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

2017-07-18 16:55周彧��
现代交际 2017年14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完善犯罪

周彧��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年龄趋于年轻、犯罪类型多样以及犯罪手段残忍的特点,其中让人们更加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无论其犯罪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手段的残忍与否都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主要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制度出发,分析当前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 责任承担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5-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他们无法独立地对于一个行为的善与恶进行判断。对于某些犯罪行为,他们可能基于好奇而效仿,而往往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的后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近几年,几个案件表明他们并不是完全的无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例如,2004年武汉市新洲区13岁少年吴某杀害一名13岁少女以及2013年的10岁女孩摔婴案件。这些案件最终都以年龄不满14周岁而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的法益又该如何进行保护将成为焦点。

(二)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正是人格塑造时期,家庭环境对其成长影响巨大。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留守儿童都远离父母,没有人关注他们的成长,在人格形成时期缺乏监护人的引导,造成他们的人格出现缺陷,甚至形成天生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危害社会。

(三)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具有较大影响,未成年人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也会潜移默化地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正处于新媒体年代,媒体的传播、舆论的传播都会成为其中的影响因素。许多未成年人都热衷于关注媒体,而媒体中的一些语言暴力、图片暴力也会让他们产生盲目跟风的心理,对他们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条文规定

在刑法条文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规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①是否不论该规定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我们都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案件,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日本有一个经典案例,一个少年奸杀一个妇女和婴儿,但是由于当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所以当时未判处死刑。经过被害人亲人多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也为之修改,最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②

就未成年人的教育,其作用在于培养未成年人积极的人格特质,避免消极的人格特质的形成。当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我们应该对部分行为具体分析,突破循规蹈矩。

(二)社会教育

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所有途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运用法律结合社会教育途径。首先,对于一般性质的犯罪可以根据其年龄特征免除刑事责任,转为社会教育,比如让未成年人做一些公益活动或做义工、定期向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报告。其次,对于严重危害生命权的一类犯罪应该具体分析。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应该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分析,依据相关法律定罪量刑。

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分为这两类解决途径原因如下。第一,因为这种方法能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第二,这种方法能遏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为所欲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能免予刑事处罚,然而这一规定也成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理由。

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1)学校教育③。

当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由法制部门协调、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当今的教育中最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的基本课程知识,而未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在具体课程中,应当多增加一些法律实践课程,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2)家庭教育。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家庭的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除了在学校学习知识,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接受教育的重要方式。而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留守儿童,他们的成长缺乏父母的关爱,很可能成为当前的未成年犯罪的隐患。因此,加强家庭教育势在必行。

(3)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的教育除了学校和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就是社会教育。由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年龄的特殊性,应该从多方面进行教育。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其监督对象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不需接受刑罰处罚或者接受刑罚处罚同时需要接受社会监督的未成年人。这一社会组织根据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特征制定相关规定。提出建立社会组织的原因有如下两点。其一,社会组织教育方便操作。其二,社会组织教育随意性大,可以根据不同主体犯罪性质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教育方式。

注释:

①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刑法理论,2012(3).

②王笑男.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J].中国政法大学,2005.

③杨丽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陈坤林.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门田隆将.与绝望抗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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