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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游客费女士在云南省瑞丽市姐告玉城内观光时,不慎将一家玉器店内叫价30万元的翡翠手镯摔碎。看到手镯碎成两段,女游客一度晕厥,相关视频及照片随即在网上走热,引发关注。6月27日,瑞丽市宝玉石协会受当地派出所委托,对此事中受损的“翡翠镯”进行估价。“评估意见”内容显示:受损手镯晶体较细,水头、光泽度较好,飘翠色,完美,无裂,无脏……经评估,该只翡翠手镯市场价值人民币18万元整。
据报道,费女士称当时她一个人走进了店里逛一逛。看到手镯非常漂亮,就试戴了一下。可是,当她一问价钱,竟然要30万。她就想自己没有这个能力买,就马上拽下来。谁知道,就是这一拽,意外发生了,手镯不小心从手上掉了下来!
此后,游客与店主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7月1日,姐告玉城管理方负责人表示:“现在不仅赔偿没谈拢,费女士也和店主失联了,只能走民事诉讼了。”
摔了手镯该不该赔
侵权责任包括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该案例中,完整的手镯断成了两截,按照一般的认知,其销售价值大大降低,显然存在损害的结果。现场有监控视频证明,该手镯是由于费女士摘取行为导致手镯摔落。她本人也承认自己的上述行为,损害的发生和当事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费女士在试戴手镯时应当注意保护手镯的完整性,谨慎佩戴,由于其情急之下匆忙的摘取行为导致手镯滑落,明显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含财产权益。
协会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案例中,玉器店对该手镯叫价30万元,瑞丽市宝玉石协会出具鉴定意见则为18万元,这一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该案例将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那么要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瑞丽市宝玉石协会接受的是当地派出所的委托,委托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作为证明价值的有效证据。其次,该条法律还规定鉴定应当具备“资格”。查阅瑞丽市宝玉石协会章程可知,其并非专门的价值鉴定机构,也没有开展价格鉴定业务,评估意见由两位副会长、一位理事做出,盖章为瑞丽市宝玉石协会,不符合鉴定的主体资格。
手镯的损失价值怎么算
在该案例中,店家的叫價30万元属于销售价格。而《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比如,在2014年7月1日,家住河南省新乡市郊区的王美涵在逛商场的时候,同样由于自己不小心在试戴的时候摔坏了一只标价88000元的翡翠手镯。
新乡市中级法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对涉案翡翠手镯进行鉴定。该所经过认真鉴定,最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鉴品天然翡翠手镯,短损参照同类品2014年时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2万元至25000元之间。现已断为三截,无法佩戴,故评估其残值在人民币500元左右。法院最终认定实际损失为24500元。也就是说,摔坏了的手镯的损失应当是市场价值减去损坏后的残值。
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市场价格是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
但是,也存在不按市场评估价格赔偿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玉器店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进货价高于评估价的,应按照进货价确定损失价值。
摔了手镯到底赔多少
也许网友会觉得,如果价格鉴定最终鉴定也是高达十几万元,那么费女士仍然很“亏”。但是《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要不要赔的问题,同样也规定了赔多少的问题。比如《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玉器店服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该案例中,据当地宝玉石协会称,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翡翠手镯很常见。作为一种高价值而且又容易损坏的商品,店员显然应当对佩戴者进行详细的指导。从目前报道的情况下,店员并没有阻止或指导费女士拿起手镯佩戴,在费女士因为价格慌张了以后,同样也没有对其匆忙脱手镯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指导。因此,店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比如在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新乡手镯摔落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作为珠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设施,防止珠宝滑落损坏,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涉案手镯损坏,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定王美涵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承担手镯的一半损失即12250元,损坏的手镯归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所有。
而且,《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费女士因为听闻店员介绍该手镯价值30万元才急忙摘下手镯,可以说如果店员一开始就准确介绍了手镯价格,那么试戴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即使最后鉴定确为高价手镯,法院在综合考量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外,也要考虑赔偿的公平性,予以酌情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