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脱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企业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7-07-25 09:18顾建国
中国钢铁业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务钢铁企业仲裁

顾建国

为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脱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企业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顾建国

2016年钢铁行业扭亏为盈,得益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益于企业的努力,企业增强了信心。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虽然实现了扭亏为盈,但这仅仅是走出低谷,还没有完全走出困境。今年一季度即将过去,从前两个月来看,钢铁运行基本平稳。随着“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深入推进,钢铁企业商业风险随之增大,不少将转化成法律风险。为此举办企业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专题培训班,不但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利用这个机会,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和防范转型升级中形成的法律风险

2017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年,也是钢铁行业“去产能”攻坚年,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去产能”是促进钢铁工业转型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应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坚决支持打击地条钢,通过深入推进“去产能”、“去杠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转型升级过程中蕴藏着大量的风险,“防风险”工作绝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未雨绸缪,依法防范。

第一,钢铁企业要依法依规不折不扣地做好“去产能”工作。

去产能涉及到方方面面,既要态度坚决,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全面持续推进。在能耗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环保方面,要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在质量方面,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在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在技术方面要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等等。在“去产能”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要遵照执行,针对行业制定的产业政策也要有效落实,在法律法规面前毫不含糊,确保整个过程都做到于法有据、依规推进,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在“去产能”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

随着钢铁企业“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的推进,企业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法律风险:一是社会责任风险。要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的机会,妥善处理好与城市社区的关系,有效应对企业与社区之间社会生态和谐、文明建设带来的巨大挑战。二是环保责任风险。利用“去产能”的机会,有效治理企业污染,坚决防止再生污染,要用铁的手腕,一揽子解决好企业环保风险问题。三是劳动用工风险。过剩产能的压减,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进一步凸显,要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和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避各类用工风险的发生。四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风险。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钢铁产能输出日益增多,企业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法律环境和自然环境下开展投资合作、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形成的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进出口贸易的纠纷频发,解决“两反一保”类法律纠纷压力增大。五是重要子企业相关产业发展中的风险。相对于公司总部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却是一样的。六是公共关系风险。在网络环境和信息化条件下,如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通过信息的放大效应,可以实现瞬间全球即时通信,特点是便捷隐蔽,难以判断传播范围和确定接触信息人数,损害结果无法阻断,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形象损害不可忽视。

二、企业从合规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是必然趋势

2016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连同2013年年底发布的《关于2014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适应央企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新需要,文件针对依法治企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新任务、新举措。这些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仅对央企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对其他企业同样有效,希望钢铁企业要认真学习,充分借鉴,全面落实。

第一,深入实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治钢企建设(2015—2019)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作为全国行业协会率先制定的法治建设指导性文件出台两年多来,在广大会员企业中引起积极反响,许多企业还结合实际制订了富有自身特色的实施办法。今年是完成《指导意见》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关键之年。一是应参照《指导意见》规定的条款,结合本企业实际逐条逐项分解落实,用制度规范行为,依法定制、以制治企,不断健全企业法制化管理体系,努力在全企业形成“凡事有制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法治局面;二是应把法律真正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法律或规则明确禁止的行为或事项不做,非法的利益不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切实保证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批准、许可和登记取得或享有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应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员工对法治的内心信仰与敬畏,激发员工崇尚法律的热情,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理念成为普遍认同和自觉行动;四是根据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党政负责人应参照《规定》精神,切实履行推进法治钢企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法制建设融入企业管理全流程、覆盖所有子企业,努力把各类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尽早实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为零的目标。

第二,会员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

最近关于中兴通讯公司事件大家可能已经关注。中兴通讯已经承认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表示同意支付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经过惨痛的教训,中兴通讯已经决定成立由CEO领导的新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制度和流程进行重大变革,加强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和支持。这起事件应该引起钢铁企业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深刻思考。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要把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到关系到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关系到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加以认识。作为企业法务人员,要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加强对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准确把握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三个层级概念的内涵。中兴通讯事件的发生,再次为我国钢铁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要重新审视和定位全面风险管理,积极探索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路径,从合规管理这个基础入手,加快实现从内部控制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过渡。

三、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钢铁企业法治能力建设

面对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的历史性任务,企业法务人员要发挥独特优势,行业法治建设要保驾护航,希望各会员企业在建设队伍、转变方式、创新机制等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确保钢铁企业改革、管理和经营都于法有据,为全行业降本增效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高度重视仲裁等非诉手段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方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自1995年我国正式实施《仲裁法》以来,伴随国家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仲裁事业进入了发展“快车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这为仲裁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截至2016年底,据统计我国仲裁机构数、案件受理量和标的额均居世界前列。“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和国际仲裁中心移向亚太地区,可以预见,我国仲裁事业将迎来发展机遇期。作为多元化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面对快速发展的机遇期,钢铁企业应该充分认识仲裁与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具有的很多特点和优势,努力尽快使仲裁成为钢铁企业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第二,立足企业自身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务人才队伍。

2016年鞍钢集团与清华大学合作,选拔41名企业管理人员接受为期7个月的法律知识脱产培训,为鞍钢集团构建法律管理体系提供了人才保障。以现在的眼光分析,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参与企业管理、经营活动过程,对其中产生的风险也很难防范,通常起着“打官司”、“救火队”的角色。多年来,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刚性要求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大多企业法务人员已成长为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成为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希望钢协会员企业高度重视企业法务人才队伍建设,学习和借鉴鞍钢集团立足企业自身培养法务人才的做法,建设一支适应企业需要、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悉企业运营的双师型法务人才队伍。

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是钢铁协会企业法律分会的办会宗旨。希望法律分会充分协调好、利用好业行业内良好的法务资源,团结好行业外部的法律机构和专家团队,为钢铁行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三去一降一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这次培训,法律分会要探索和建立行业法律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协助会员企业利用仲裁等非诉手段及时有效解决境内外法律纠纷,切实维护好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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