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英藏战争对西藏社会的影响

2017-08-04 05:13才让卓玛
神州·上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条约西藏利益

才让卓玛

摘要:英国于1888年和1904年发动了两次侵藏战争,均以西藏失败而告终。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条约[1],虽条约内各项条款落实的程度并非完满,但英国依然从中攫取了以通商、治外法权为主的各种利益,且为西藏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西藏;英国;条约;利益

一、签约背景

英国在企图和西藏通商的计划失败后,于1888年3月20日英国以藏军在哲孟雄境内隆吐山设卡筑防为由,发动了第一次英藏战争,这场战争以西藏失败而告终,并于1890年和1893年分别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中英会议藏印续约》。直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英藏关系日趋紧张,而清政府每况愈下,非但没助西藏出兵抵御外辱,反而采取妥协之态。西藏上层为寻求抵御英国之势向沙俄求援,英为保其在藏的利益,于1903年12月入侵西藏,并签订了《拉萨条约》。1908年10月又于北京签订了《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二、条约中所攫取的利益及其影响

(一)商贸权

两次英藏战争先后所签订的五份条约中,通商最为关键。“英当局屡次以军事行动维护英国的权利相威胁,一再提出不管双方谈判的政治结果如何,先要签订通商条约” 亦充分说明了英国极端重视与西藏通商。《中印会议藏印续约》提出:1.亚东于1894年开关后,英国商民可前往贸易。2.派员驻寓亚东,查看英商贸易事宜。3.英商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4.禁止军火器械及迷醉药物的進出,除特定专章。5.各项进出口货物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税。6.印茶不即运藏贸易。明确规定了亚东开关后的诸项事宜。亚东开关后,尽管其贸易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英商并不满足于此,进一步在《拉萨条约》中提出开放江孜和噶达克并规定:“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达克一律施行。”其中就包括了免税、派员等项。1908年4月20日所签订的《印藏通商章程》中英国获利极大,其一,规定了江孜商埠的界限,并允定英国人民亦可在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其二,规定了商埠内的权利,若西藏大吏与印政府不能断定之事,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其三,规定了英印商人的财产安全,财物途中被劫,应由巡警缉拿。若不能缉获,则巡警及地方官担任偿还之责。其四,对货物交易的形式等权利做了规定。

用武力强迫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通商和开放口岸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外侵略和扩张的重要手段。亚东自1894年5月开关至1913年闭关为止,不仅成了西藏与英印之间最大的商品集散地,也成了英国的商品倾销市场和原料产地,其贸易额逐年递增,且随后江孜及噶达克又增开为商埠,西藏经济在印藏贸易关系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深受影响。一、失去了关税自主权。自1894年亚东开关后,其行政管理权和关税收支权由英国派员把持。《中英会议藏印续约》中声明了亚东开关后,五年内概行免纳进出口税,“俟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由两国国家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2]实则直到1913年闭关为止的近20年内,都没有征收过进出口税,而且进一步规定了禁运货物,从中剥夺了西藏当局自行制定海关税率及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和项目,这就为英国以经济侵略西藏敞开了大门。二、不平等的贸易关系。从输入和输出的结构来看,英国向西藏输入的商品多半以轻工业产品或半成品为主,不仅拉萨市场上有多种廉价的英国商品,且“每年都有总值4万到5万卢比在拉萨不能脱售的英国货物运往打箭炉和昌都。”[3]由于这些轻工业制成品相较西藏本土与内地货物来说售价低,受当地人民的青睐。这一情形对本土的手工业造成了竞争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发展形成了阻碍和破坏作用。西藏出口商品以羊毛、牛皮、麝香等原料为主,英国商人以非常低的价格收购原料后再运到海外高价出售,因之中可榨取高额利润,故英国商业资本源源流入西藏,这种贸易关系具有严重的不平等性。而这种不平等的贸易关系,正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殖民地进行经济剥削的主要手段。三、与内地贸易量的减少。印藏边境贸易的逐年扩大,大大影响了西藏与内地的贸易量。原先藏人需要的商品大半都是由中国其他各省运到西藏,例如占首位的茶叶、棉织品。其中茶叶是西藏与内地交易的大宗商品,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印茶向西藏和康区的输入日趋加剧,内地茶叶在与印茶竞争的过程中逐步处于劣势并走向衰落。再者经内地运往西藏的商品价格比洋货较高,内地商品逐渐在西藏失去市场。而由于英国在西藏大肆收购羊毛、麝香、黄金等原料,西藏运往内地的商品的供应量大为减少,导致了康区打箭炉等市场上羊毛、麝香、黄金及一般生活用品等价格上涨等。

(二)中英勘定藏哲边界

《中印会议藏印续约》中提出了勘定藏哲边界,并规定“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其内政外交,均应由英国一国经办。”[4]明确规定了哲孟雄纳入英国治下。但对于藏哲边界的划分,西藏方面不仅十三世达赖喇嘛为首的统治阶层反对勘界,西藏人民都坚持要以原设鄂博为界,并摧毁了由英国单方面在藏哲边界所立的新鄂博,由此还一度引发了划界纠纷。故英国于1904年所签订的《拉萨条约》的第一款中不仅强调光绪十六年所签条约的地位及可行性,并再次声明藏哲边界仍照之前所定界石为界。

英国通过光绪十六年续约正式将哲孟雄纳入治下,并派政治专员督理其内政外交诸务,自此哲孟雄与西藏失去了以往政治上的联系。对于藏哲分界一款,清政府不但没有支持西藏人民反对勘界,反而应允英国片面提出的以则利拉山为界一条,不仅让西藏失去了南部日纳至则利拉山一带的大片领土,而且对早已习惯在此按传统线游牧的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自英国吞并哲孟雄以来,开通了由甘托克通往亚东的道路,并从甘托克至江孜,沿途设置驿馆,架设电线、设置电话等。且铺设了大吉岭通往西藏的铁路,使其成为渗入西藏的桥头堡。

(三)治外法权

英国在《中英会议藏印续约》第六款要求赋予英人治外法权。该约规定:

凡在藏境英商若与藏民发生矛盾,由中藏边境官与哲哲孟雄官员商定酌办。《藏印通商章程》进一步规定:1.英印人民与藏民间发生争辩之事,应由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务裁判局之中中藏官员会同审查。凡此种案件,均由被告之国之官主审,原告之国之官只可会审。2.英印人民在藏境,凡因身价产业之权利起事者,都归英国管理。3.凡藏境有英印犯罪者,由英国商务委员按印度法律惩办。4.凡英藏双方控诉案件,被告方官员亦有派员前往观审的权利。5.西藏应北京政府的训令,把西藏法律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5]6.藏方不得限制英国官商雇用中藏人民,对受雇之人亦不得扰害。endprint

以上皆为英国在西藏所享有的治外法权,以保护英印人民在藏的权益为主。其人民在藏境如有与藏民争辩之事或英印人民之间发生产业纠纷、犯罪者,都不受西藏律例的约束而由英国按其法律自行办理。英藏居民之间所发生的诉讼案件,英国具有会同审查和主审的权利,使得英印人民在藏境内不受西藏律例的限制。英国为其方便,提出改良西藏法律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的说法,不但无视西国律例对西藏社会的适应性,而且破坏了西藏法律的完整性。也为在藏英印居民及商人提供了保障。

(四)在商埠派员与驻兵

英国以查看各商埠贸易事宜为由,取得了派商务代表驻寓商埠的权利。英人不仅“在下马司建立营房,设邮电局、医院及学校等,遂废下马司之名不用,而名之为亚东,意在将亚东地点北移,俾便内蚀。”[6]而在江孜,“英人驻印兵二十五名,由一英籍上尉军官统率,外有印籍排长四名,英籍医官一名。亦设有商务委员,及电报局、电话局、电话可通拉萨及印度噶伦堡”[7]。如此,英国派员驻兵寓于西藏各商埠,不仅为保护英国在藏取得种种的权益,更成了英印政府随时了解西藏政况的前哨阵地,以便及时调整对藏政策。

三、总结

英国自十八世纪中期以来就以各种方式将触角伸向西藏,在两次英藏战争先后所签订的各项条款落实的过程中,英国不断加大了对西藏的影响。直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西藏不仅在经济,且在政治、军事上都依赖与英國,这对西藏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五份条约分别为1894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续约》、1904年《拉萨条约》、1906年《中英新订藏印条约》、1908年《中英修订印藏通商章程》。

[2]《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二)光绪条约,国风出版社,1963年初版,262—263页。

[3]《佛教香客在西藏圣地》,崔比克夫,彼得格勒1919年版,第163页。转自《外国在西藏的扩张》,昂杰列夫著,张方廉译,民族出版社,1960年第一版,第40页。

[4]《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二)光绪条约,国风出版社,1963年初版,262—263页。

[5]《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二)光绪条约,国风出版社,1963年初版,第980—983页。

[6]《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合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初版,第140—141页。

[7]《使藏纪程、拉萨见闻记、西藏纪要:三种合刊》,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初版,第406页。

西藏大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项目,项目编号:2015—GSP—1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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