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防卫意识问题

2017-07-19 16:34张雅茹
卷宗 2017年13期
关键词:紧迫性正当防卫

张雅茹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运用该制度的关键,防卫紧迫性和防卫意识是认定正当防卫的两大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两个问题,旨在为认定正当防卫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紧迫性;防卫意识

1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正當防卫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受到各国刑法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使其能够保护个人合法权利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目的正当性和违法阻却性,它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而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防止借防卫的名义行妨害之实,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如何认定防卫是否具有紧迫性和防卫人自身的防卫意识也是关键点。

2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也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其是否具备防卫的紧迫性,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客观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两者分别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和时间条件。笔者通过论述这两者的构成要素从而分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一)存在不法侵害是防卫的原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实行防卫的起因和前提,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不法侵害性质的认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客观上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法侵害,并不要求其必须是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同样构成不法侵害。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侵害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应当是客观上存在的,即有迹象表明行为人随时可能实施或者已经着手进行的。对于主观臆想的行为进行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此即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如果成立假想防卫,则构成犯罪时防卫人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在防卫人采取措施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要求其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不要求防卫人能够清楚地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刑法并未要求必须是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所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要求侵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对于侵害人是否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笔者认为受害人在情况紧急、对抗能力悬殊、心理焦虑不安等因素的影响下,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判断侵害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以此作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正在进行”。因此在做出判断时仍需依据具体的客观事实,通常是从侵害人着手实施到行为终止的范围之间。即在一般情况下,侵害人着手到行为停止是进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该时间段之外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可能导致事前预防或者事后报复之嫌。笔者认为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在该情形下不能仅仅根据侵害发生和实行防卫的时间上的绝对一致性来判断。一是当侵害人先前的行为已经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的危险,如果被害人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上的严重损害,则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害人在侵害人着手前就采取防卫措施。二是当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但是仍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现实危险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的时间点来判断,而应该从是否依然存在危险可能性的角度来判断能否采取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足以导致危害后果。

进行防卫的紧迫性还表现在一个方面,即不法侵害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紧迫关系,这也是采取正当防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进行防卫则将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也要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如果超出防卫所需的必要限度则成立防卫过当,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分析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识是指受害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想要与之相抗衡的一种心理状态,反映了受害人的主观想法。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在主观上具备防卫意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必要说和非必要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的规定,表明我国对于防卫意识采取必要的态度,将其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已经认识到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中,同时防卫人必须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只能针对具体侵害人本人进行反抗,此外还应当认识到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不能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防卫意志是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防卫人应通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判断确定自己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并据此调整和控制自己的防卫行为。

防卫意识是认定行为人的自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对抗并且根据一般经验无法躲避或及时寻求救助,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识。在一些情况下,防卫人的主观意识上可能掺杂了多种心理因素,包括愤怒情绪等,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同样具备防卫意识的条件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正常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内心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愤怒、惧怕、担忧等情绪,尤其是在遭受了施暴、侮辱等折磨后这些负面情绪更容易被进一步放大,此时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可能由于愤怒而掺杂着些许伤害的意识,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具备防卫意识而成立故意伤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防卫意识与伤害意识并存,受害人往往因愤怒、惧怕而奋起反抗,此时其内心当中包含着些许伤害的意识。此外,在多数情况下不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是无法迫使其停止侵害行为的,从而也难以达到防卫目的。根据我国刑法,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允许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但是不能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此时应当结合所造成客观结果来认定,如果防卫人在防卫意识和些许伤害意识掺杂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保护了较大的法益且造成的损害在必要限度范围内,则应当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该肯定其具有防卫意识而不是以故意伤害定罪。

4 结语

从刑法确定正当防卫制度以来,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便从未停止过。本文主要论述了正当自卫的两个关键问题,即防卫的紧迫性和防卫意识问题,这对于判断防卫的成立与否意义重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清楚地把握这两个问题,才能够正确区分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本文只是对这两个问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还应不断深入细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并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黄立金.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7.0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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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霄霄.从“于欢”案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载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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