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亟需法律保障

2017-07-25 00:46
人民论坛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摘要】生态消费是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基础而建立的一种生态化的消费方式,这一消费模式需要完善的法律予以保障,但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政府采购缺乏绿色化改造,缺乏完整的相关税收体系和产品环境标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应完善相应制度,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生态消费税收制度和产品环境标志制度。

【关键词】生态消费 消费模式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消费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存在严重浪费、一次性消费物品到处可见。这种明显超前于当前经济水平的消费方式,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易引起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制约着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以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的形式调整与消费相关的行为,建立健全生态消费法律保障体系尤为必要。

生态消费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生态消费是一种绿色消费模式,它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既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不会危害到自然环境。这种消费方式体现了质朴、合理的消费价值观,反映了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是人类消费模式的必然选择。生态消费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适度性,即非过度消费。生态消费是一种理性消费模式,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满足人们生活质量需求。正是因为存在这种适度的消费方式,社会经济才能实现循环性、生态化的发展。二是持续性。生态消费是一种能够得到长远发展的消费方式,其综合协调了人类当前的和今后的需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具有跨越时空的特点。三是全面性。生态消费模式包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精神方面的欲求、文化层面以及环境方面的要求等不同层面消费需求的统一。

生态消费法律保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利益观的确立。消费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但传统的消费方式注重于人的物质需求而忽略了消费的合理性。因此,引发的生态危机警示人们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并不等同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就如同市场在引导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不能促进公共利益一样,民法作为这种市场规则的载体同样也不可能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经济法、环境法等快速兴起,开始限制私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引导人们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态消费模式。二是义务观念的发展要求。培养人们的义务观念来调整其消费行为,限制其非理性的消费活动,既是人类环境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转型文明提升的体现。要改变消费者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消费方式,必须从各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提高其危机意识,倡导和构建生态消费模式。尤其是法律在对消费者作出维护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作出规定。三是秩序的要求和体现。在这个充满环境危机的时代,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消费行为,使人们认识到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会受到法律制裁,从而树立正确、合理的消费价值观念,保障生活的稳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国生态消费法律保障的障碍

目前,在《环境保护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已对生态消费有所体现,但从目前的消费形态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缺乏绿色化改造。政府采购的绿色化是指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应以保障健康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將“保护环境”作为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但就采购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同时,条文中虽然明确规定政府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认识不到位、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这一制度并未得到落实。而由于政府采购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不健全,一些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技术早已落后或被淘汰。

第二,缺乏完整的相关税收体系。税收制度有助于引导和促进消费的生态化,而目前我国税收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环境税存在缺位现象。我国目前设立了关于环境税功能的税种,但欠缺单独明确的环境税。环境税体系不完整、功能不清晰、效果欠佳,新环保法中仅规定了征收环境保护税,免于征收排污费。同时,现行的排污费制度虽然征收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征收的标准不断提高,但是征收阻力大,征收内容也不健全,如汽车尾气污染并没有纳入废弃排污和噪音污染的征收范围。二是我国资源税仍不健全。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狭小。由于没有涵盖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森林资源等,致使我国的资源税无法对自然资源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三,产品环境标志制度不健全。环境标志是指由国家机关的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公共组织根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相关生产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特殊标志。该标志可以让消费者便于与其他功能相似的商品相比较,对生态环境更有利。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实施了将近二十年,累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效,但仍有两点不足,一是该制度缺少有关辅助制度的保障且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与部门规章,但都只是一个简单的框架。如《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只是对企业如何使用和评估机构的职责作了一些规定,并没有对相关法律救济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对产品进行评估时,缺少群众及其他团体组织的参与等。

我国生态消费法律保障应完善三大相关制度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针对我国目前政府绿色采购的具体情况,从生态消费出发,可以借鉴日本等国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由国家机关规定采购标准和商品品种,完善政府采购的清单制度,通过将环保认证的物品纳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促进绿色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其次,确立绿色采购监督制度,给予公民监督权利,提高其责任意识,以监督产品的环保质量和政府采购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从而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可信度。再次,建立绿色采购优惠制度,在选择与购买时,对一些能够节省能源或无损于环境的产品和服务,采取优先购买或优惠价格的方法,而对其背后企业或厂家给予价格补贴,进而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绿色商品的生产及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完善生态消费税收制度。生态消费税收制度针对的客体是特定的产品和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指引人们进行合理、适度消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生态消费税收制度。一方面扩大奢侈物品以及奢侈行为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应选择一些消费数额大、税收基础比较宽的项目,而且这些项目可以是对人们生活水平影响不大、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高档品和消费活动。因此,应将现有的奢侈消费征税扩大至对高档住宅、高级娱乐活动等方面。另一方面完善资源税的开征。建议扩充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覆盖矿产资源和非矿产资源。此外,扩大各层次税额之间的差额,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税的税率,充分考虑资源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使开采、利用的外部成本转化成内部利益,从而有效保护资源,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完善产品环境标志制度。应制定具体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其内容应当包含该制度的基本内涵、类型、具体的流程、认证机构、职能分配、监督和管理、以及司法救济和责任形式等相关问题。环保部门应完善并细化其管理办法,对授权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途径进行规范,从而制定健全的部门规章。同时,完善相关辅助制度的建设,使该制度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制度,从而得到更好的实施。此外,在该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让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进行参与、监督,以达到规范市场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江林、陈立彬等:《我国与发达国家生态消费主导模式比较研究》,《生态经济》,2010年第9期。

②尹世杰:《关于发展生态消费力的几个问题》,《经济学家》,2010年第9期。

③王敬、张忠潮:《生态文明视角下的适度消费观》,《消费经济》,2011年第4期。

责编/宋睿宸 刘芋艺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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