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红利我们已经享受4年,每年获得近30万的研发财税优惠。”听到研发税收新政发布,黑龙江省东安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长许丽梅在电话一端激动地说,“如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还能提高,得到的实惠自然增多,作为科技企业群体中的‘婴幼儿怎能不欢迎这顿‘营养餐?”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随后,三部委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
新政出台后,正式通过政策核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能拿到更大的激励红包,还能获得全国统一的身份名片。
提高扣除比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获得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政策原理是,通过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研发投入的风险。企业必须产生足够利润,在此前提下,研发投入越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扶植的力度也就越大。
在世界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规模较小;二是处于创业初期,发展不成熟。这样的企业,即便前期研发费用投入较大,但是市场规模小、利润少,甚至长期亏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大企业,“获得感”大打折扣。
科技部政策法規与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调研和对地方加计扣除政策评估发现,由于研发费用本身的政策专业性比较强,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要求比较高,企业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的经济投入。如果优惠力度小,小微企业没有积极性,就会导致政策落地动能不足、政策落实效果不好。
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76.8%。同年,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数为5.36万户,优惠金额3035.46亿元,约等于减免税额758.86亿元。
“从总体上看,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已然成为科研创新的主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其中最有活力的群体。相比于大型企业,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该负责人表示,“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75%,目的是落实国家大力支持‘双创和发展新动能的总体部署,尽量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精准支持,激励他们更多的去创新。”
突出技术先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前提
要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个隐含的必要条件不可忽视,即厘清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前,科技部曾规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各地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此次《评价办法》的出台,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了统一的评价条件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评价办法》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突出‘技术先导作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赤东表示,“办法中提到研究开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转化等要素条件,明确了科技创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中的主导作用。”
张赤东进一步解释科技型中小企业准入与科技活动评分条件的特点。一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对企业的规模如职工总数、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进行了规定;二是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三是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企业科技活动评价指标,有效评价企业的科技和技术属性,聚焦科技创新这一核心;四是整个评价方法设计突出了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的有机结合,既精准施策又重体系建设。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多层次的企业科技创新评价体系,《评价办法》规定,企业在满足基本准入条件的同时,如果符合“高技术”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重复申报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技术先导在不同的企业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中的连贯性。
落地优惠政策,还需具体操作和企业自律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更多适度的优惠政策,是国际社会的一种主流做法。
比如英国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达到230%,大型企业只有130%;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的税收抵免率为43.5%,大型企业为38.5%。
“相比于大型企业,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给以‘加强的税收优惠,而且优惠力度在不断提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表示,我国的政策调整正在与先进国家靠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执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薛薇表示,“作为三年周期的一个阶段性政策,如果执行的效果比较好,建议变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薛薇建议,未来的政策完善应考虑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投入前期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要经历超过5年时间才能逐步盈利,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更大地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
政策的执行体现“放管结合”,虽然政策主张各中小企业积极按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及信息更新,但是对于企业作假与失信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院长汪斌建议,各中小型企业应尊重规则、严格自律,以便充分利用政策提供的宽松环境提升自身研发实力。
(本文转自中国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