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2017-07-18 17:44竺效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6期
关键词:桑德儋州水务

竺效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环境执法案件量的增长,环境行政诉讼应诉将成为环资执法部门的一种常态,执法必须重视事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正确认识和对待事后应诉的法定举证义务。

程序合法是环资处罚和审判的前提。2003年,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曾作出监测报告,认为桑德水务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拟对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桑德水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儋州环保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的罚款。桑德水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但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对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予处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證据,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中,法院以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环保部门在环资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环境监测过程中,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摒弃行政执法“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需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证据,因而承担诉讼中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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