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香港:亲历中英设立终审法院谈判

2017-07-28 12:45陈佐洱
百年潮 2017年7期
关键词:小组会议英方基本法

陈佐洱

1994年3月11日,我奉命前往香港出任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专门处理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具体事宜的临时性外交机构,下设不同的专家小组。自上任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我担任过中方14个专家小组组长,主谈了包括军事用地、防务与治安交接、财政预算案编制、政府资产移交、终审法院筹建、公积金制度设立等议题,最终全部与英方达成共识。

我出任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后,在当年完成军事用地问题谈判以及其他多项谈判继续齐头并进的情况下,即重点关注和着手准备终审法院问题的谈判。

从伦敦枢密院到香港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中国在“一国两制”国策下对香港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在“一国”的前提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如何为未来香港特区建立史无前例的终审法院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如何实现香港司法体制在回归前后的平稳衔接?这是备受港人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英国管治的150多年里,香港法院的终审权掌握于伦敦的王室咨询机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个有上千年历史的机构专门受理海外领地、王家属地和英联邦成员国家终审案件。香港每年有一二十宗案子要上报伦敦枢密院,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问题是上诉焦点。虽然英国和香港同属一个法系,但相距两大洲,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很不相同,加上枢密院的成员大多年事已高,对香港世态民情一知半解,作出的判决往往与香港上诉庭的判决很不相同。尽管如此,终审权始终是在伦敦,而不是在香港。

可是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之后,老谋深算的英国却想在香港易帜前“放下”至关重要的终审权,在香港设立终审法庭,其目的是要把按它设想建立起来的终审机构过渡到未来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方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1988年2月,英方向中方提交了一份设立终审法庭的建议大纲,包括架构组成、判决权和诉讼程序等主要内容。中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慎重研究了半年,认为在1997年前提前进行过渡性安排,使未来相关特区终审法院的各项具体安排明朗化,将有助于促进政权的顺利平稳过渡,增强港人信心,于是决定接受英方的建议,但是要求通过充分磋商,以使1997年前设立的终审法庭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中方要求。

可是,良好的愿望被包括英国在内的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制裁”打碎了。英方代表处奉命,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单方面中断与中方的磋商。

直到1990年8月,英方重开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谈判。为了香港司法体系的平稳衔接,中方代表郑伟荣不计前嫌,在第一次有关专家小组会议发言中开宗明义声明:“对于英方提出于1997年前的适当时候设立终审法院的建议,中方原则上不持异议。”

这以后又开了三次专家小组会议,在1991年的第20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全体会议上,双方首席代表以互换发言稿的形式达成了原则协议。双方同意香港终审法院将由四名常设法官组成,并备有两份非常设法官名单,其中一份为非常设本地法官,一份为非常设海外法官。将来审案时,审判庭由四名常设法官和一名非常设法官组成,这一名非常设法官可在两份名单中挑选。双方同意将继续保持友好合作,甚至设想在1993年就把终审法院成立起来。

不料,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终审法院的原则协议公布不久,港英法律界、立法局和传媒中的某些人又掀起一股反对浪潮。先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公开批评指责,后是以“二李”为首的八名议员怂恿立法局通过反对中英协议的动议,个别媒体连篇累牍地为英方在1991年协议中的“让步”叫屈,对中方坚持按基本法规定设立终审法院的立场横加攻击。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指出,作为港督咨询机构的港英立法局无权否定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原则协议。

而这时联合联络小组的英代处又却步了,以“立法局有了动议”为借口,迟迟不再执行中英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

彭定康想趁“铁票”在手建终审庭

1994年5月,英方又向中代处交来一份终审法院条例草案建议,发出了希望再续这一议题谈判的信号。一旦这份文件获得中方同意并通过立法程序,港英当局就可以“依法”张罗起终审法庭的事来。

有利于平稳过渡的事中方是乐此不疲的,因为过渡得越平稳,回归后特区的繁荣稳定就越有保障。所以,如果能够按照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在“九七”前就设立港英的终审庭,然后过渡到“九七”后成为特区终审法院,中方当然乐见其成,即使英方违约了两次,仍愿意第三次坐下来磋商。可惜的是,英方提交的终审法院条例草案完全是用英国思维写成的,如果按此通过港英立法程序并设立了终审庭,那必然与平稳过渡冲突,特区终审法院的设立必然得另起炉灶。

1994年10月,中国外交部的一位官员对外表示:“照目前情况看,香港的终审法院不可能在香港回归前成立。”此话一出,英方着急了。11月1日,在一个双方非正式的会晤场合,英方要求澄清,我根据中国外交部关于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说:中方当然希望1991年中英双方就终审法院达成的原则协议能够得到执行,在香港回归前就成立终审法院。这是个大的原则,但怎么成立,那就要具体谈了。

英方抓住我这句话,像抓到了救命稻草,很快就送交一份说帖,称对陈代表的表态感到“鼓舞”,英方专家随时准备与中方就终审法院问题恢复谈判。

中代处对形势进行了分析,认为英方仍然企图在香港回归前就成立一个完全体现英国意志的终审法院,造成既成事实让中方接受。而港督彭定康特别希望在其可以完全控制的本届立法局任期内完成条例草案的立法,因为1995年7月底任期将满的本届立法局61名议员中,有包括港督本人在内的4名当然议员、18名委任议员,而下一届立法局的全部议员都将由间接或直接选举产生。这个口口声声自我标榜为“民主斗士”的彭定康竟擔心民主选举出来的下届议员不靠谱,一旦失去本届这种“铁票”优势,条例草案可能会通不过。我们将有关情况和研究上报了北京。

北京两部(国港办、外交部)肯定了我们的分析,并且下达指示,要中代处尽可能地与英方斡旋,争取在1996年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成立之后再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将来要“以我为主”来设立香港的终审司法机构。

于是,北京国港办政务司和中代处的法律专家们把英方提交的条例草案稿再一次从头到尾琢磨个透,陆陆续续分三批向英方提交了问题单子,要求给予解答,通过提问题单子,引导对方修改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让条例草案向基本法靠拢。

1995年3月,我们得悉港督彭定康在年初回伦敦述职时已获得梅杰首相同意,即使未能与中方达成共识,港英也将采取单方面行动,于7月底本届立法局任期结束以前,强行通过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可能他已得知来年中国全国人大将成立香港特区筹委会的信息,感到了特区筹委会和7月后失去“铁票”的双重威胁。

难怪英代处在“耐心”回复一批批问题单子的同时,不停地催促我们召开专家会议。彭定康则气势汹汹,在社会公开场合摆出一副强硬架势,多次高调指责中方正在为终审法院谈判“制造障碍”。明明拆掉香港平稳过渡“直通车”轨道的是他,他却倒打一耙。

为了赢得民心和舆论的支持,经中央同意,我们主动向英方提出了召开专家小组会议的建议。1995年3月24日,中英双方终于就终审法院问题重开谈判,举行第五次专家小组会议。

会上,我首先强调,终审法院问题之所以拖延至今未解决,确实是受到人为干扰,但责任不在中方。我指出,假如英方要在1997年前就成立终审庭并期待过渡到1997年之后,那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近来英方官员多次公开表示港英立法局无论如何要在某年某月通过该条例草案,言下之意必须按照这个时间表来进行磋商和筹备工作,中方不能接受。为了使香港司法体制与基本法的规定相衔接以实现平稳过渡,也为了给双方的磋商创造一个良好氛围,中方再次要求英方承诺,在双方未就终审法院条例草案的磋商达成共识前,不得采取单方面行动。

接着,我提出七个方面的磋商路向,建议以后专家组会议照此开展工作。

莫把1995错当1842

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我公开批评了彭定康在中英时隔三年半重开谈判的消息刚一发出时,就散布对谈判前途表示悲观,蓄意把责任往中方身上推的言论。 “奉劝彭定康先生莫把1995错当成1842,1842年英国可以强迫中国签下割让香港的不平等条约,但今天如果还要迫使中方按照你们的时间表来设立所谓的终审庭,这办不到!”

我的“开炮”,让站在身旁的英方代表包雅伦表情相当复杂和无奈。

4月27日至28日,第六次专家小组会议在香港举行。我在发言中回顾了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的历史由来和中英双方谈判过程,强调香港未来的终审权不是固有的,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设立终审法院本来是特区成立以后的事,中国政府从实现香港平稳过渡的良好愿望出发,同意1997年前适当时候可以设立,并与英方在1991年就达成了重要原则协议,但港英立法局却通过所谓“动议”,导致协议执行不下去。1994年,英方虽然向中方提交条例草案建议,但同时又设置时间表,制造了新的障碍,中方无法接受。我再次告诫,为了未来享有终审权的香港特区有自己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司法体制,英方单方面设立的终审庭不可能过渡到1997年7月1日。

经过有理有利有节的坚决斗争,英方的态度在会内温和了许多,在会外也减弱了杂音,英代处不仅向我们提交了根据上次专家小组会议中方意见修改过的新条例草案,连包雅伦的发言实际上也都照着我们提出的七个磋商路向来陈述英方观点。

27日夜晚,中方专家组对英方的新修改稿进行了通宵达旦的研究。英国已经在法官资格、法官产生程序等问题上基本吸收了中方建议,但双方还存在两方面的重要分歧:一是香港终审法院的管辖权。双方均赞同香港终审法院管辖范围应符合香港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不应包括对国家行为的审理。但对于什么是“国家行为”的具体表述各执一词,中方主张要与基本法规定的提法相一致,即采用“国防、外交等”的表述,而英方则认为仅应局限于国防、外交两项。此外,中方坚持终审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并建议设立判后补救机制,使某些错判或误判的案件能得到再审的机会。英方对上述两点均持反对意见。

总的来说,中方坚持香港所以获得终审权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基本法授予的,终审权的内容、履行程序等都应与此相适应;而英方则极力淡化“授权”本质,欲最大限度地扩大地区性终审法院的权力,尽可能减少来自中央的影响。

在次日的专家小组会议上,我首先肯定英方的进步,继续说理阐明双方两三个重要分歧所在。

英方的態度不错,包雅伦在发言中多次正面评价中方作出的努力,如“中方一再重申执行1991年协议,港人、世人以此知道中国对香港司法制度平稳过渡的承担”,“中方态度十分务实”等。针对我挑明的分歧,他也有了让步迹象,例如关于“国家行为”的表述,他表示“已经注意到中方的观点,会仔细考虑自己所持的立场”等。

第五、第六次专家小组会议召开后,谈判形势和舆论都逐渐向有利于中方的方向转变。英国政府内部也发出了不同声音。据报载,英国外交部倾向于在取得中方同意以前先推迟终审庭的筹备工作,对中方提出的成立特区筹委会后再决定终审法院问题也并不反对。还有英国商界人士认为,如果港英当局不经中方同意一意孤行,将迫使以后特区政府采取“更加极端”的手段处理这一问题。还有舆论引述英国前殖民地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1965年在其终审法院支持下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例子,认为中方是吸取了国际经验,决心不让香港终审法院成为可以在宪制问题上决定香港命运的司法机构。

基本法草案是这样通过的

未来香港将享有终审权,是基本法作出的具有石破天惊意义的规定。

这部庄严的全国性法律从起草到颁布的全过程都非常严肃、缜密,每一章每一条每一款甚至每一字、标点符号都经过了香港和内地起草委员们的深思熟虑,甚至激烈的讨论。其中对于“国家行为”的表述是仅仅涵盖“国防、外交”还是“国防、外交等”,这是个反复多次讨论了几年的老问题,结果谁也不能否认除国防、外交外,的确还有一些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属于国家行为,这个“等”字不能省略。

基本法的每一条规定和所有附件草案,都是经过全体起草委员在1990年2月16日举行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

记得会议闭幕当晚,全体起草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北京贵宾楼饭店三层的咖啡座大平台上联欢,李后、鲁平两位秘书长兴致勃勃地与秘书处工作人员一起合唱表演了贝多芬第九交响曲末尾高潮《欢乐颂》的片段,皆大欢喜。

邓小平关于香港问题的最后一次公开讲话

1990年2月17日上午,中央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全体起草委员和工作人员。我作为草委会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的助手,奉命在福建厅外的电梯口迎候中央领导。江泽民总书记先到,我迎送他去福建厅稍事休息,在途中把前一天基本法草案稿通过的情况作了汇报。

不一会儿,小平同志也到了。一进福建厅,江总书记就把这个好消息报告了他,小平同志连声说:“好,好。”

随后,中央领导们步向东大厅,接见草委会全体委员和工作人员,小平同志在热烈的掌声中发表了即席讲话。他说:“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小平同志讲话字字千钧。他刚一开始讲,鲁平副秘书长就示意我赶紧记下来,我忙掏出兜里常备的笔记本。接见一结束,我就从笔记本上撕下记录稿送请鲁平副秘书长审定,然后召集在场的所有中外记者,高声朗读,因为当时的香港记者听普通话特别是四川口音普通话的水平还不高,所以要与他们一字一句地核对。

中午,我把记录稿整理了一遍,斟酌了标点符号,经李后秘书长再次审定后送交新华社全文播发。这就是现在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小平同志关于香港问题的最后一次公开讲话,这是一篇非常重要的历史文献。

后发制人,主攻八项主张

1995年5月5日,鲁平主任就终审法院谈判问题在北京召集国港办、外交部、中代处有关人员开会,我赴京参加了这次重要会议。鲁主任传达了钱其琛副总理的指示,要求我们对外积极表态,仍努力争取在香港回归前成立终审法院,以争取人心。这个指示是谈判进程的重要转圜,策略从此转为主动制胜。

5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组对外公布了八项组建终审法院的主张,其中除了重申中方專家在以往谈判中提出的观点之外,还提出终审法院应由候任行政长官来负责筹组,即以中方为主、英方协助。这八项主张亮出了中方关于终审法院问题的全部政策,在香港社会引起很大反响。

5月23日,我在香港坚尼地道28号结束中英财政预算案编制的专家小组会议,刚从谈判大厅走下来,就看见包雅伦代表站在楼梯口等我,要求紧急约见。我虽有些意外,但还是立即同意了。

我们一起走进双方共用的一楼休息室。他表示,英方已从传媒上看到预委会政务组的八项主张,并且进行了研究,其中大部分都能接受,将据此对已送交中方的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希望这一做法能受到中方的欢迎,使下次专家小组会议取得更好的进展。

我当即向包雅伦表示欢迎。回中代处后,我立即召集有关同事开会研究。中代处原以为预委会的八项主张会引起英方的强烈反对,现在看来,英方的态度也在发生重要转变,逐渐向协商一致靠拢。大家认为,应该力争抓住有利时机,在第七次专家会议上推动英方接受中方为主、英方协助的合作模式,由特区政府候任班子来筹组终审法院。若英方接受,我们可以预委会八项主张为基础,对条例草案进行深入讨论,继续坚持按照基本法措辞表述“国家行为”;而对违宪审查权和判后补救机制两个问题可持灵活态度,因为即使在终审法院层面放弃这两个要求,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力,必要时仍能加以保障。

翌日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综合上述意见,向国港办、外交部上报第七次专家小组会议的上会方案请示。

两部的批复很快下来了,原则同意所提方案,并指示我们将终审法院的筹组和条例草案立法问题一揽子解决,争取谈成。

与新对手在酒楼里密商

就在专家小组会议召开前夕,英方突然通知,包雅伦代表因故急返伦敦,英方组长临时由港英行政署署长贺理代替。

这一通知颇费思量,不知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后来很快得知,包雅伦并非因公回国,而是他的兄弟病故,回去料理后事。

新对手贺理是港英的一位资深政务官,从20多岁就来香港做英国政务官,曾经担任过三位港督的秘书,精明、细致的作风在香港是出了名的。他能马上进入原则性与灵活性娴熟运用的外交官角色吗?拭目以待吧!

5月30日,第七次专家小组会议召开。我按照两部指示提出了解决香港终审法院问题分歧的一揽子方案。贺理在两天的会议中,一直小心地烘托着良好气氛,甚至在外交场合表现得过于礼貌和谦让,会议结束我俩走出来会见媒体时,他还侧身伸出一只手,礼让我走在前头,弄得我不得不放慢脚步,等他赶上来,并肩跨出门去。但是,他始终未就是否接受中方的一揽子方案作出明确表态。

31日晚,双方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铜锣湾一家规模不大但菜肴上乘的酒楼共进晚餐。到最后一道清蒸石斑鱼上桌时,贺理离开了一会儿,回来时面部表情仍如白天似的让人捉摸不透。但他凑近我耳边小声说,饭后要和我小范围交谈一下。

于是,我们找了个空包间。这时他才显得有些不加掩饰的激动,但还是“有言在先”,礼貌地声明以下要说的话“并没有获得授权”,需要等到交谈后并得到了我的正式意见再报告上级,并说:“当然,您陈代表可能也需要报告中方的上级。”

很显然,贺理是很会保护自己和自己一方的人,他是在积极试探。但是,这次交谈最终完成了谈判进程实质性的转折。

贺理提出五点意见:一是英方可以全部接受筹委会的八项主张;二是条例草案通过后,可以同意由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候任班子负责筹组终审法院,英方加以协助;三是可以同意草案中用基本法规定的措辞表述“国家行为”;四是希望中方认可英方在违宪审查权和判决补救机制上的立场;五是若达成以上共识,希望中方公开支持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在7月之前通过。

我没想到英方这么快就让出了几大步,贺理这么小心翼翼的港英官员居然在外交谈判中显示出这么大的魄力,背后必大有来头,看来彭定康对外嘴硬,心里猴急了。如果这就是英方正式立场,那么达成协议已近在眼前。

我不露声色地回应贺理:“我已清楚听取了你的五点意见。遗憾的是我们这次专家小组会议对外宣布的工作时间已经结束。”

我思忖了一下,连夜将这重要的信息报告北京,加上北京批复需要的时间,估计一夜加上半天够了,就用商量的口气继续说:“如果刚才你所表述的一切都不变的话,是不是明天6月1日下午两点半我们再加开半天会议?你在会上发个言,把五点意见作一个正式声明,我也作个正式回应,这样双方就可以记录在案、立此存照,待下周举行第八次专家小组会议时再最后敲定。”

可能是出于秘书职业的谨慎,贺理先是把我的话大致又复述了一遍,要我再次确认,等我确认了,他那温和平静的脸上露出了笑容,点头同意。

当晚的中代处又是一个无眠之夜,通过电报将最新情况报回北京后,一边等候指示,一边预做工作方案。6月1日上午,北京果然及时回复,全部同意贺理所提五点意见,指示我在下午磋商中积极回应。

汉字和英文单词的推敲较量

6月7日,第八次专家小组会议紧接着召开了。

包雅伦回来了,仍担任英方组长,贺理坐在他的边上。

可能包雅伦觉得那么重要的第七次加长会议他缺席了,或者还有些其他想法,会议一开始他讲话中的意思似乎觉得那五点一下子全让给中方有些亏了,职业外交官的做法可能是“化整为零”,一点一点让步。

我立刻正色提醒他,这可是双方在过往多次专家会议基础上又加开了半天会,真诚合作取得的进展,倒退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对方一看苗头不对,赶忙解释,称只是为了“修补、完善原有的共识”。

至此,双方对协议内容已不存在分歧,磋商的重点迅速推进到中英文文本稿上。文稿由英方草拟,中方逐字逐句地与之讨论。

有几处地方反复交换意见仍未取得一致。我奉行的是“坚持原则,适当妥协”策略,为避免在文字纠缠中延误谈判进程,就在得到授权的范围内,对某些表述采取了灵活态度。例如,文稿第四点原为:“中方同意在中英双方达成协议后,经协商一致的《终审法院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应马上进行并尽快在本届立法会期结束前完成。中方将对此给予全力支持。”我稍作修改为:“中方同意在中英双方达成协议后,经协商一致的《终审法院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应马上进行,使之得以在1995年7月底前尽快完成。中方将对此给予全力支持。”既保留了英方希望中方“给予全力支持”的关注,又淡化了港英立法局对中英两国政府达成协议的影响,避免了可能引起“三脚凳”观感的社会误解。又如,第五点原为:“中英双方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候任班子将根据基本法和并参照《终审法院条例》的规定负责筹组在1997年7月1日成立的终审法院,而英方(包括港英政府有关部门)将参与此过程并提供协助。”我将“和”字删掉,打消了英方一再想把《终审法院条例》和基本法并列的企图,以维护基本法在香港的小宪法地位。

英方最终同意了我们对中文稿的全部修改意见,但在英文文本的措辞上还保留一些分歧,例如对于“参照”一词的英译,英方接连拒绝我们提出的“with reference to”“taking account of”“having regard to”三个建议,主张使用“consistent with”,最后在确保和中文稿内容一致的基础上,我们也采纳了英方的意见。

经过两个整天的紧张磋商,6月8日20时,文稿的绝大部分已经修改完成。我和包雅伦商定,简单用完晚餐后继续工作,当晚一定把文稿改完,同时我要求中方专家组内部作好文稿核定后立即上报的准备,争取9日上午获得批复并确认达成共识的文本,下午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署。

五年谈判换来19行文字

当晚23时50分,专家小组会议就全部文本达成了共识。回到中代处已是9日凌晨,我们将中英文本全文发回北京。几年谈判争来论去,归根结底,成果只浓缩在一张A4纸的寥寥19行文字里。

黎明时收到了两部批示同意的复电。

6月9日上午,我和包雅伦在二层谈判大厅正式对协议文稿作了最后确认。

会议结束,我走出谈判楼对等候的记者们说:“很高兴告诉大家,长达五年之久的设立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经过中英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共识,并将在今天下午由联合联络小组双方首席代表签署正式协议。这是一个完全按照基本法规定建立的终审法院,一个独立完整的、史无前例的司法体系必定会在1997年7月1日的香港特区出现,它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有力保证。当务之急,是双方都必须面对特区筹委会和特區政府候任班子即将在明年产生的事实。由特区候任班子负责筹组特区终审法院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重要体现。欢迎英方参与和协助,在办成这件大事的过程里将有英方的一份贡献。中方同意尽快完成立法程序。”

当日下午,赵稷华大使和戴维斯大使签署了关于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的正式协议。

谈出了“以我为主”的感觉

1995年5月31日,我曾给鲁平主任写过一封信,其中一段内容是:“一旦中英就关于终审法院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意义很大。一是在我主动进取下,终于全部完成了1991年两国政府首脑新闻公报中要求加快工作进程的两件事(军事用地、终审法院)。二是开创了以我为主、迫英居次的合作先例,香港过渡时期的交接工作从此进入一个新阶段。三是又一次消除了港人及国际社会对中方及香港未来的疑虑,增强了信心。”

6月9日协议签署并对外公布后,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普遍认为香港司法体系在回归前后的连续性有了保障,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法律真空,对于香港具有里程碑意义。英国几乎所有的传媒都对此热议,一些媒体批评英方对中方让步太多,也有比较持中的评价,如《金融时报》12日社论认为:“英方已经认识到,今后在诸如建立香港终审法院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已经不能像以前在选举问题上那样单方面处理。英国大胆、单独采取行动的日子已经过去,今后协作将占上风,中方将不可避免地发挥支配作用。”

其实,英国的传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注视着香港问题的进展,进入90年代后对政权交接、平稳过渡的一是一非加以充分报道和评论,兹事体大,关系到英国的政治、经济、外交,乃至海内外千家万户的国民。

9月29日,中英双方举行了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第九次专家小组会议。中英双方在协议确定的框架下,就法官选任、法院选址、一般职员任用等具体事项进行了友好协商,终审法院各项准备工作终于有条不紊地展开了。会后,我对记者们说:“现在距离香港回归只有641天,还有很多有关政权交接的事宜要完成,希望在终审法院问题上的合作,以及所确立的中方为主、英方协助的模式,能够为双方在其他方面的合作提供榜样,使得香港能够顺利实现平稳过渡。” 最后,我吟诵了毛泽东在红军长征中所作的《忆秦娥·娄山关》,寄望未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编辑 王雪)

猜你喜欢
小组会议英方基本法
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郑州召开
资管业的基本法应当是《信托法》
从深改小组会议频次看改革,贵州是当仁不让的促进派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提请主体
首部地方性“基本法”有何新意
热议深圳医疗“基本法”
澳大利亚少年司法小组会议制度及其借鉴
全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