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來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湖北畜牧兽医2017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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