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控制原则在国际争端中的适用

2017-07-18 23:27许双雁��
现代交际 2017年14期
关键词:有效控制适用性

许双雁��

摘要:20世纪以来,在涉及领土争端时,有效控制原则得到多次适用,逐步地确立、成熟,受到各方的关注。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并不能单独适用,需要结合其他原则共同适用。从当前国际司法实践与国际情势来看,有效控制原则在国际争端中的适用性值得深究。

关键词:有效控制 适用性 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194-03

一、有效控制原则形成与发展

有效控制原则于20世纪初期提出,于20世纪中后期确立,于21世纪得到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

(一)有效控制原则的提出

有效控制原则主要在20世纪前期提出,在这一萌芽阶段的国际领土争端中,领土主权不明确时,特别是对无主地的主权难以确定时,国际司法裁判机构往往会通过“先占”原则来进行判断主权的最初来源。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意识到“先占”原则在争端解决中存在不足之处,慢慢认为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也尤为重要。有效控制的行为开始在争端解决中被提出,并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初步形成了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构成要件。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就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该案发生在1928年,在此案中,因为西班牙最初发现了帕尔马斯岛,所以其享有了该岛的主权。帕尔马斯岛属于菲律宾群岛,在之后美西之间的《巴黎和约》中,菲律宾群岛归属于美国,帕尔马斯岛也因此归属于美国。美国认为不论是否实际地行使了主权行为,主权一旦取得就不会失去,美国因此成为帕尔马斯岛的权利继受人。但是,荷兰则认为,西班牙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帕尔马斯岛的最先发现。独任仲裁人在此案的判决书中认为,有效占领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是持续且又平稳的,西班牙最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由此取得了初步权利,这种权利要转变成为完全的权力,需要在一定时间之内实施有效占领行为,但是后来,西班牙并没有行使实际权力,初步权利因而消灭。从1677年到1906年,该岛一直由荷兰实施管理权力,在这一时间内,该种权力的行使虽然有过间断,但是时间很短,不足以影响到其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持续性,这也表明,在该和约订立以及生效时,该岛主权其实一直都归属于荷兰。[1]因此,帕尔马斯岛的主权最终判裁决归属于荷兰。

(二)有效控制原则的确立

在20世纪中后期,领土案件中难以确定主权的最初来源,当事国主张原始权利时又能够提交可以支撑其主张的证据,国际领土争端愈加复杂。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成立后,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中的适用愈加得到重视,国际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衡量国家管理行为的效力,由此确定主权归属。有效控制原则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但是尚未成熟,国际法院在处理该类领土争端时通常会将有效控制原则与其他原则共同適用,如果只适用有效控制原则,往往难以服众。敏基埃和艾克里荷斯岛案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该案发生于1953年,英法两国都主张各自对这些岛屿的主权。[2]但是国际法院认为应该重视英国和法国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岛屿的管理行为,而没有必要考虑那些时间久远的争议。19世纪之后,英国一直对该岛屿实施着管理行为,并且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控制,国际法院基于各种分析,最终判决岛屿主权归属于英国。这个案件标志着有效控制原则的规则初步确立。

(三)有效控制原则的成熟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越来越频繁,确立了适用该原则的一系列方法,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熟。白礁岛案就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有效控制原则获得了较为充分的适用。该案中的柔佛王国便是后来的马来西亚,在判决书中,柔佛王国在1844年以前对白礁岛拥有主权这一事实得到了国际法院的肯定,这也就是说,在1844年以前,马来西亚对白礁岛拥有主权。[3]但是在1844年之后,在白礁岛上英国修建了一个灯塔,该灯塔的管理权后来归属于新加坡,没有证据表明柔佛王国或者是马来西亚对这一行为表示反对。并且在1953年之后,新加坡对该岛已然形成了有效控制,据此,结合其他的一些证据,白礁岛的主权最终被判决归属于新加坡。

二、有效控制原则的认定

(一)有效控制原则构成要件

对有效控制原则的认定要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当事国要有对争议领土取得控制的意图。在国际领土争端案件中,当事国通常会采取发表公开声明的方式来宣示其“取得控制的意图”,但是在实际中,有时难以根据声明来判断“取得控制的意图”,所以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该类争端时,通常会根据当事国相关行为来进行间接判断与推定,例如悬挂国旗,移民岛上等。

其次,当事国要实施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实施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必须由国家来实施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只有国家才能基于这些行为来宣示或行使主权;其次,有效控制必须付诸实际的管理行为,不能只是口头或书面的声明,这类实际的管理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有效控制原则与其他相关原则的区分

1.有效控制原则与先占

先占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对无人占有的土地实施有效占领,并由此获得主权,而且,由此获得的主权要能够保持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先占适用的客体对象必须是没有人占有的土地,而且要求实施这种占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国家,同时,这个国家所实施的占有行为必须是具有效力的。因此,从定义上来看,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的构成要件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都要求实施占领行为的国家要具有明确的占领意图;其次,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都要求对所占领的土地实施了足以宣示其主权的管理行为。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一些相关的国际司法实践之中,法院通常会从各方面判断当事各方对争议领土主权的控制效力,先占适用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有效控制原则主要适用于已经存在争议的领土,在这一点上,有效控制原则排除了对无主地的适用,更加重视国家主权的行使或宣示。

2.有效控制原则与有效占领原则

如前文所述,有效控制原则其中一个要件就是要有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当事国的管理行为之中,而有效占领原则也要求当事国实施管理行为。有效占领原则与有效控制原则二者在当事国的管理行为上有着共通之处。再加上前文所述可知,有效控制原则最初是从有效占领原则之中所发展起来的,二者在当事国的管理行为上有着共通之处。但是这两个原则在适用时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有效占领原则的适用前提必须是无主地,在实践中,国际法院通常会用有效占领原则来判断一个当事国对领土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先占,如果这个国家的行为构成了先占,那么其就取得了該领土的主权;然而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领土主权存在着争议的土地,又或者说适用于最初权利归属并不明确的领土。在实践中,有效控制原则通常会被用来判断一个当事国对领土的管理与控制行为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国家通过先占取得主权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对无人占有的土地,可以通过实施有效占领行为从而取得先占地位,而对存在争议的领土,主要可以通过当事国所实施的相关行为构成有效控制的状态两者之间的具体适用并不相同。

三、有效控制原则与其他原则的结合适用

从国际司法实践中可以知道,如果从一些证据中能够判断出一个区域拥有其合法的所有者,但是后来又有其他的国家对该区域实施了相关的有效控制行为,此时,在该区域的权力归属判定上,应该优先考虑之前的合法所有者;但是,如果从相关事实与证据中并不能够识别出一个区域归何方合法所有,这时,要优先考虑对这一区域实施了有效控制行为的当事方。[4]基于此,再结合前文对有效控制原则的认定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原则在国际领土争端的实践之中并不能够单独、独立地适用,并且其只能适用于领土主权不明确的情形,因此有效控制原则在争端处理的具体适用上需要与其他原则结合。

(一)与关键日期结合

有效控制原则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与适用中,需要与关键日期这一概念结合起来。领土争端形势错综复杂,在适用有效控制原则时通常会面对时间跨度长,当事国实施的管理行为难以确定,因而该原则适用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法院在处理这类争端时采用了关键日期这一概念。关键日期在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是指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初次发生并在法律上明确化的时刻,这主要体现在当事各方所签署的某项特别条约生效的日期,或者是对领土实施占领的日期等。[5]国际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会以关键日期时的法律为准,来进一步考虑有效控制原则在争端中的具体适用性。确定了一个争端的关键日期也就是意味着将当事各方的行为固定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上,任何一个国家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对有争议区域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并不能改变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的国家在该区域上拥有的效力。这也就是说,在适用有效控制这一原则时,国际法院通常会结合关键日期这一概念来考虑,对于这一日期之后的行为将不再考虑,这样也就减少了争端冲突的进一步激化。

(二)与禁止反言原则结合

有效控制原则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与适用中,还需要结合禁止反言原则这一概念结合起来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也就是指当事国的言行要做到一致[6],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一个国家基于先占行为而享有了该区域的主权,并且获得了周边国家的承认,在这些表示承认的国家中,如果有国家后来又对这些区域进行了占领与控制,此时,基于禁止反言来考虑,该周边国家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形成有效控制,也不能因此享有对该区域的主权。在涉及领土的争端时,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适用可以使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公正,这在实践中也多有体现,例如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案等。

四、有效控制原则对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应对之策

(一)有效控制原则在我国领土争端中的适用性

在涉及我国的领土争端中,无人岛的争端受到广泛关注,例如我国与日本之间的钓鱼岛及东海大陆架划界事件,我国与越南、菲律宾之间关于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等,这类争端关系到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并且对我国的国家安全与发展至关重要。在涉及国际领土主权争端时,我国通常都是采取反对使用武力的态度,并且一贯坚持要通过和平方式来处理各种争端与纠纷。虽然我国并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必要重视国际法院的判决及其规则的运用与发展。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以得出,运用有效控制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时,首先会用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来确定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如果能够确定,就不用再考虑有效控制原则;如果不能确定,就需要考察在关键日期之前,当事国对争议区域采取的控制行为是否有效,运用有效控制原则来判断主权归属。无论是钓鱼岛还是南海诸岛,都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我国是这些领土的合法所有者,根据国际法原则可以将主权归属于我国。一些周边国家占领了我国的岛屿,并实施了一些所谓的管理行为,意图制造其对这些岛屿有效控制的证据,但是这些做法并不能真正改变岛屿归属的事实。有效控制原则主要适用于主权存在争议的土地,而这些岛屿与区域的主权已经确定归属于我国,那么有效控制原则就不再适用于此类领土争端,这些国家也就不能基于有效控制原则而享有这些区域的主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拥有对所谓争议岛屿的主权,有效控制原则不适用于涉及我国的此类争端。

(二)我国对有效控制原则的应对之策

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通过对我国的一些岛屿进行长时间的实际控制,意图来营造其“有效控制”的假象,并且有些国家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有效控制原则的一部分要素,虽然通过前文的分析,有效控制原则不能够适用于我国的岛屿,因为这些岛屿的主权属于我国,不是所谓的“争议岛屿”,但是我国也要实施一些举措,打破这些国家实施有效控制的妄想。

首先,我国应该要加强对岛屿的管控。对已然处于我国有效控制之中的区域,我国应该宣示我国所享有的主权,对那些距离我国大陆领土较远的无人岛礁,我国也应该尽力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统治,例如在其上设置灯塔、对其上的生物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等。对已经被其他国家控制的岛屿,我国要采取措施降低他们控制行为的法律效力,例如,对这些国家的控制管理行为进行相应的抗议,并采取对应的行动和措施等。

其次,我国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从诸多国际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证据对一国主张主权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加强对存在争端的岛屿与区域的资料证据收集,这对之后我国证明“关键日期”,并证明有关国家对中国主权的承认和运用禁止反言原则,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時,我国还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举措,调整和完善对岛屿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明确我国在“附近海域”等用词上的确定意义,加大对海上执法机构的调整,加强对争议海域的管控。

五、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有效控制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有效控制原则的提出、确立和成熟的过程。之后对有效控制原则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分析了该原则的构成要件,以及该原则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分。根据诸多国际司法实践,有效控制原则需要就和其他原则一同适用,并不能单独适用,例如关键日期和禁止反言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有效控制原则在我国领土争端中的适用性,并且认为,有效控制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我国目前的一些领土主权争端,因为我国拥有相关岛礁与区域的绝对主权,这些区域并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之处,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有些岛礁与区域被他国实施了控制行为,并且有些国家基于有效控制原则主张其对该区域的主权,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此类争端的解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致中.国际法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9.

[2] Judgment of 17 November 1953-Minquiers and Ecrehos(France/United Kingdom):19-30.

[3] Judgment of 23 May 2008-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paras.231-279.

[4]王秀梅.领土争端中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4):129-136.

[5]王玫黎,谭畅.论有效控制理论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中的运用——基于国际法院裁判案例的分析[J].太平洋学报,2014(5):77-84.

[6]左雯洁.有效控制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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