段,形成了“分二为三”的尴尬局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理念值得认同,但是过渡阶段的制度分化与过渡阶段的长期性特征,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一体化的具体设计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如果将一体化进程理解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横向发展,那么层次化的构建将是我国养老制度纵向发展的关键。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化的虚化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横纵联动的作用发挥实在有限。抛去制度现实的种种忧愁论,我国一体化的理想状态,相对终极的目标即是在多次并轨后,形成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理想状态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契合点非常有限,首先是社会保障法“身份理性回归”理念的缺失;其次是身份层面的不合逻辑;由此也自然导致了碎片化问题与两者制度不堪的衔接问题。现实情况不尽人意,理想状态困难重重,哪怕达到愿景依然有所矛盾。种种迹象表明,或许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设计出现了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许缺少的是一种一体化、层次化的纵横联动与新身份化的理性回归。
现代意义的“身份”摒弃了封建时代依据家族身份、人身依附关系来分配权利义务[8],这导致个体权利义务不等、不对称的恶习。可以说,新身份化的理性回归代表着不同群体所处的不同的社会维度,其以一种社会位置权利义务的对称关系强调了个体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位置所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身份是有边界的,也是动态的,当人们从一种关系转向另一种关系时,他们的身份也随之发生改变。”[9]随着社会群体的变迁,一部分“身份”指向的群体逐渐消失,另一部分“身份”指向的对象不断涌现。为适应不断更新的群体构成,我国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出及时的法律调整——这也意味着制度碎片化模式的生成。在法律制度碎片化模式下,我国的法律规范将会在无休止的出台与废止中形成混乱不堪的争议局面,如新旧制度、制度并轨的衔接问题。具体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其现实情形的制度分化早已漏洞百出,哪怕实现理想状态(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构建的体系)依旧欠缺一种更基础性的身份概念①理想状态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契合点非常有限,首先是社会保障法“身份理性回归”理念的缺失;其次是身份层面的不合逻辑;由此也自然导致了碎片化问题与两者的衔接问题。。因此,寻求一种身份化与一体化的融合模式将是破除我国养老保险引发的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甄别了‘居民’和‘职工’两个核心身份,规定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但是身份识别上还存在重大纰漏——‘国民’身份缺位。”[10]一种以“国民”身份的上位身份概念就此提出,而所谓的“国民”概念也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的一体化与新一轮的并轨提供了新的契机。
如果将以“国民”身份进行的一体化设计定位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横向坐标与新身份化的综合联动,那么饱含立体感的层次化设计将与身份的理性回归形成所谓的纵向坐标,“作为一种工具,身份通常被用来对社会结构进行分层分析”[11]。由于身份背景、利益偏好、付出需求等因素的不同,不同的社会群体代表着不同的社会位置。身份的理性回归以一种权利义务对称的理念旨在实现各个社会群体的平等待遇,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前提,新身份化的概念才可以随心所欲地与分层次、分类别的模型联系在一起。“社会保险是社会互济、共建和共享的福利体系,应当采取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求”[12]。如果说一体化的设计是为了解决“特权”、“不合逻辑”、“交流衔接”等问题,那么层次化的设计将在平等理念的基础上带来新的激励效果与不同的利益诉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探索,将以一种一体化与层次化的纵横联动在身份理性回归的概念基础上,展开三个层次坐标的具体讨论(见图1)。
图1 一体化、层次化养老保险结构图
基于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居民一体化的构想,“国民”身份以一种更基础的概念满足了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构建的共性要求,一种以“国民”身份为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探索就此展开。参照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档次,“个人缴纳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1 500元和2 000元等12个不同的档次,让投保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进行缴费。当地政府采取多缴多补的原则。”[13]以“国民”身份为核心,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构建可以说是一种法定档次选择模型。即不论是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居民,其均为我国的国民身份,任一国民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以此积累产生对应档次的养老待遇。考虑到部分国民可能难以支付个人缴纳的最低档次,英国的“最低收入保证”对我国或许有所启示。“政府通过收入补助的形式,加大对老年贫困人口‘收入扶持’的力度,建立‘最低收入保证’制度,确保每一位退休者能获得体面的保障。”[14]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在个人不同档次缴纳的设计基础上,以政府补助的方式,保障难以承受缴纳最低档次的国民年老后的基础生活。综上所述,笔者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设计概括为:法定不同档次缴纳+最低收入保证。
如果说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紧紧围绕着“国民”身份展开,那么第二层次制度设计的核心将是“国民身份+劳动者身份”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群体,其是国民基础身份的更进一步的维度坐标。避免第一层次设计的国民身份的重复,第二层次的设计给予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法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制度。由于现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化的虚化,本文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的设计以一种法定义务内容而展开,即采用“企业的法定缴纳义务与职工无需缴纳”模式。这样的层次制度安排除避免虚化的优势外,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分配”所导致的争议局面。相较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本文第二层次的设计省去个人缴纳的环节,从复杂到简单的设计安排,其本身实现了制度明朗化的要求;其次,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省去一定保费计算成本与管理成本;再者,考虑到职工的情感意愿,本文第二层次的制度安排往往让职工有更多的自由享受。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往往让劳动者产生“被迫扣除社保,工资收入减少”的负面感受。本文第二层次的制度设计排除了职工个人缴纳义务(实际已转移到第一层次),让职工以一种“更高收入”与“自由选择缴纳档次”的方式或多或少缓解了现行制度下“被迫”与“无从选择”带来的不适。
至于第三层次的设计依从各国主流的做法。“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的养老金不再是法定的性质,而是完全由个人做主。”[15]而“德国第三大支柱个人的养老保障措施形式多样,可以是人寿保险、储蓄等。是否以及采取什么行使,完全取决于个人,也以一个人收入有所盈余为前提。”[16]同时,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层次也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设计安排。因此,结合国内外经验,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层次的路径探索是一种相对于第一、二层次法定性质而言的自愿属性的扩展,其基于第二层次更优的身份基础即“国民+劳动者+更优身份”,让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定保障的前提下,满足不同群体的更高要求与养老保险本身应有的开放模式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次并轨,促使我国开展的研究偏向于制度衔接问题的研究。衔接、交替问题的解决固然重要,但其成效缓慢,又不得不让我们另辟蹊径从不同的视角对路径进行思索。我国制度衔接的问题终会得以解决,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更优设计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随着身份概念的理性回归,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养老保险制度,其理应以新身份化的契机实现现实困境的解决与制度设计的进一步优化。本文所述的一体化、层次化的纵横联动与身份的理性回归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1] 李炳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383.
[2]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9.
[3] 李芳凡. 统筹城乡背景下江西农村基本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4:138.
[4] 梅因. 古代法[M]. 沈景一,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5] 董保华. 社会法原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9.
[6] 喻中. 在法律思想的密林中[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127-129.
[7] 肖金成. 国有资本运营论[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94.
[8] 董宝华. 社会法与法社会[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2.
[9] 蒂利·查尔斯. 身份、边界与社会联系[M]. 谢岳,译.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9.
[10] 郑雄飞. 身份识别、契约优先与利益共享[J]. 社会学研究,2016(1):115-120.
[11] 陆学艺,张厚义,张其仔. 转型时期农民的阶层分化[J]. 中国社会科学,1992(4):81-87.
[12] 孙明,李培智,赵福江. 社会保险法条文详解[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6.
[13] 王振军. 新形势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J]. 人口与经济,2017(1):97-102.
[14] Olivia S. Pension design and structure: new lessons from behavioral financ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 6.
[15] 岳公正. 英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与政府监管[J]. 社会科学家,2016(1):73-80.
[16] 沃尔夫冈·多伊普勒. 德国劳动法[M]. 王倩,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407.
Study on Systematic and Hierarch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Rational Return of Identity—— Exploration of the Path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QIU Ben, LI Bo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 325035)
In the process of “merger, incorpor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reaction of the system practice is unsatisfactory. The merger reform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institutions accompanied by historical reason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authorities, has been resisted and opposed, and is very slow in progress. And “privilege” of identity still exists. The original supposition of “combination into one” has been changed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of “division of two into three” through long-term transition. Through elimination of various worries, the ideal situ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our country, i.e. the relatively ultimate goal is to form the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endowment insurance and enterpris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the coordination of them is very limited. The reality is not satisfactory, there are also difficulties to reach the ideal state, and there still exist contradictions even if it is in the ideal state. These kinds of signs show that perhaps there are problems in top and specific design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and what it may be lack of is a kind of systematic and hierarch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rational return of identity.
System; Hierarchy; Identity; Endowment Insurance
D669
:A
:1674-3555(2017)04-0074-08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4.01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付昌玲)
2017-03-20
邱本(1966- ),男,江西宁都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